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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常不清楚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明细,且搜集资料耗时费力,为避免不慎发生短漏报遗产情事,多会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省时又便利。但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还是要仔细核对资料是否正确,并诚实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辖区有位继承人甲君申请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后,因急於分配遗产,在未取得清单资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资料申报遗产税。事后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但未与遗产税申报资料相互核对,并於法定期限内补报短漏报之遗产而遭补税裁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发现遗产税申报资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遗产未列於参考清单内,皆应自行依法如实(补)申报;如已逾法定申报期限,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自动补报,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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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13 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在前,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取得在后,於法定期限内核对并补报,可免受罚!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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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农地要符合免税规定,除了受赠对象必须是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申报时要检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外,还必须注意受赠人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需将该土地继续供农业使用,若有移转情形,稽徵机关将对赠与人追缴赠与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不计入赠与总额,受赠人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此一规定奖励受赠人能将农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但为防止受赠人於核准免税后未作农业使用、废耕、移转,而失去租税奖励目的,所以对免税的农地有管制5年的规定,除了受赠人死亡、受赠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等情形外,一旦在管制期间内发现免税农地未由受赠人继续作农业使用,就会依法对赠与人追缴应纳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2月将公告土地现值新台币(下同)2,244万元的农地赠与其女儿乙君,并检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办理申报赠与税,经国税局审核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核定该土地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徵赠与税。乙君113年6月间因有资金需求而出售移转该笔农地所有权,由於乙君已无法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国税局依法应对赠与人甲君追缴赠与税200万元【(2,244万元-免税额244万元)×税率10%】。
该局提醒,国税局会定期清查列管农地使用、移转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期间移转或移作其他用途,会通知当事人限期回复所有权登记并继续作农业使用,无法回复所有权并继续作农业使用,依法对赠与人追缴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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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19 农地赠与特定对象享免税,5年内出售将追缴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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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亏损者,应将各期依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先抵减各该期之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该局近日查核辖内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新台币(下同)1千万元,惟查亏损发生年度(108年)核有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4百万元应先予抵减,案经该局重新核定甲公司准予扣除亏损余额为6百万元,予以调整补徵税额,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自结算申报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缴纳补徵税款之日止,依112年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前10年各期亏损扣除时,应注意相关规定,并正确计算前10年亏损扣除金额,以免发生溢抵致生补税及加计利息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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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04 申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注意亏损年度之投资收益应先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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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8条及第25条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2条规定,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於换出时,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新台币(下同)5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之办公设备抵付其广告费,系属交换行为。本案广告合约价格虽为50万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办公设备市价为60万元,则甲公司换出办公设备时价与乙公司换出广告劳务时价两者应从高认定销售额,分别开立60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未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致有短漏开统一发票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0297.html
114.01.23 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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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已纳遗产税的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若被继承人生前已将该继承的财产出售,参照财政部102年3月5日台财税字第10100247080号函规定,继承人仍得在被继承人原继承财产核课遗产税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於申报时将该已变更财产状态的遗产,列为不计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的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0年1月8日死亡,继承人乙君於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甲君遗产税,并全数缴清税款。乙君继承其中1笔土地,公告土地现值新台币(下同)1,500万元,嗣於112年7月1日出售,得款2,000万元,乙君全数转为定期存款,113年5月12日乙君死亡,乙君的继承人丙君电洽该局询问,要如何申报乙君死亡时所遗留该笔2,000万元定期存款的遗产税?该局向丙君说明,乙君该笔2,000万元存款遗产中,属於乙君原继承土地遗产价值范围内的1,500万元,丙君得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列为不计入乙君遗产总额的财产,剩余500万元,则应计入乙君的遗产总额课税,经该局辅导,丙君顺利完成乙君的遗产税申报。
该局呼吁,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已纳遗产税的财产,倘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状态发生变更,其中属於被继承人原继承财产核课遗产税的财产价值范围内的遗产,仍可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不计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0296.html
113.12.23 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已纳遗产税的财产,事后财产状态发生变更,继承人应如何申报该类型财产的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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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据财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2230号令,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因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基於双方约定或经诉讼、非讼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之迟延利息,尚非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代价,不课徵营业税。
该所提醒,营业人可自行检视若有上述情形而误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可填写申请书叙明事由,并检附该期营业税申报书及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更正营业税申报资料。
该所进一步说明,有民众来电询问,公司销售1台机器设备,由於买方付款迟延,经过协商后,双方约定买方另应支付1笔迟延付款利息给公司,该笔迟延利息是否需要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综上所述,不需要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504323.html
113.11.22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之法定迟延利息,非属销售额范围,不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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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营利事业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应课徵所得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笔土地,应注意各土地取得日系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后,分别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旧制)或同法第4条之4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其属前者(旧制)免纳所得税部分,方可将填报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损失)」,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如为应课徵所得税者(新制),第40栏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应填入申报书第134栏「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所得(损失)」,并依持有期间按规定适用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后,填入第135栏合并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出售4笔土地产生利得新台币(下同)5,000万元,全数列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及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并於计算课税所得额时,自全年所得额减除5,000万元,嗣经该局查核发现,其中1笔土地取得日系在108年,相关交易所得1,000万元应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除依法调整补税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当年度有出售土地时,务必留意土地取得日,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及申报。如自行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致短漏报所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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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20 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区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别适用课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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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房屋,除依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外,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除有形营业场所,亦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二)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税籍登记)。(三)经查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四)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但房屋取得后逾6年始销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即属以销售不动产为业,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请不动产仲介公司及地政士於受委托办理不动产买卖登记时亦提醒民众注意。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1年间陆续出售8件109年以后自行兴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已依规定报缴房地合一税,惟房屋取得皆未逾6年,土地持有期间亦未满10年,属於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经该局查获通知,甲君承认有建屋出售之营业事实,乃补办营业税籍登记并缴清所漏税款,但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即经营自有不动产买卖,仍应受罚。
该局提醒,个人销售105年以后取得房屋,无论是因买卖购入(含法拍屋)或将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与营业人合建分屋)并销售,如有符合上开要件,即应办理税籍登记并申报缴纳销售房屋之营业税(土地免徵)。另因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房屋、土地,其登记所有权人为个人,与一般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具独立法人格得为所有权之登记主体有别,是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同法第24条之5第6项规定不列入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所得额),以免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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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29 个人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除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外,也要申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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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兴建完成前,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转售该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之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5目:交易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税率为20%规定之适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个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嗣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得适用税率20%计算房地合一所得税。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兴建完成,无法取得所有权及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是纵有前揭非自愿性离职因素而须转售,其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仍无20%税率之适用。
该局举例,A君原於高雄工作,111年2月10日与建设公司签定建案在高雄之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买卖契约,嗣A君在该建案兴建完成前,因调职决定定居台中,遂於113年4月10日将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转让予B君,因不符合「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要件,无法只以「调职」因素就适用税率20%,而应依房地合一所得税之相关规定,按持有期间2年2个月,适用税率35%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提醒,如民众工作容易有调动情形,购买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时,需一并考量其转售可能衍生之房地合一所得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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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28 因调职而转售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20%优惠税率规定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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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近日受凯米台风影响,造成部分地区严重灾情,若民众发生财产损失,请留意灾害损失减免三步骤,以维护自身权益。
民众因台风造成财产损失时,请把握灾损减免三步骤,「拍照存证」、「检附文件」及「申请减免」,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税捐减免相关事宜。
财政部已责成税捐稽徵机关秉持从宽、从速原则,主动协助及辅导受灾纳税义务人申报(请)各项税捐减免,该局并提供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及菸酒税等税目之减免规定请民众参考(详「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一览表」)。
纳税义务人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也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税捐减免,快速又省时。纳税义务人如对於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之规定或申报(请)方式有不明了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查询或於上班时间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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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26凯米台风造成之灾害损失,可依灾损减免三步骤申请税捐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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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科技发达的社会,不用出门也能购物,就营业态样上常见的交易方式有多种,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期发现有营业人将「居间」交易与「拍卖」交易混淆,致销售货物或劳务时短漏开统一发票遭到补税处罚,国税局提醒,为免交易纠纷,营业人应依实质交易型态确实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就「居间」与「拍卖」交易型态统一发票开立方式说明如下:
「居间」系指媒介买卖双方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报酬的契约,这种情况下,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於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居间仲介行为,应按收取转付差额、佣金收入或手续费,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举例说明:营业人A公司,介绍B公司以新台币(下同)20,000元向国内供应商C进货,并约定由B公司给付A公司佣金1,000元,A公司於取得佣金收入1,000元时,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B公司。
「拍卖」系指由拍卖人拍板或依其他惯用的方法为卖定表示成立之契约,诸如以公开竞价,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依财政部79年10月2日台财税第790197860号函规定,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接受其他营业人委托代为销售拍卖物品并交货与买受人,应按成交价格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至向卖主及所有买主收取之佣金,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之收入,均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该局举例说明,辖内营业人甲公司於拍卖网路平台经营代拍业务,接受卖主乙公司委托拍卖商品,拍卖成交价2,000,000元,甲公司交付商品与买受人,并收取拍卖价金2,000,000元后即同额转交付给委拍人乙公司,另向乙公司收取佣金收入50,000元,甲公司认为其仅赚取佣金收入,属「居间」交易,仅开立佣金收入发票给委拍人乙公司,拍卖成交价格部分未开立统一发票,致短漏报销售额遭到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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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9 经营代拍业务之营业人应按拍卖价金全额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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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为透过促销提升买气,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消费者於下一次消费持券抵用时,营业人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於促销期间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因当次消费时尚未发生折抵价款之情事,应按当次消费金额开立统一发票。嗣后经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消费时,营业人已确定给予消费者折抵价款,则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即按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让金额,销售额合计栏按实收金额(折让后金额)填列。
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店推出促销活动,凡消费者之消费金额达新台币(下同)500元以上者,即可获赠金额50元之现金抵用券(当次消费不得折抵)。消费者乙君於甲商店当次购物金额达500元,甲商店即开立金额500元之统一发票并赠送50元之现金抵用券予乙君;嗣后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购物750元,并以前次消费取得之50元现金抵用券及现金700元付款,则该现金抵用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即甲商店於开立统一发票之金额栏填列750元,另於发票「备注栏」注明现金抵用券折让金额50元,总计栏项则按实收金额(即折让后金额)填列含税总价金额700元。
该局呼吁,营业人倘以赠送现金抵用券作为促销方案,供消费者下次消费时折抵,当次消费仍应按实际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嗣后消费者持该现金抵用券折抵价款时,营业人已实际发生销货折让之事实,始得按销货折让后实收金额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应多加留意统一发票开立之填写,避免因统一发票金额开立错误,而遭国税局补税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493817.html
113.06.24 营业人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於实际抵用时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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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高股息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吸引投资人的目光,例如0050、0056及年初新募集的00939及00940,而ETF按其投资标的分为国内成分股ETF、国外成分股ETF、债券及固定收益ETF等,其分配收益所得归类各有不同,民众除了关注投资ETF的收益绩效外,也应注意相关课税问题,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将常见ETF收益分配的类型整理如下表,提供民众参考。
ETF收益分配的所得类别
所得代码
是否申报缴税
是否属於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
股利或盈余所得/营利所得
54C
是
是
境内金融业利息所得
5A
是
是
境内其他利息所得
5B
是
是
附买回债券利息所得
61D
是
是
非固定资产租赁所得
51I
是
是
国内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否
收益平准金
无
否
否
资本公积
无
否
否
大陆地区营利所得
71
是
否
大陆地区利息所得
73
是
否
大陆地区财产交易所得
76
是
否
海外股利所得/营利所得
71
海外所得合计达100万元者,应申报基本所得额
否
海外利息所得
73
否
海外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该局提醒,民众在申报前自行检视「收益分配通知书」,收益如属台湾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徵所得税;如属海外地区来源所得,每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申报并计算基本税额。海外所得及大陆地区所得都不在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民众投资ETF收益如属於上开地区的来源所得,请记得按收益分配通知书(或对帐单、明细表、ETF电子帐单等)所载金额自行计算并据实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及基本税额。如通知书有遗失者,可向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申请补发,以利完成所得税申报。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9756.html
113.04.26 个人「投资ETF」的课税方式。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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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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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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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尚有争议,嗣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依财政部79年2月1日台财税第780347600号函释,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就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而国税局应自纳税义务人於上开规定期间内补申报日起算核课期间,如未依上开规定期间内补申报者,自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0年7月24日死亡,其继承人已於申报期限内办理遗产税申报,惟因甲君生前将所有A房地借名登记於乙君名下,经继承人於104年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君返还A房地,经法院於111年5月4日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房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是继承人丙君於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之111年11月2日补申报A房地移转登记请求权,该局乃并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补徵遗产税150万元。然另一继承人丁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房地经法院判决确定为被继承人甲君所有时,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不应核课遗产税。经该局复查决定以该笔遗产依上开规定应自丙君补申报日111年11月2日起算,尚未逾5年核课期间,而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7843.html
112.11.21 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之财产,纳税义务人应於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内补报遗产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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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随著疫情爆发,网路交易蓬勃发展,网路团购逐渐升温,只要找几位好朋友或同事透过LINE或脸书等方式,就能揪团成立团购群组,由团购主透过与厂商「以量制价」的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商品,团购主再将商品公开揭示给网友们跟团,网友透过留言「+1」的方式就可以购买。
该局进一步说明,团购主可能针对不同的商品类别创设不同的团购群组,并於不同的电商平台销售,以规避国税局的查核,该局积极研析交易型态并整合网路交易资讯流、物流与金流等相关资料,与营业人申报资料互相勾稽比对,并运用选案系统选查可能逃漏税的营业人。
该局举例,辖内甲商号除於知名乙社群平台开设A团购粉丝专页销售衣服,另於丙社群平台开设B团购社团销售电器用品,经该局查获,甲商号同时经营A团购粉丝专页及B团购社团,并掌握前揭团购社团销售商品之金流及物流资料,111年度短漏开统一发票销售额合计新台币(下同)1,518万余元,除补徵营业税75万余元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75万余元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如有短漏开统一发票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即可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1553.html
112.09.15 团爸团妈销售货物应依规定开发票。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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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扩大营业,於适当地点购买土地及地上旧屋,拆除旧屋后,再依需求重建新屋或规划土地用途,则该购买旧屋所支付的价款及拆除费用,不得列为当年度损失。
中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取得之代价,及因取得并为适於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费用。同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耐用年数而提早毁灭或废弃者,得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当年度损失。所以,营利事业购入土地及地上旧屋后,如未经使用即予拆除旧屋,因自始未供营业使用,该旧屋的购买价款及拆除费用尚不能列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倘营利事业拆除重建新屋,应将相关成本费用计入新建房屋之成本,若未兴建新屋,则应一并计入土地成本。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处分资产损失新台币(下同)777万元,经查甲公司110年1月购置房地后,即将不符合其需求之旧屋於同年3月拆除,因土地上尚未重建新屋,该公司乃将旧屋的购买价款及拆除费用列报处分资产损失。惟依前揭规定,甲公司购置旧屋后旋即拆除,该建物既未供营业使用,且未兴建新屋,国税局乃将购买旧屋之成本及拆除费用转列土地成本,并剔除该项损失,补徵税款155万余元。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1033.html
112.09.11 营利事业购置房地未供营业使用即予拆除地上旧屋,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列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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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於废止前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税法第69条第6款规定免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但营利事业112年度会计年度始日非在前开施行期间内(即在112年7月1日以后)者,不适用之: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该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相关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之月平均营业额或任1个月之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107年以后之任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或其他营业收入骤减情形)者。
二、符合前点规定之营利事业,应於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该管稽徵机关提出申请。但其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适用前点规定,免再提出申请:
(一)已依本部109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95840号令、110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11004598580号令或111年8月10日台财税字第11104615470号令免办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者。
(二)已依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及110年6月3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5510号令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者。
(三)已依本部109年5月13日台财税字第10904556490号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3290号令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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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11 依「所得税法」第69条规定,订定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免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之相关规定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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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赠与人以自有房屋或土地赠与他人,依法应申报契税或土地增值税,并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如已逾赠与税申报期限,则可扣除契税或土地增值税核定期间,作为赠与税申报期限;如同一次赠与行为之标的同时包含土地及房屋,稽徵机关会以纳税义务人依法申报契税或土地移转现值之日起,至核发契税或土地增值税缴纳通知书所载限缴日期之末日止,择一较长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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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4 赠与房(地)之赠与税申报期限可扣除契税(土地增值税)核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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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土耳其今(112)年2月6日发生强震造成重大灾情,驻台北土耳其贸易办事处发起募集物资活动,企业纷纷热心响应捐赠物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供销售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应视为销售货物,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营业人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於购入时未决定供作捐赠使用,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列帐,且购买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於该货物转作捐赠物资时,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以自己为买受人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该张发票之扣抵联应由营业人於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如货物於购入时已决定作为捐赠物资,并以捐赠有关科目列帐,且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可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A公司为销售登山及露营用品之业者,为响应驻台北土耳其贸易办事处募集物资活动,决定捐赠1,000个防寒睡袋给土耳其,由於A公司购入该批睡袋时以进货列帐且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A公司应於捐赠时按门市售价1,050元(含税)及数量1,000个,开立以自己为买受人之统一发票,该统一发票所载税额50,0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发挥爱心捐赠物资之同时,应自行检视是否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如有发现短漏开统一发票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即可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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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3 土耳其震灾,企业捐赠物资应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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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退运进口货物而取得海关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后段规定,应於发生退税之当期(月),申报营业税时於进项税额扣减之。
该局说明,营业人因瑕疵等原因退回进口货物,该笔货物退运出口后不再复运进口,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单类别及统计方式为「G3外货复出口」及「82已完税进口之外货因故复出口不再进口」,是类案件系属进货退出,非属外销货物出口,营业人於货物进口时已缴纳营业税额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退回进口货物,并取得海关核退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系属进项税额之减少,营业人应自行填具「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并区分「进项及费用」与「固定资产」分别填入申报书「进项」之 「减:退出、折让及海关退还溢缴税款」项目(申报书第40、41或42、43栏),於发生退税当期(月)之进项税额中扣减之;营业人倘未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货物溢缴之营业税,得於申报时将该笔进货退出列为进项总金额栏位(申报书第48或49栏)之减项。
该局举例,甲公司111年12月进口货物1批,进货金额合计新台币(下同)1,000,000元,缴纳海关代徵之进口营业税额50,000元,并於112年1月15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因部分货物发生瑕疵,将价值400,000元货物退回与国外供应商,甲公司於112年2月10日间取得海关核退溢缴营业税额20,000元,则甲公司应於112年3月15日申报时,在申报书填入「进货退出、折让及海关退还溢缴税款」栏位,列为进项税额之减项。
该局吁请营业人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徵之营业税额已依法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如嗣后发生进货退出,并向海关取得核退营业税,倘漏未於发生退税之当期(月)申报进货退出之退税金额,形同虚报进项税额,在未经检举或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自动补报缴税款,以免遭补税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453019.html
112.02.23 营业人进口货物,嗣后发生进货退出,如何申报营业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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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当於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该局说明,甲公司110年1月1日贷与乙公司款项500万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偿还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若甲公司帐上并无借入款项,其於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即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按110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2.366%设算调增利息收入11.83万元(500万元X2.366%);惟若甲公司帐上有800万元之银行借款,且该笔借款之借款利率为2%,则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就相当於该贷出款项500万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调减利息支出10万元(500万元X2%)。
该局呼吁,公司有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所收取利息偏低者,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自行依法调整,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51207.html
112.02.08 营利事业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应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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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为提升税务行政效率并节能减纸,持续推动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采行「原则免填发,例外予以填发」之作业。
该分局说明,111年度所得适用免填发凭单之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一、凭单填发单位於112年2月6日以前已向稽徵机关申报111年度免扣缴凭单、扣缴凭单、股利凭单及相关凭单。二、凭单所载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三、扣缴、免扣缴或股利资料经稽徵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或分离课税凭单。
该分局指出,虽实施各式凭单免填发方案,惟下列情形仍应主动填发凭单:一、凭单所载的纳税义务人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执行业务事务所、信托行为受托人及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二、纳税义务人要求填发凭单者。三、凭单填发单位逾期(112年2月7日以后)申报或更正的凭单。四、凭单填发单位有解散、废止、合并、转让、裁撤或变更的情形所申报的凭单。五、未经稽徵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之扣缴、免扣缴或股利凭单。但分离课税凭单仍可适用免填发作业。
https://www.zwcpa.com.tw/hot_448485.html
112.01.03 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之适用范围及仍应填发凭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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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以其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之纯益额为所得额;营利事业为出售土地而进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产生之损费,应视为土地出售实际成本之一部分,同时基於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未来出售土地时,应自该项出售土地增益项下减除,合并计算损益。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其他损失计1千4百余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该笔列报损失系甲公司为出售土地而进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关支出,基於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其相关费用应属为使土地达可出售状态之支出,应列为出售土地成本,经该局转正列为土地成本,予以补税290余万元。
https://www.zwcpa.com.tw/hot_448484.html
111.12.30 营利事业为使土地达可供出售状态之支出,应列为出售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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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租财产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而由承租人将租金给付该第三人,出租人仍为该项租赁所得之所得人,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有关纳税义务人之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因当事人之约定而变更税法规定之课徵对象。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1款规定,出租财产之租金应属出租人之租赁所得,虽约定让与第三人受领租金,仍应以出租人为所得人,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与乙出租共有房屋(两人各持分二分之一)予A公司,虽约定A公司将每月租金20,000元全数给付与乙,惟原应由甲受领之租金部分仍属其租赁所得,甲、乙当年度因出租共有房屋而有租赁收入各120,000元(20,000元×12月/2人),A公司应以甲、乙为所得人,分别依法开立给付总额各120,000元之租金免扣缴凭单,供渠等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纵约定租金让与第三人受领,仍应就让与部分之租金收入主动申报综合所得税,倘对申报所得存有疑义,可向稽徵机关查询后正确申报,以免事后遭补徵税额。
https://www.zwcpa.com.tw/hot_446325.html
111.11.28 个人出租财产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出租人仍为该租赁所得之所得人,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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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劳务取得外汇收入,如该劳务之性质为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者,营业人取得之外汇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应取得政府指定外汇银行掣发之外汇证明文件或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方得适用零税率。惟如该劳务之性质为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非属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即便取得前述外汇证明文件,仍不得适用零税率,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介绍乙公司向外国A公司进口原料,虽取得外国A公司支付之外汇佣金收入,惟因该劳务非属与外销有关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故甲公司取得A公司之外汇佣金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按5%课徵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取得国外公司给予之外汇收入,仍应检视营业人提供之劳务是否符合营业税法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如有误申报为零税率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444922.html
111.11.10 营业人系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所取得之外汇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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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於消费者购货抵用时,得按销货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於促销期间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经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消费时,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又营业人於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时如已确定给予消费者折让,得以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让金额,销售额合计栏则按实收金额(折让后金额)填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推出促销活动,凡消费满新台币(下同)1,000元以上,即可获赠100元现金抵用券(当次不得折抵)。当消费者於甲公司第一次消费金额2,000元,甲公司即开立2,000元统一发票并赠送200元现金抵用券予消费者;嗣后消费者持该200元抵用券及800元现金至甲公司购买1,000元商品时,该现金抵用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又因甲公司於开立统一发票时已确定折抵,得於开立统一发票之金额栏填列1,000元,另於发票「备注栏」注明现金抵用券折让金额200元,总计栏项则按实收金额(即折让后金额)填列含税总价800元。
该局呼吁,营业人倘以赠送现金抵用券作为促销方案,供消费者下次折抵,当次消费仍应按实际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嗣后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价款,已实际发生折抵之事实,始得按销货折让后实收金额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应多加留意,避免因统一发票金额开立错误,而遭受补税处罚情事。
https://www.zwcpa.com.tw/hot_441492.html
111.09.27 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於实际抵用时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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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每月基本工资为新台币26,400元,每小时基本工资为新台币176元,自112年1月1日生效。
(111年9月14日劳动条2字第1110077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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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14 民国112年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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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依合建契约取得房屋租金补贴,应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说明,建商为确保合作兴建案顺利进行,於合建契约中约定给付地主房屋租金补贴,藉以奖励并促使地主及早腾空并点交房地。民众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款,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核属其他所得,应检附相关收入及费用单据凭证,据实以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地主)与A公司(建商)於108年间订立合作兴建住商大楼契约,约定甲君将土地及原有房屋腾空移交A公司接管后,A公司应於交付新建房屋前,按月给付房屋租金补贴20,000元与甲君。甲君认为109年度所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款240,000元是建商补贴其原有房屋出租之租赁收入,遂按财政部核定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43%,於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租赁所得136,800元。经该局以租赁所得系以财产出租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对价,而甲君原有之房屋业经拆除,并无出租房屋供A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之事实,甲君取得之房屋补贴款并非租赁收入,应属其他所得性质,甲君应检附相关成本费用单据据实列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因合建收取之房屋租金补贴,核属其他所得性质,请民众依规定并入取得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申报,若有申报问题亦可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以免漏报该项所得。
https://www.zwcpa.com.tw/hot_439391.html
111.08.24 个人参与合建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属其他所得,应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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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0台财税字第11104615470号令
一、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税法第69条第6款规定免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相关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之月平均营业额或任1个月之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107年以后之任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或其他营业收入骤减情形)者。
二、符合前点规定之营利事业,应於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该管稽徵机关提出申请。但其於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适用前点规定,免再提出申请:
(一)已依本部109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95840号令或110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11004598580号令免办理109年度或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者。
(二)已依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及110年6月3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5510号令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者。
(三)已依本部109年5月13日台财税字第10904556490号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3290号令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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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0 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免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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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於今(8)日修正发布「税籍登记规则」及「税捐稽徵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自112年1月1日起,营业人专营或兼营以网路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下称从事网路销售),其税籍应登记项目新增「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且营业人应於网路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体或程式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专营或兼营以网路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供他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下称平台营业人),应负保管及提示会员交易纪录之协力义务。
财政部表示,因应营业人以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日渐普遍,网路卖家之「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如同实体营业人之营业地址,属重要资讯。为利消费者辨识卖方营业人相关资讯,有必要将该等资讯纳入营业人税籍登记之应登记事项,并应於销售网页或软体明显位置清楚揭露其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以提升交易资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兼顾税籍资料正确性及完整性,另鉴於平台营业人以电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纪录等资讯,均系会计事项经过之证明,属交易相关原始凭证范围,应依规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开相关法规。
财政部说明,为简政便民,现行公司、独资、合伙及有限合伙组织已向公司、商业或有限合伙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者(下称商工登记),视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鉴於本次修正新增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非属公司法、商业登记法及有限合伙法所定应登记事项范围,国税局无法自商工登记主管机关取得该等资料,为减轻营业人依从负担,此类案件仍由国税局依商工登记主管机关提供营业人登记基本资料核准税籍登记,并於核准函提示营业人有从事网路销售者,应自核准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申请补办税籍登记事项;至非属应办理商工登记之营业人,其依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时,如从事网路销售即应主动填载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该部也提醒,自112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设立税籍登记之营业人,倘经查获其於税籍设立登记时即从事网路销售而未向国税局申请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者,应按同法第46条第2款有关申请营业登记事项不实之规定论处。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按营业税法第30条规定,营业人申请税籍登记之事项有变更,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申请变更税籍登记。因此,营业人自112年1月1日起办妥税籍设立登记后始从事网路销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从事网路销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而於112年1月1日以后始从事网路销售,均应申请变更登记增列前揭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为利本项措施之推动,除将上开修正规定订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该部亦责请各地区国税局持续加强宣导。对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有从事网路销售之营业人,依修正后规定应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间办理变更登记增列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为使其等有充分时间办理,该部并已订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计4个月)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未依规定办理者免处行为罚;辅导期届满后(即自112年5月1日起),该等营业人未依前开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者,将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有关未依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处罚。
财政部呼吁,消费者网路购物日益普及,为提供消费者充分之营业人资讯,兼顾税籍资料完整,请营业人预为准备并依照规定办理,共同为维护网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费者权益尽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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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08 修正「税籍登记规则」等法规,规范网路销售营业人应公示税籍暨保存交易纪录及登记新制辅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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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111年6月30日截止后,如发现原申报内容之资料填载错误或欲增(减)列扶养亲属或补报短漏所得等,请尽速办理更正。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於申报期间截止后发现申报资料需要更正,应於稽徵机关核定前采用人工申报方式办理更正申报,不适用网路及二维条码申报;如有须补缴税款者,亦仅限填写自动补报缴税额缴款书向代收税款金融机构缴纳,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银行帐户委托取款、自动柜员机(ATM)或晶片金融卡线上缴税等缴税方式。
该局指出,如原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者;或於结算申报书中未填写列举扣除额明细,亦未填明适用标准扣除额而被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者,只要经稽徵机关核定后,就不得要求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已完成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后,如要改采列举扣除额,请尽速在稽徵机关核定前,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更正后结算申报书向户籍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申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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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29 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截止后,如何办理补报或更改原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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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近年来政府为推动国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积极对各项文创活动提供经费补助,营利事业若符合奖励项目而取得政府补助款,应於取得年度列报该笔收入,如漏报该补助款收入,将遭补税及处罚。
该局举例,辖内A公司系拍摄文创影片为业,於108年度因符合奖励项目而取得文化部补助款160万元,该公司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报该笔补助款,惟其相关支出已列报,致短漏报所得额160万元,A公司书面承认因疏忽而漏未申报该补助款收入,该局除补徵A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2万元外,并裁处罚锾19万余元。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因符合政府奖励项目而取得之补助款,并非免税,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於收到此类补助款时,应如实登帐并於取得年度列报相关收入,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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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0 营利事业因符合政府奖励项目取得补助款,莫漏报相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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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财政部今(27)日决定110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为5月1日至6月30日。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因应疫情自111年4月中旬起,每日确诊人数不断快速攀升,考量短时间内到国税局申报人潮恐衍生疫情扩散,该部公告全面延长110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111年6月30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1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11年7月11日前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於111年8月1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资料得於111年7月29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四、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清算及特殊会计年度(周结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75条及第101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决、清)算申报缴纳期间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者,其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30日。
财政部补充说明,所得税各项申报书、缴款书或通知书等已完成印制或寄发,原书表上所载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31日,将自动展延至6月30日,民众如有缴款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至综合所得税之各批退税期程维持不变,民众如於延长申报期间6月1日至6月30日采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电话语音回复者,仍可适用第1批(111年7月29日)退税。
财政部呼吁,虽然该部延长所得税申报缴纳期限,为降低临柜报税群聚的风险,仍请民众尽可能使用手机、平板或电脑进行网路报税并利用多元方式缴税,如有申报问题,可利用线上智能客服,或以电话、电子邮件、粉丝专页询问。倘民众确有临柜查调所得、扣除额资料或协助网路报税需求而需亲至国税局洽办者,请透过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各地区国税局网站或拨打0800-000-321电话预约次日起3天内上班时段办理临柜报税服务或线上当日取号措施,并可查询受理进度,於接近所取号码时再前往国税局,以减少等待时间并可有效分流人潮;到达报税现场时,请配合现场动线指引及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规范,如有发烧或身体不适者,请在家报税,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各地区国税局亦将强化防疫措施,确保民众及国税局同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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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27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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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日前接获民众甲君电话询问:「100年间购入房地1户,因前手受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规定之5年移转限制,直到105年间才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目前想要出售,能否以交屋日作为取得日,免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该局说明,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属於房地合一税之课徵范围,依据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因此,取得日之认定,原则上以所取得之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除非有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4点但书规定之例外情形(例如:继承取得、参与强制执行程序拍定取得、未办保存登记房屋之取得等),始不以移转登记日认定。甲君取得国宅之原因为买卖,应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作为取得日,甲君既於105年间始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仍应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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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19 房地取得日,原则上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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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岁末此时正是老板慰问员工辛劳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年终奖金为非每月给付之薪资,每次给付金额未达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者之起扣标准者(111年度起扣点为86,001元)免予扣缴;如达起扣标准者,按给付总额扣取5%扣缴税额,所扣取之扣缴税额应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库缴纳。
该所进一步说明,如营利事业的员工当年度为居留未满183天之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其给付之年终奖金须与当月给付之薪资合并计算办理扣缴,全月给付总额在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111年度为25,250元×1.5=37,875元),需按给付总额扣取6%扣缴税额,超过1.5倍者,则按给付总额扣取18%扣缴税额,并於给付之日起10日内向公库缴纳并申报扣缴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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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7 支付员工年终奖金时需办理扣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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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承租营业场所发生之装潢费用,若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之营利事业负担且该装潢之效用具有递延性质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第2款第3目规定,应按效用所及在租赁期限内逐年分摊提列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若因结束营业或迁址等原因提前解约,得检具提前解除租约或迁址之相关证明文件,将其未摊销余额列报为当年度损失,免事前报请稽徵机关核备。
该局举例,辖内A公司107年1月承租营业场所,租期5年,支付装潢费用120万元,因具递延效用性质,帐列为未摊销费用,并在租赁期间内每年摊销费用24万元。於110年10月因迁址提前解除租约,其装潢费用截至110年9月止已摊销3年9个月,合计90万元,尚有未摊销余额30万元,A公司得检附提前解约或迁址等相关证明,将其未摊销余额30万元列报为110年度之损失,免事前向稽徵机关报备。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未摊销装潢费时,除应注意检附证明文件外,如该装潢设备有出售收入,仍应开立统一发票列报收益,以避免遭调整补税处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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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3 营利事业承租之营业场所因结束营业或迁址,其未摊销装潢费余额列报损失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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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时序逐渐入冬,天气转为湿冷,民众购买暖气机或除湿机的需求也大增,适逢行政院推出「振兴五倍券」(下称五倍券),有民众致电询问,如用五倍券买该等电器是否能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
该局举例说明,五倍券的效力等同现金,A小姐於110年11月6日用全家4人的五倍券20,000元购买能源效率第1级的新冷暖气机,只要在购买日之次日起6个月内向任一国税局提出申请,同样可享有每台电器最高退还减徵2,000元货物税的优惠,A小姐取得统一发票记载之交易日期为110年11月6日,其应於111年5月6日前申请退还该电器减徵之货物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财政部税务入口网「购买节能电器退还减徵货物税专区」已新增「简化身分认证(限直拨退税)」申请方式,免用凭证及读卡机,使用电脑或手机就能轻松申请退税,只要登录买受人、帐户、发票(或收据)及电器产品等资讯,并上传退税帐户存摺封面(含金融机构代号、名称、帐号及户名)及相关附件影像档,即可完成线上申办程序,省时又便利,欢迎民众多加利用。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以五倍券购买节能电器须符合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级或第2级的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未退货或换货,才符合退税要件,并於云端发票、纸本发票或收据记载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6个月内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逾期不得申请,请民众留意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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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3 用振兴五倍券买节能电器,照样能申请退还减徵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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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自1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赠与免税额调高为244万元,亦即自111年起赠与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论赠与多少人,只要当年度所赠与之金额累计不超过244万元,即可免纳赠与税。
该局举例,甲君育有3名子女,於110年赠与长女现金220万元,同年度又赠与长子及次子现金各100万元,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核课甲君110年度赠与总额420万元,扣除免税额220万元后之赠与净额为200万元,应纳赠与税额为20万元(赠与净额200万元*10%)。若甲君赠与年度为111年,则核课甲君111年度赠与总额420万元,扣除免税额244万元后之赠与净额为176万元,应纳赠与税额为17.6万元(赠与净额176万元*10%)。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412941.html
110.12.27 自111年发生之赠与案件,每人每年赠与免税额调高为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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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建教生权益保障法」於110年6月16日修正,并自公布日施行。建教合作机构依照训练契约给付建教生的「生活津贴」,非属薪资或劳务所得,免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建教合作」乃透过学校与建教合作机构合作,使建教生在学期间进入职场学习专业技能,以培养其就业能力,并藉此发掘人才;为强化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权益及减轻家庭税赋负担,明订生活津贴非属薪资或劳务所得,免纳综合所得税。现行高中职建教合作政策亦包含侨生专班,所以,不论是本国或外国籍建教生,皆可适用免税规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411345.html
110.12.14 保障建教生权益,自110年6月16日起,高级中等学校建教生领取之生活津贴免纳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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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常有业者来电询问,其经营网路代购,仅赚取代购费,所代购商品之价额是否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营业人经营「代购」,其统一发票开立方式有特别规定,且与「买卖」或「代收转付」容易混淆,为协助民众了解,说明如下:
一、代购:指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或劳务交付予委托人,依统 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其将代购货物或劳务送交委托人时,除按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货物或劳务之实际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代购」字样,交付委托人。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应订立书面契约备供查核。
二、买卖:指营业人采进、销货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第3条及第16条规定,应以所收取之全部代价为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三、代收转付:指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
该局举例,某甲於脸书社群媒体成立社团,开放团员向其订购旅游票券,如属代收转付,收取转付款项之间无差额,其向旅游公司订购票券时,应取得买受人载明为各团员之统一发票并交付各团员;倘收取转付款项之间有差额,或向旅游公司订购票券系取得买受人载明为某甲之统一发票,则应依买卖或代购规定方式办理。
「代购」、「买卖」及「代收转付」统一发票开立方式比较表:
样态
取得统一发票
开立统一发票
备注
代购
营业人以自己名义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发票
1. 以代购货物或劳务之实际价格为销售额,注明「代购」字样,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委托人。
2. 以收取佣金金额为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委托人。
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应订立书面契约备供查核。
买卖
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发票
以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为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
代收转付
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取得载有委托人名义之发票
无
收取转付款项之间无差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应视其交易样态,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并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疏忽造成短漏报销售额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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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10 「代购」、「买卖」及「代收转付」统一发票开立方式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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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岁末年终是公司行号举办尾牙活动的旺季,营业人举办尾牙活动取得进项凭证的进项税额,依法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营业人购入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因此,营业人举办尾牙活动,以感谢员工一整年工作的辛劳,取得相关餐费及提供员工摸彩奖品等进项凭证,属酬劳员工性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12月间为酬劳员工辛劳,办理尾牙餐会,并购进供员工摸彩之奖品,系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甲公司误将其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涉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除补徵税额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於申报营业税时,应注意是否有列报不得申报扣抵之进项税额。如自行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加计利息补缴税款,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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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08 营业人举办尾牙活动支出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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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於今(9)日发布新令核释,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供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并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说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及第4款规定,营业人购进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及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支付之进项税额,依上开条文及该部75年8月4日台财税第7559760号函(下称75年8月4日函)规定,认具酬劳员工性质,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表示,衡酌营业人承租宿舍供员工住宿,实务上多系因业务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县市、国外或调职之员工住宿或为集中管理外籍员工),与75年8月4日函释当时情况已有不同,且承租员工宿舍供员工住宿,有助於提升企业形象或透过集中管理以提高营运效率,间接提升生产量或销售额,爰检讨75年8月4日函并发布新令核释,该承租供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之员工宿舍,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例如未以员工担任之职位或头衔限制其使用宿舍权利且不具酬劳性质)及「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例如由营业人统筹管理宿舍使用规范)等2项要件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营业人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至员工入住宿舍后续发生水电及瓦斯费等支付之进项税额,考量该等费用系依入住员工使用情形产生多寡差异,具有个别报偿性,且与营业人本业或附属业务无直接关联,依75年8月4日函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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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09 核释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之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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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申请以被继承人存放於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得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提出申请。
该局说明,税款缴纳应以现金为原则,遗产中之存款自应优先用以缴纳遗产税,为兼顾纳税义务人权益并利税款徵起,针对未能取具全体继承人同意致无法以继承存款缴纳,经移送强制执行时,行政执行分署仍可就遗产中存款扣押取偿,惟继承人须额外负担加徵之滞纳金及滞纳利息。财政部爰发布令释於继承人申请以继承存款缴纳遗产税,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多数决规定时,稽徵机关可予受理。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应纳税额新台币(下同)400万元,遗产中之银行存款650万元,甲君之继承人为配偶及子A、B、C、D计5人,其中继承人A、B、C、D(应继分计4/5)申请以甲君遗产中存款缴纳遗产税,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同意之情形,稽徵机关於应纳遗产税额(400万元)之范围内,可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供继承人持凭向金融机构办理遗产存款转帐缴税事宜。
该局呼吁,遗产税如逾缴纳期限未缴,除加徵滞纳金外,逾期30天国税局就会将全体纳税义务人移送行政执行,并就应纳税款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399234.html
110.08.09 继承人可依多数决申请以存款遗产缴纳遗产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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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向建设公司购买房屋、土地,如签订买卖契约后取得减价折扣,致实际支付金额低於买卖契约书签订价金,未来出售该不动产时请记得应以实际付款金额作为买入成本。
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民众陈先生於107年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买卖总价金为1,000万元,签约后与建设公司协议折价100万元,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惟未重新签订契约。110年出售该房地时,仅提示买卖契约书,并以1,000万元列为取得成本,经国税局查得销货折让资料,认定虚报取得成本100万元,除补徵税款外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民众如取得销货折让,应保存单据并以实际付款金额作为取得成本,勿以折让前之总价申报,以免遭补税及裁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397171.html
110.07.12 个人向建设公司购买房地,如取得销货折让,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取得成本。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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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杜短期炒作不动产,维护居住正义并遏止租税规避,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称房地合一税2.0),将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南投分局表示,依现行所得税法第24条之5规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出售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应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且不论持有期间长短,税率均为20%。
该分局说明,房地合一税2.0新制实施后,营利事业将比照个人按持有期间采差别税率课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交易持有2年以内房地,税率45%;持有房地超过2年,但未逾5年,税率35%;持有房地超过5年,税率20%(详附表)。至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修法后交易持有2年以内房地,税率45%、交易持有逾2年之房地所得,税率35%(详附表)。申报方式均於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分开计算税额,合并报缴。
此外,修正土地涨价总数额减除规定,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与房地合一所得税税率间差异,以自行申报高於公告土地现值之土地移转现值方式规避所得税负,明定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以交易当年度公告土地现值减除前次移转现值所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得减除,其属超过部分土地涨价总数额计算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得以费用列支。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修法后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交易新制房地之所得,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至第14条之7规定申报及课徵个人所得税,不计入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所得额,以反映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房地,登记所有权人为个人,与具独立法人格之营利事业得为所有权之登记主体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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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01 房地合一税2.0上路后,营利事业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税课徵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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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至今(110)年6月30日,考量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严峻,医事人员近期均致力於防疫工作,财政部於今(28)日公告放宽医事人员之申报及缴纳期间得展延至今年8月2日。
财政部表示,考量许多防疫之医事人员目前仍全力投入防疫、抗疫、病患照护、疫苗施打或相关之医疗周边工作,可能未及於今年6月30日前完成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为使上开人员能够安心投入防疫工作,该部乃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公告展延其综合所得税申报及缴纳期限。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为具有执业登记之医事人员者,其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得展延至今年7月31日(7月31日遇假日顺延至8月2日)。
财政部说明,前开医事人员无须事前提出申请,仅须於今年7月1日至8月2日间检附执业执照,就近向国税局办理申报:
一、申报方式:可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网路申报、人工申报或税额试算服务回复确认。
二、缴税方式:可持缴款书以现金(或票据)方式至金融机构缴纳(邮局不代收),3万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缴纳,或以委托取款转帐方式缴款。
三、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如未能现场提供,应於110年8月12日前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财政部提醒,医事人员如於6月30日前办理申报者,可使用手机、平板或电脑进行网路申报,并利用多元方式(例如信用卡、行动支付工具等)缴税,且可使用今年新增之手机报税及行动电话认证2项服务,十分简便;另适用税额试算服务者亦可线上或电话确认及多元方式缴税,轻松完成申报;且如为退税案件,於6月30日前采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电话语音回复者,可适用第1批(今年7月30日)退税。医事人员如因防疫工作致未能於6月30日前申报,因报税系统将於6月30日午夜12时关闭,无法在家自行办理网路申报,届时请於7月1日至8月2日期间前往就近之国税局办理申报,如有相关申报疑义,可拨打各地区国税局服务电话(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向所在地国税局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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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28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公告医事人员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今(110)年8月2日。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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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进入第二级警戒,财政部今日决定109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为5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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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12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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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该营业人尚非该农地之所有权人,嗣该营业人出售该农地以取得经济上之利益,属债权买卖行为,非为处分土地之直接对价,并无买卖土地免徵营业税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民法第758条第1项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故不动产所有权采登记要件及絶对效力主义。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所称销售劳务系指货物以外得为交易之标的包括专利、商标等无体财产权及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代价。营业人购买农地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虽非该农地所有权人,但对出名者享有土地移转登记之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属债权性质,嗣出售该农地并取得代价,认属销售请求权之债权买卖行为,依法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 该局指出,未取得农地所有权之营业人出售农地取得之收入,除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尚须按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以其出售收入减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并入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吁请营业人注意相关规定,以免漏报被补税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389829.html
110.04.22 营业人出售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之农地,属债权买卖行为,其收入应课徵营业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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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接获陈先生来电询问:父亲过世前二年内赠与子女之财产,应视为遗产并计课税,但应以何时的价值计算?
该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遗产课徵遗产税。但民众对於视为遗产之财产价值应以何时为基准,常常感到疑惑。
该局进一步说明,死亡前二年内视为遗产之赠与财产价值原则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例如该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即按被继承人死亡时收盘价计算;如为房屋时,即按死亡时之房屋评定现值计算,唯一例外是死亡前二年赠与财产为土地,且受赠人於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移转土地所有权,为避免土地增值税与遗产税重复课税,则以被继承人「赠与时」之公告现值为准,民众应留意视为遗产之赠与标的,以正确计算遗产课税价值。
https://www.zwcpa.com.tw/hot_386143.html
110.03.11 申报遗产税死亡前二年内视为遗产之赠与,其价值应以死亡或赠与时之时价计算?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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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房市交易热络,但房地合一税实施5年多来,仍有部分民众未注意所得税法有关出售房地申报规定,白白损失荷包。
该局指出,近来辖区有一纳税人甲君於97年5月与兄弟共同继承取得土地,并以「共有」方式登记,109年3月间各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土地,分割后,甲君持有土地「所有权持分及权利价值增加」,按税法规定,其「增加」部分视为109年3月取得之土地,须适用房地合一新制,嗣后甲君於同年4月间将全部土地售与建商,惟漏未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以其土地所有权持分「增加」部分,为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计算后虽无漏税额,惟仍须处未依规定申报之行为罚。
该局特别提醒,房地合一税系采自行申报制,不论出售盈亏均应依限完成申报。民众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者,应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及补缴税款,凡属未经他人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者,仍得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383512.html
110.02.08 民国105年1月1日以后因分割旧制房屋、土地共有物,取得「房地所有权持分及权利价值」增加的部分,适用房地合一新制。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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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政府为达节能减碳、绿色消费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标,近年来发布多项退还减徵货物税措施,个人、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购买节能电器)、第12条之5(报废或出口中古汽机车换购新车)或第12条之6(报废老旧大型车换购新大型车)规定之货物,所取得退还减徵货物税之税额,属购买该货物成本或费用之减少,非属所得性质。
该局进一步表示,财政部於109年7月9日发布令释明定,依上开货物税条例规定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个人买受人无所得课税问题,而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购买该等货物如列为固定资产,该退税款应自资产成本减除,按减除后之帐面金额计提折旧;该等货物如列为当年度费用,该退税款应作为当年度费用之减项。如於购买次年度才申请退税,该退税款应於申请时列为该固定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计算折旧,又该货物如以费用列帐者,该退税款应列为申请年度之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8月10日同时报废旧小客车并完成新车领牌登记,其新车取得成本为150万元,帐列固定资产,耐用年数5年,预估残值25万元,甲公司如於109年8月10日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5万元,该退税额应自资产成本减除,於办理109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时,新车的成本150万元减除减徵货物税5万元,再减除预估残值25万元后之金额,按耐用年数5年计提折旧。但如甲公司於110年1月4日才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则自该申请日(110年1月4日)起应依新车未折减余额139.6万元(成本150万元-109年度已提列折旧10.4万元)减除减徵货物税5万元,再减除预估残值25万元后之金额,按剩余耐用年数4年7个月计提折旧。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及机关团体依货物税条例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税额时,应注意将退税额列为成本或费用之减项,以正确计算当年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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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01 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应列成本及费用减项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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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於开始营业前应办妥税籍登记,并於销售时依同法第32条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惟为简政便民,已办理税籍登记之营业人,跨越不同稽徵机关辖区举办临时性特卖活动,得向税籍登记地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备,如为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应携带统一发票,於销售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免办理税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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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24 租用临时场地办理拍卖会活动应先申请核备并核实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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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电话询问,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发票金额10,000元,但公司仅补助员工出差住宿费金额6,000元,公司取得此张发票时应按取得发票所载税额,或按实际支付金额认定进项税额?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3项规定,进项税额指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支付之营业税额,故营业人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本例营业人应按实际支付6,000元之进项税额300元申报扣抵,如误以取得发票所载税额申报扣抵,导致扣抵进项税额高於实际支付之税额,除补徵税款外,涉虚报进项税额违章情事尚须依法处罚。该局提醒营业人注意相关规定,以免遭补税处罚,另如未经检举及未经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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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15 营业人实际支付金额与发票所载金额不同,如何申报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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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个人自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有免纳所得税情形之一者,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应向户籍地国税局办理申报。该分局进一步表示,为使民众正确办理房地合一申报,以下归纳未办理申报常见类型: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报规定,误认该笔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2.因房屋、土地交易亏损,误认无所得无须申报。3.误认交换房屋、土地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4.误认仅出售土地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5.误认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卖)房屋、土地,无须申报。6.房地合一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号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号之土地后合并,105年以后出售时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误认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7.自行认定交易之农地属免申报范围,却无法检附农地农用证明及不课徵土地增值税证明,误认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8.二等亲买卖案件有给付价金,误认已申报赠与税无须申报房地合一。该分局提醒,应办理房地合一申报却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若经稽徵机关调查后,纳税义务人将面临漏税罚与行为罚择一从重处罚,纵无应纳税额无漏税罚,仍会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之行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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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12 房地合一未办理申报常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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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给付员工集中(居家)检疫或隔离、员工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或检疫家属而请之防疫隔离假,或员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所为应变处置指示而得请假期间之薪资,按同条例第4条规定,得就该薪资金额之200%,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之所得额中减除。此外,依同条例第9条之1规定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及补偿,免纳所得税。 该局说明,前述2项租税纾困措施系为鼓励企业提供有薪之防疫隔离假,以维持员工生计及协助受疫情影响之产业,为落实政策目的,员工防疫隔离假薪资费用符合前揭规定加倍减除金额及自政府领取补贴适用免税规定金额,不列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应加计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项目。 该局呼吁,为便利民众了解财政部因应疫情之相关税务规定及申请流程,财政部网站已建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专区」(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时资讯,请多加利用。
https://www.zwcpa.com.tw/hot_368379.html
109.10.19 防疫相关租税纾困措施之减免所得额,不列为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加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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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15台财税字第10904583370号令
一、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或双方离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各自办理结算申报,重复列报同一子女之免税额时,由稽徵机关依下列顺序认定得列报该子女免税额之人:
(一)依双方协议由其中一方列报。
(二)由「监护登记」之监护人或「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登记」之人列报。
(三)由课税年度与该子女实际同居天数较长之人列报。
(四)衡酌纳税义务人与配偶所提出课税年度之各项实际扶养事实证明,核实认定由实际或主要扶养人列报。至「实际扶养事实」得参考下列情节综合认定:
1.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卫生之照顾及人身安全保护。
2.负责管理或陪同完成国民义务教育及其他才艺学习,并支付相关教育学费。
3.实际支付大部分扶养费用。
4.取得被扶养成年子女所出具课税年度受扶养证明。
5.其他扶养事实。
二、修正本部66年9月3日台财税第35934号函,删除说明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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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15 核释综合所得税重复申报扶养子女免税额案件之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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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独资组织营业人之负责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续经营,申请变更负责人为继承人或一并变更商号名称时,其继承人继承余存之存货及固定资产,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之范围,可免课徵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若非上述情形,系单纯独资组织之营利事业转让或变更负责人时,原负责人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与新组织或新负责人者,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收取营业税款并依法报缴。至於受让人取得该项发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依法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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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27 继承人继承独资组织之存货及固定资产不课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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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有眼科医疗诊所来电洽询,医师从事角膜塑型术业务,是否属「医疗行为」应开立医疗收据之范畴。
该局说明,按医师法所称「医疗行为」,系指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於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处方、用药、施术或处置等行为全部或一部的总称。
实务上,有部分人士藉由配戴角膜塑型片以达到降低近视度数之目的,因须由专科医师经过详细的检查,配合配戴者眼球屈光度、角膜弧度及大小等因素评估,与一般配戴眼镜镜片有别,且依行政院卫生署90年1月30日卫署医字第0890035299号函释,公告「角膜塑型术」为医疗行为,应由眼科医师验光、处方,始得为之,故眼科医师从事角膜塑型术业务,属医疗行为,应开立医疗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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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20 医师从事角膜塑型术业务,属医疗行为,应开立医疗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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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继承取得房屋、土地时,并同继承被继承人所遗以该房屋、土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者,应整体衡量其继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经济实质,该债务余额超过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部分,核属其因继承取得该房屋、土地所生之额外负担。嗣个人交易该房屋、土地,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2款规定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条之4第1项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时,该债务余额超过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数,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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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15 核释「所得税法」第14条、第14条之4规定,有关个人出售继承取得房地之交易所得课徵所得税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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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09.07.09台财税字第10904597360号令
一、个人、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第12条之5或第12条之6规定之货物,依上开规定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属购买该货物成本或费用之减少,非属所得性质。
二、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买受人申请退还前点规定减徵之货物税税额,应列为该固定资产成本或当年度费用之减项。其於购买次年度始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者,该退税款应於申请时列为该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计算折旧;该货物以费用列帐者,列为申请年度之其他收入。
三、给付单位依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第12条之5或第12条之6规定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无须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
四、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或第12条之6规定车辆新车,并以靠行方式登记为车行所有者,该靠行车依规定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应由车行依第2点规定认列。
五、修正本部105年7月21日台财税字第10500573890号函,删除说明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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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09 核释个人或营利事业依货物税条例规定取得退还减徵货物税之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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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提升服务品质及强化各国税局与金融机构间之合作机制,自109年7月1日起全国同步实施单一窗口查询金融遗产便民措施,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可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查询被继承人金融遗产,不受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限制,国税局受理后,将申请资料通报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将查询结果回复纳税义务人,以利其办理遗产税申报。
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为办理遗产税申报,须先至各地区国税局查调被继承人财产、各类所得等资料,但国税局所提供的资料为被继承人上一年度的财产或所得资料,与被继承人死亡日有时间落差致其死亡日财产可能有增加或减少情形,且资料内容未能涵盖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存款、上市(柜)股票、保险、金融机构贷款及基金等金融遗产,民众必须自行逐一向金融机构付费查询,耗时费力,稍一不慎就发生漏报遗产情事。财金两部会看到此问题,嘱由社团法人金融服务业联合总会及台北国税局自108年12月1日起先行试办「单一窗口查询金融遗产便民措施」,民众可免逐一查询被继承人金融遗产而奔波於各金融机构间,深获民众及专业代理人好评,并建议扩大全国实施,遂预订自109年7月1日起,开放全国各地区国税局均可受理单一窗口查询。
此一单一窗口查询金融遗产便民服务措施,系由各地区国税局总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之全功能柜台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一、查询金融遗产种类:存款、基金、上市(柜)及兴柜有价证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险、期货、保管箱及金融机构贷款及信用卡债务等。
二、查询方式:就近洽任一国税局临柜申请。
三、申请人资格: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包括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四、应检附文件: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文件、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者,另检附代理人身分证明文件及委托书。
本项便民措施获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金融机构鼎力支持,第一次申请查询金融遗产可免收手续费,民众如有查询被继承人金融遗产需要,可以多加利用;如不克亲自临柜申请,亦可检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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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01 自109年7月1日起,各地区国税局同步提供跨局受理查询金融遗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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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自家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应依规定取得收据、广告样张、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如广告期间支出效益及於以后年度者,应分年摊提广告费。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以租用之场地,设置相关形象及商品广告看板,或播放电动广告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8条第6款规定,其设置广告看板或电动广告相关之支出应依约定期间分年摊提广告费,非於支出当年度一次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利事业107年度为提升公司形象,於著名商圈租用场地搭建大型公司形象广告,约定期间自107年7月1日起3年,计支付设置形象广告相关费用600万元,全额列报为107年度之广告费,惟依前揭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该广告费支出应依约定期间分3年摊提,107年度仅得列报广告费100万元(600万元×6个月/36个月),其余5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应递延於108、109及110年度列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广告费支出,除应依规定取得相关凭证外,如有租用场地设置广告看板或电动广告,广告期间跨越不同年度,应按约定期间分年摊提,避免申报错误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356102.html
109.06.18 营利事业租用场地装置彩牌或电动广告之支出,应依约定期间分年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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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国税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今(109)年综合所得税网路申报系统新增台湾行动身分识别登入服务(TAIWAN FidO),以自然人凭证绑定行动装置(手机或平板),利用指纹或脸部生物特徵识别完成注册,即可透过该行动装置「TW FidO」APP,轻松登入下载所得、扣除额资料及办理网路报缴税作业。该所说明,「行动身分识别」只支援有生物辨识功能的手机,且手机须先设定好个人指纹或脸部生物特徵。首次使用者,需先以手机下载安装「TW FidO」APP,再至台湾行动身分识别网站(https://fido.moi.gov.tw),以读卡机+自然人凭证登入并注册,扫描QR code即可将自然人凭证与手机绑定,之后免再用实体凭证,登入电子申报缴税软体只要搭配手机TW FidO APP即可完成身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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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4 综合所得税网路申报系统新增台湾行动身分识别(TAIWAN FidO)登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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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财政部於今(13)日公告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为5月1日至6月30日,确保纳税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鉴於本次疫情至今仍然严峻,目前国内仍有新增确诊病例,为免民众於短时间内前往国税局申报,因群聚可能发生疫情扩散,财政部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公告全面延长108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本年6月30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於109年7月31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资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财政部补充说明,为协助纳税义务人於疫情期间灵活运用资金,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第1批退税案件,提前1个月於109年6月30日退税,第1批退税案件之适用范围为109年6月1日前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语音回复、5月11日前向户籍地国税局以纸本申报(包括人工、二维条码及税额试算书面回复)的案件,即使申报期限延长至6月30日,提前退税期程及条件仍维持不变。
财政部表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冲击,透过延长申报缴纳期限、提前退税等税务协助,与国人一起度过疫情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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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3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公告108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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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9年3月26日 台财税字第10904516510号一、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所称「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因身体障碍、精神障碍、智能障碍、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须长期治疗等,经取具医院证明,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二) 符合卫生福利部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7规定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三) 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二、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有下列条件之一,亦属前点所称「无谋生能力」之范围:(一) 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本部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规定公告该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者。(二) 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身心障碍手册者,或为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之病人。三、废止本部89年9月7日台财税第0890455918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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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26 核释「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有关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之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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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表示,税法规定可列报之医疗费系针对个人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的医疗费用,且须为给付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医院之医疗支出,才可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若单纯为美容目的,例如雷射光疗、电波拉皮、微整形注射,或抽脂、隆乳、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美手术,并不符合税法规定医疗费用途,支出费用不能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
该局进一步指出,个人列报综合所得税医药费用扣除额,必须具有医疗性质,如因车祸受伤之整形手术、烧荡伤或皮肤病之换肤手术等,这类属於恢复身体健康所做的整形手术支出,报税时只须检附医师诊断证明及收据,就能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提醒,即将进入五月综合所得税报税季节,个人在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时,符合上开医疗性质的医药费支出,如受有保险给付部分,应就减除保险给付后之差额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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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6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盐埕区刘小姐来电询问,其利用春节年假进行皮秒雷射除斑,该支出可否在报税时作为医疗费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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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到全民健康保险特约药局(下称健保药局)购买政府徵用口罩或配销之75%防疫清洁用酒精,不会拿到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下称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各级政府机关依指挥官之指示,对於事业徵用及配销防疫物资之行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条、商品标示法有关商品标示文字、标示方法及标示事项等规定之限制;各该事业受各级政府机关委托,依政府机关规定价格代售徵用或配销之防疫物资,其出售收入全数交该委托机关解缴公库者,免课徵营业税。」为因应新型冠状病毒(武汉肺炎)疫情,疫情指挥中心宣布,自109年2月6日起口罩贩售采实名制,於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健保药局受政府机关委托,依规定价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的收入,全数交该委托机关解缴公库,依前揭规定,药局该部分收入不计入销售额,免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
另为提供充足防疫物资,满足防疫需求,日前疫情指挥中心协调产制并依规定标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洁用酒精(下称75%防疫清洁用酒精),健保药局代售该防疫清洁用酒精取得之款项,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亦免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指出,药局如专营依医师处方笺从事调剂及经调剂后药品供应业务,未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销售业务者,免办理税籍登记,免课徵营业税,惟应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药师、药剂生的执行业务所得,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倘药局除经营依医师处方笺从事调剂及经调剂后药品供应业务,尚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销售业务,则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其中属销售药品及其他货物的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故於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不论专营或兼营依医师处方笺从事调剂及经调剂后药品供应业务的健保特约药局,其受政府委托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销之75%防疫酒精取得的收入,均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营业税销售额申报,切勿列入「免税销售额」申报,以免影响权益。
该局进一步说明,此次健保药局配合代售配销之75%防疫清洁用酒精向政府机关收取之手续费,系属药师、药剂生配合供应防疫物资提供专业性劳务之收入,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免开立统一发票。至於台酒公司及台糖公司门市及铺货至超商、卖场等通路销售上开75%防疫清洁用酒精,非属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范畴,仍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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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26 民众到健保药局购买政府徵用口罩或配销之75%防疫清洁用酒精,不会拿到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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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兴起一股绿能售电风潮,自建太阳能系统、认购太阳能板、太阳能屋顶出租等方式,均为赚取绿金之多元模式,许多民众利用农地或屋顶等架设太阳能板,与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电)签立售电合约,获取长期收益,凡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达到8万元者,应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并将电能全数销售给台电,如无其他销售行为,且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8万元者,得免办理税籍登记并免课徵营业税,由台电於付款时填报「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予该个人,并入综合所得税申报。不过提醒民众特别注意的是,一但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达到8万元,即应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未依规定办理者,国税局将依法补徵营业税额,并裁处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利用空地架设太阳能板,自108年1月起销售电能予台电,108年1月至6月间销售额合计45万元,平均每月销售额7万5千元,未达营业税起徵点8万元,可以暂时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但108年2月至7月间销售额合计51万元,平均每月销售额8万5千元,已达营业税起徵点8万元,即应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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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3 个人运用太阳能种电出售,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达8万元,应办理营业税税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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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租税负担,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增订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下称长照扣除额),每人每年定额扣除12万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资格者皆适用,并订定排除适用规定。考量该项扣除额首年实施,弹性放宽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之时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可列报108年度长照扣除额。
长照扣除额的适用对象包含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长照失能等级第2至8级且使用长照给付及支付基准服务者、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达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顾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虽不用实际聘雇看护工,但应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碍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或鉴定向度之一者,应检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
自本制度公布以来,财政部及卫生福利部迭接获民众反映公布时间较晚来不及预约医院进行评估、医疗院所亦反映开立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需有一定的观察期、无法即时消化预约的民众,以及109年之报税截止日为6月1日,故财政部及卫生福利部经过评估,决议弹性予以放宽,只要於109年6月1日前经劳动部公告之医疗院所进行专业评估,符合得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资格,即可於109年5月报税时享有长照扣除额,提醒民众如有需求,请尽早至公告之医疗院所进行评估,避免届期不及评估而影响报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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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23 108年度在家自行照顾身心失能者受惠!长照扣除额所需「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取得时间放宽至1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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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国税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举办摸彩活动所发给之奖金或奖品,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8类之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依同法第88条规定,有关扣缴规定如下:
中奖人如是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是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要按照给付金额扣缴10%,惟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2,000元者,免予扣缴,但应列单申报该管稽徵机关;惟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纳税义务人全年给付所得不超过新台币1,000元者,得免列单申报。
中奖人如为非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是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则无论中奖金额多寡,均按给付总额扣缴20%。
摸彩的奖品如系购入者,则按含营业税之购买价格为奖额,如系公司自制产品,则按公司制造成本金额为奖额,依照上揭规定之扣缴率办理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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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7 公司举办尾牙,摸彩品如何办理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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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货物,嗣后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按期付款,由出卖人取回货物再行出售者,该次销售行为仍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据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6条规定,称附条件买卖者,谓买受人先占有动产之标的物,约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交易。是以,营业人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货物,嗣后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按期付款,由出卖人取回之标的物,其所有权仍属出卖人,该标的物於再行出卖时,系属另一个销售行为,出卖人应就再行出卖的价金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述附条件买卖交易未能收回的价款部分,如系采分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应免再依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惟该交易如系於收取第1期价款时按全额一次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其未能收回的价款部分已报缴之营业税,得由营业人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实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机器设备30万元给乙,双方约定分6期收款及开立统一发票,每期收5万元,合计30万元,惟乙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约定收回该机器嗣后再转售给丙,销售价格为22万元,甲公司应就再行出售的价金22万元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至未能向乙收回的价款20万元部分,免再依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又本案甲公司如系与乙约定於收取第1期价款时按全额30万元开立统一发票者,其未能收回的价款20万元部分所报缴之营业税,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采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的营业人如有因买受人违约而取回货物另行转卖他人情事者,请留意应依上开规定办理,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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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9 分期付款售货后因买受人违约而取回货物再出售时应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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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安南区林小姐询问,本公司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负责生产、销售,各自申报营业税时,负责生产之总机构只有进项税额而几无销项税额,造成帐上留抵税额逐期增加,另负责销售之分支机构则每期缴税而无进项税额可资扣抵,不利资金调度运用,该如何解决? 南区国税局安南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8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即分支机构),应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但因考虑到依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系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而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大於销项税额时,则予退还或留抵次期应纳税额,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如分别就地缴税,可能形成部分单位只有进项税额,每期留抵税额(特定情况才能申请退税),部分单位则每期缴税而无进项税额可资扣抵之困扰,因此,营业税法第38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得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就总机构及所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销售之货物或劳务,由总机构合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该所提醒,经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之营业人,其他固定营业场所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进、销项营业资料、统一发票明细表及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填报申报书时,应在申报书右上角「各单位分别申报」栏右方空格内打「V」,税额计算栏内可以不必填写,亦免予缴纳营业税,但应将申报书收执联影本送总机构。总机构本身个别营业部分与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申报方法相同,另应汇集自行填写及所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所送申报书收执联影本,加总合计后填写申报书1份,计算应纳或溢付的营业税额,并在右上角「总机构汇总报缴」右方空格内打「V」,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向稽徵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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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2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各负责生产及销售,如何避免营业税缴税及留抵两极化之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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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果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必须对在职劳工施行健康检查所负担之费用,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惟如由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检查费用或於前揭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检查次数及项目负担,则属营利事业对员工健康检查之补助,应列为薪资费用,至於员工取得之补助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依法对从事特别危害健康工作之劳工,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费用共新台币(下同)30万元,另补助员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检查费用50万元,则甲公司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将上述健康检查费用分别列报於职工福利30万元及薪资费用50万元,另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补助50万元,应并计员工薪资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给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时,应注意上开规定区分处理,对於属员工薪资所得部分,於给付时应依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以免因违反扣缴义务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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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2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如何列帐?及应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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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取得海关退税收入,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为非营业收入或成本的减项。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3条规定,营利事业缴纳之税捐原以费用列帐者,如於缴纳年度收到退税款时,应以原科目冲回,如於以后年度始收到退税款者,应列为收到年度之非营业收入。营利事业取得海关退税收入,如未依照上述规定,将海关退还的税捐,就原科目冲回或列为收入,致短漏报课税所得额,除补徵税额外,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应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的罚锾。 该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当年度取得海关退税收入20万元漏未申报,致短漏报课税所得额20万元,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取得各项收入时,应注意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申报,以免发生短漏报所得,除补税外尚须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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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8 营利事业取得海关退税款,应冲减税捐费用或列为非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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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8年10月28日 台财税字第10804620670号一、经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并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二、修正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600596370号令,删除「及92年1月22日台财税字第0920450203号令」,并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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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8 经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徵营业税,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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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其合伙开立之企业社使用,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应先减除属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自用部分后,再就该房屋供其他合伙人使用部分计算房屋所有权人之租赁收入。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该条文中所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 该局举例说明:郑君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其与弟弟合伙开立之企业社使用,出资比例分别为20%及80%,则企业社所使用面积之20%属郑君自用部分,免设算租赁收入,余使用面积80%应设算租赁收入。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借与合伙事业使用,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先减除其自用部分后,就该房屋供其他合伙人使用部分计算房屋所有权人之租赁收入。如上开案例,郑君因兄弟姊妹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故该借与兄弟姊妹使用之部分,仍应计算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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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8 个人将其房屋无偿借与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合伙事业使用时,是否计算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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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屏东分局表示,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条规定接受各项租金补贴者,於住宅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万元以内部分,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1万元者,就超过部分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106、107年度之必要费用标准均为应税租金收入之43%。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住宅法第15条所称「每屋」每月1万元租金免税,是以户政机关编钉之门牌为每屋之规范,如1栋3楼透天(1个门牌)出租3层给3个接受租金补贴者,因只有1个门牌,纵然分别出租3个楼层予3个接受租金补贴者,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1万元的税赋减免,且承租人若未领有租金补贴,房屋所有权人亦不能享有综合所得税减免。 该分局举例说明,王太太於107年3月将1栋3楼透天(仅有1个门牌)分别分层出租予领有政府租金补贴者甲、乙、丙3人,每人每月租金6,000元,惟未能检附相关费用凭证,是王太太於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申报租金所得45,600元〔(6,000元×3人×10个月-10,000元×10个月)×(1-43%)〕。 该分局提醒符合上述规定之房屋所有权人,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检附相关资料(如:租赁契约书、承租人之租金补贴核定函、必要费用之相关单据等)供国税局核认,减少后续退补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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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1 房屋所有权人依住宅法规定出租者,可享之综合所得税租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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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5年1月1日起上路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规定,取得房地后1年内即出售应适用最高税率45%,持有期间超过1年未逾2年,税率为35%,超过2年以上才能适用20%以下之税率,但个人如果因为积欠债务无力清偿,遭法院拍卖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地,依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课税新制,系属非自愿性出售,可按较低的20%税率申报缴纳。 南区国税局表示,实务上常见许多民众误以为房地被拍卖是属於非自愿性出售,且没有实际拿到出售价金,就未向国税局申报缴纳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但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规定,个人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有销售103年1月2日(含)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或10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均属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课税新制的课徵范围,个人出售前开房地不论有所得或亏损,亦不论系自愿或非自愿性出售房地,都要在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有应纳税额者并要一并检附缴纳收据,吁请民众特别注意,避免未依法申报缴税遭受处罚。民众如有税务疑问,可就近向国税局洽询,或於上班时间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详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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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27 持有期间2年内之房地遭拍卖,适用低税率课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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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於9日核释,依护理人员法设立之护理之家及居家护理机构,提供收案之服务对象(下称住民)日常生活照顾服务,属医疗劳务范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免徵营业税;依法设立之护理之家、居家护理机构、老人福利机构及长期照顾服务机构(下称机构)提供住民纸尿裤及看护垫,由机构专业人员协助更换且并计为照顾服务费用者,该等纸尿裤及看护垫费用,护理之家及居家护理机构得依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免徵营业税;老人福利机构及长期照顾服务机构得依同条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机构提供住民纸尿裤及看护垫收取之费用,未并计为照顾服务费用者,核属机构销售货物所收取之代价,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财政部说明,实务上,机构购置纸尿裤及看护垫并向住民收取费用方式,包含於照顾服务费用内向住民收取者,亦有依其使用量按使用者付费方式另行收取者,究应否课徵营业税,滋生争议。基於医疗劳务及社会福利劳务之认定,系属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权责,爰参酌该部意见,并兼顾营业税课税原则通盘考量后,核释上开课税规定。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依卫福部意见,经卫生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护理机构,应可认属广义之「医疗保健设施」,其所提供之「护理服务」属医疗劳务范畴;一般护理之家提供收住者之护理服务及居家护理机构之收案对象,皆属护理需求性较高之失能者,故其「日常照顾需求」即以护理照护为主,可认属医疗劳务之范畴。另外,机构收取纸尿裤及看护垫费用,考量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其住民更换该等用品,系身体及生活照顾服务之一环,是以,该等用品倘并计照顾服务费用收取者,认属医疗劳务(护理之家、居家护理机构)或社会福利劳务(老人福利机构及长期照顾服务机构),分别依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倘该等机构未将该等用品并计照顾服务费用而另行收取费用,不论有无差价,均属机构销售货物所收取之代价,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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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09 护理之家等机构提供照顾服务与收取纸尿裤及看护垫费用徵免营业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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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以下称长照机构法人),依其法人性质而有不同所得税课税规范。 该局指出,为建构良好长期照顾服务环境,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於107年1月31日总统令公布,依该条例设立之长照机构法人,分为长照机构财团法人及长照机构社团法人,长照机构社团法人又分为以公益为目的与非以公益为目的两类,各类长照机构法人之所得税课税规范不同。长照机构财团法人及以公益为目的之长照机构社团法人,系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依同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之规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至於非以公益为目的之长照机构社团法人,社员得按其出资额保有对法人之财产权利,并得将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转让於第三人,且结余可按出资比例分配予其社员,具有营利之性质,系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以其他组织方式成立之营利事业,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课徵所得税。 该局另外提醒,长照机构法人依长期照顾服务法提供之长期照顾服务,属社会福利劳务范畴,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如专营前揭免税劳务者,依同法第29条规定,并得免办税籍登记。惟长照机构法人如有销售社会福利劳务以外之货物或劳务,则应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长照机构法人在税务申报时,应依其法人性质,适用正确之课税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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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24 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报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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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市王先生询问:社区发展协会举办社区之美术写生比赛,对於参赛得奖奖金应开立何种所得之扣缴凭单? 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答覆:按财政部74年9月6日台财税第21714号函释之课税原则:(一)入选文化作品於展览结束后退还参展人者,所颁发入选作品奖金,应认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8类竞赛之奖金。(二)入选文化作品不发还得奖人,其版权为举办机关所有者,所颁发入选作品奖金,应认属所得税法第4条第23款规定之稿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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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22 作品入选美术展览后不发还者,其奖金属稿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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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化薪资所得税负及适度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租税负担,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第14条、第126条」修正草案及「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今(1)日经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第1次临时会第3次会议三读通过,俟总统公布后,将自今(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表示,上开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正内容及效益,说明如下:一、「所得税法第14条、第126条」修正草案 (一)薪资所得计算采定额减除或特定费用减除二者择一择优适用:维持现行薪资收入减除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108年度为新台币(下同)20万元]方式,倘薪资收入可减除之特定费用金额高於该定额者,得选择举证费用核实自薪资收入中减除。 (二)有关得举证减除之特定费用项目,应符合:(1)与提供劳务直接相关且必要、(2)实质负担、(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则,规范下列3项,各费用项目每人全年减除金额以其薪资收入总额之3%为限: 1.职业专用服装费职业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装或表演专用服装,其购置、租用、清洁及维护费用。 2.进修训练费参加符合规定之机构开设职务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专业知识相关课程之训练费用。 3.职业上工具支出购置专供职务上或工作上使用书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内所能耗竭且支出超过一定金额者,应逐年摊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无论是聘用看护、使用长照机构服务或由家人自行照顾,无须检附费用凭证,每人每年定额减除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下称长照扣除额)12万元;并订定排除适用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在20%以上(包括适用累进税率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按20%课徵基本税额)者,不适用之,可使政府资源有效运用。三、修法效益 (一)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45号解释,於兼顾租税公平及简政便民原则下,修正薪资所得计算规定,薪资所得者不分行业类别,均得择一择优适用,预估采用特定费用减除者约7万人,增加可支配所得约20亿元至42亿元,使薪资所得税负更臻合理,符合宪法平等权保护意旨。 (二)配合政府推动长期照顾政策,增订长照扣除额12万元,适度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租税负担,预计有29万人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约20亿元。个人领有身心障碍证明,且符合前开身心失能者适用条件者,除原有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20万元,并得再扣除长照扣除额12万元,合计可减除32万元,对於有身心失能照护需求之家庭,提供适切之协助。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配合上开修正规定追溯自今年1月1日施行,民众於109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除卫生福利部将配合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认定条件外,该部将尽速订定子法规及申报书表,责成各地区国税局积极规划后续稽徵作业,并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使新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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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1 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正薪资费用减除规定及增订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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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有公开上市股票,其於继承事实发生时,该股票发行公司已除权或除息者,仍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8条规定,以继承开始日该项股票之收盘价估值课徵遗产税。继承人取得依该次除权日或除息日被继承人名下该项股票所配发之股票或现金股利,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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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17 於除权除息日后继承公开上市股票仍应依收盘价课徵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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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依财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财税字第09904544950号令规定,自然人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销售其产生之电能,如无其他销售行为且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8万元者,得免办理税籍登记并免课徵营业税,由购电之营业人於付款时填报「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予该自然人,并由该自然人按营利所得并入综合所得税申报。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前项自然人如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已达8万元,应立即向所属各地区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再由国税局依销售额大小查定课徵营业税或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以免造成漏税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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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06 自然人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销售其产生之电能应否办理税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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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日查获以减重及养生为主要医疗项目之诊所兼营销售营养品,短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780万余元,逃漏营业税额39万余元,经该局依法补税并处以罚锾。 该局说明,医院、诊所提供之医疗劳务免徵营业税,但其销售周边相关产品之收入属销售货物行为,例如皮肤科诊所兼售保养品、减重诊所兼售营养品,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应开立统一发票。民众至诊所看诊,除支付诊费外,另购买非医疗范围之商品,皆非属医师执行业务之范畴,诊所应依法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诊所如有兼营销售货物而未办理税籍登记者,应尽速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补办税籍登记并依法报缴营业税,以免经人检举或稽徵机关查获,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尚遭处罚锾。倘有其他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税捐稽徵机关,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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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6 医疗诊所销售营养品等,应课徵营业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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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日前接获某独资行号负责人王小姐来电询问,该行号打算变更为合伙组织,需不需要办理决、清算申报?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办理决算及清算申报。惟独资经营之营利事业改组为合伙组织,如经商业主管机关,依商业登记法规定,核准办理变更登记者,不必分别办理设立及注销登记;并准免办理当期决算及清算申报。因此,本案例该行号如经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则免办理决算及清算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合伙组织若因合伙人退伙或负责人转让其出资额,致合伙人只剩一人,其存续要件已欠缺,则应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办理当期决算及清算申报;而合伙人之一欲成立独资行号者,则宜另行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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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6 独资行号变更为合伙组织,免办理决、清算申报;合伙组织变更为独资行号,则应办理决、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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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国税局表示,最近辖内有1家餐厅生意兴隆,忙中有错,竟将1笔餐费金额新台币(下同)700元之统一发票误登打成700,700元,在打烊之后才发现是收银机操作错误,后来找到消费者,顺利收回开立错误的统一发票收执联,作废后重开正确金额之统一发票,让店家虚惊一场。该局进一步表示,依据税法规定,如果营业人统一发票书写错误,应另行开立,并将误写之统一发票收执联及扣抵联注明「作废」字样,黏贴於存根联上。如为电子发票,已列印之电子发票证明联应收回注明「作废」字样,并均应於当期之统一发票明细表注明,否则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金额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不得超过15,000元。 但是,营业人如果遇到无法拿回消费者所持有之收执联,於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可以主动向辖区国税局更正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经查明属实者,即可免予处罚。惟1年内有相同违章事实3次以上,则不能免罚。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要注意正确开立统一发票,以免衍生事后更正困扰;如有疑义,也可向国税局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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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9 营业人误植统一发票销售额,该如何办理更正?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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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营业人来电询问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费用及尾牙餐会,其进项税额得否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营业人为酬劳员工一年之辛劳而办理尾牙餐会,其提供奖品摸采、活动场地租金或给付经纪公司之各项主持费、艺人表演费等所取得之进项凭证,系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另营业人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水电、瓦斯及相关租赁房屋装潢费用,亦属该法条规定之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若营业人自行兴建员工宿舍之固定资产支出,如所有权未移转员工者,即非具有酬劳员工性质,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进项凭证,如有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误申报扣抵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规定向所在地稽徵机关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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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2 营业人尾牙餐会及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费用等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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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强化税务合作与国际税务资讯透明反避税趋势兴起,美中贸易战线不断延长,不少长期在海外发展的台商为减轻企业所受冲击,开始调整全球投资营运布局,回台投资成为重要选项之一。行政院为协助受影响台商顺利返台投资,积极推动「欢迎台商回台投资行动方案」,整合各部会资源提供土地、水电、人力、税务及资金等措施,尽可能排除各种可能不利的因素,以吸引优质台商资金回流,带动国内经济发展。 财政部表示,税务问题虽不是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但对考虑回台投资的台商而言,仍有厘清投资相关税务问题的需要,因此该部各地区国税局已配合上开行动方案提供「税务专属服务」,包括设立联系窗口提供税务法规谘询服务,并成立专责小组进行个案谘商,以有效处理台商税务疑义,提升税负确定性。 同时为避免台商误以为汇回海外资金将会全部被视为海外所得课税,且为确保税务谘询服务品质,财政部於今(31)日发布解释,明确规范我国居住者个人汇回海外资金不用课徵所得税的3种态样,包括:(1)非属海外所得的资金;(2)属海外所得,但已课徵所得基本税额的资金;及(3)属海外所得,未课徵所得基本税额但已逾核课期间的资金。并规定相关认定原则与应提示文件,供徵纳双方参考,希望藉此消除外界误解及疑虑,增加台商资金回流投资意愿。 财政部强调,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是针对我国居住者个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资金」课税,由於海外资金的构成因素及来源众多,且多数个人对税法规范普遍认知不足,也不像营利事业有设帐保存凭证习惯,故上开令释规定个人得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自行辨认汇回海外资金构成内容,凡不具所得性质者,例如海外投资本金或减资退还款项、海外借贷或偿还债务款项、海外金融机构存款本金及海外财产交易本金等,都不会涉及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即使海外汇回资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质,只要符合下列3种情况,也不用课税,包括:(1)个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国居住者身分;(2)个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国居住者身分,但已申报课税;及(3)个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国居住者身分且未申报课税,但依提示资料辨别所得年度已逾核课期间。 至於非属上述3种情况,我国居住者个人如有核课期间内尚未申报课税的海外所得,也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如有应补缴基本税额,得适用海外税额扣抵以避免重复课税,又补缴的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将免予处罚。该部并补充「个人汇回海外资金应否课税分析流程图」(详附件),供外界参考。举例说明:例一、我国居住者个人甲君於108年汇回海外资金新台币(下同)1亿元,已提示财富管理公司出具的投资证明及交易对帐单,自行主张其中6,000万元属95年间为投资海外金融商品汇出的本金(非属海外所得),3,000万元属99年度投资获配的海外营利所得(已逾核课期间),余1,000万元属105年度出售该金融商品的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未逾核课期间),海外已缴纳所得税为20万元。假设甲君105年度除海外所得外,没有其他所得,一般所得税额为0元,则甲君仅须就海外财产交易所得1,000万元办理当年度补报及计算所得基本税额66万元【(1,000万元-670万元)×税率20%】,并得扣抵海外已纳税额20万元,应缴纳的基本税额为46万元。例二、我国居住者个人乙君(106年度不具我国居住者身分)於108年汇回海外资金1亿元,已提示原始购置海外房地产相关纪录及来源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售所得纳税证明,自行主张其中7,000万元属102年度为购置海外房地产汇出的本金(非属海外所得),2,000万元属106年度出售该房地产的海外财产交易所得(106年度为非居住者,该所得非属课税范围),余1,000万元属103年至105年间(该期间乙君为我国居住者)出租该房地的海外租赁所得(未逾核课期间),则乙君仅须就海外租赁所得1,000万元办理103年度至105年度补报及计算所得基本税额事宜,其在海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可於限额内扣抵。 财政部提醒,纳税义务人可提出有利的证明文件,自行主张汇回资金的构成内容与性质,稽徵机关将录案,往后年度再汇回海外资金时,应避免重复主张同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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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31 核释个人汇回海外资金应否补报、计算及补缴基本税额之认定原则及相关证明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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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2)日核释,纳税义务人本人、合并申报之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依全民健康保险法(下称健保法)规定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险费(下称健保费),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扣除且不受金额限制。 财政部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新台币2.4万元范围内列举扣除,但健保费不受金额限制;财政部96年7月5日台财税字第09604533120号令并规定,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应在同一申报户内,即该等保险费有减损家户纳税能力时,纳税义务人始得列举扣除。 财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险属强制性之社会保险,民众缴纳之健保费关系其个人就医权益,且健保制度之设计,个人系以被保险人身分投保为原则,符合条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该健保费为专属个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有关基本生活费不得加以课税之规定,该部废止前开96年7月5日令,并发布新令明定以眷属身分投保者,无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申报户,其健保费均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扣除。 举例说明如下:甲君之健保系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险人)之眷属身分投保,乙君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并未列报甲君为配偶,甲君系由其子丙君列报为扶养亲属,虽甲君之健保系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费仍得由丙君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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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2 有关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健保费申报减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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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区林先生问:最近想购置太阳能设备发电出售电力给台电公司,请问该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财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财关字第09904544950号函第3项规定,倘若售电主体是自然人,无其他销售行为且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8万元者,得免办营业登记并免课营业税,由购电之营业人於付款时,填报「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予该自然人,并由该自然人按营利所得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所举例说明,如将太阳能系统产生电力出售给台电公司,106年度售电收入60,000元,不必缴纳营业税,惟当年度应按纯益率6%计算营利所得3,600元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换言之,赚取60,000元电力收入实际仅须申报3,600元的营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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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2 个人出售太阳能电力收入,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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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7年12月20日 台财税字第10704683960号
一、经法院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以诈术使被害人投入资金构成刑法第339条诈欺罪之案件,被告为取信被害人诱使其投资而给予被害人之利得,不高於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资本金者,尚不发生所得课税问题。
二、嗣被害人因上开诈欺案获偿赔偿金或和解金加计原取得之利得超过未取回之投资本金部分,应计入其获偿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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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20 经法院刑事判决确定构成刑法诈欺罪案件,被害人取得利得之综合所得税徵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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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营业人如未销售货物或劳务,请勿开立无金额,或金额为零或负数之统一发票,以免消费者中奖却无法领奖。 该所说明,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1条第1项第1款规定,统一发票无金额、或金额载明为零或负数者,不适用本办法给奖之规定。因此,消费者以信用卡点数兑换商品,或持空瓶向营业人退还押瓶费,如消费者与营业人之间只有兑换或退费的行为,并没有其他交易者,则营业人是不用开立统一发票。纵使消费者拿到前揭行为营业人开立之无金额,或金额为零或负数之统一发票,於中奖后,仍不能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兑领奖金。 该所特别呼吁营业人发行商品礼券,应於出售礼券时开立统一发票,民众持该商品礼券兑换商品时,因该笔交易先前已发生并开立统一发票,如果金额与礼券相抵为零,营业人无需再开立金额为零之统一发票,纵使开了发票这张发票也无法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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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03 勿开立无金额,或金额为零或负数统一发票,以免消费者中奖却无法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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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表示,关务署今年1月10日起於出口报单新增出口货物申报单价条件「EXW(工厂交货)」,营业人未谙该贸易条件核计正确销售额,致虚增零税率销售额案件激增,该分局提醒营业人,外销货物不论采何种贸易条件,皆应以「实际交易价格」申报零税率销售额。 台南分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为其销售额,於据以计算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如属外销收入,得检具外汇收入证明文件申报零税率销售额并退还其溢付营业税额,故营业人於申报零税率销售额时,须注意其贸易条件,判断其正确之销售额。例如本次新增「EXW(工厂交货)」之贸易条件,自工厂出厂后至港口及货物离岸所发生之费用(如: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并非卖方负担,自不应列入卖方之销售额,否则即有虚增零税率销售额,发生冒退税款情事。 该分局呼吁,海关虽修正出口报单的填列方式,但营业人於申报营业税零税率销售额时,仍应注意以「实际交易价格」申报,勿因一时疏忽致虚增零税率销售额,如因此发生冒退税款情事,将得不偿失。营业人如有申报适用零税率之相关疑问,可向所辖稽徵机关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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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13 出口货物交易条件为「EXW(工厂交货)」者,应注意依实际交易价格申报营业税零税率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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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31)日核释,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其配偶赠与时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个人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并按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原因(例如出价取得、继承或受赠),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认定其取得日、取得成本及费用课徵所得税。依此,配偶原始取得原因为继承,且其继承取得日系在105年1月1日以后,而被继承人取得房屋、土地时点系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出售该房屋、土地时,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下称旧制)规定课税;如该房屋、土地符合同法第4条之5自住优惠规定且较为有利时,得选择依同法第14条之4及第14条之5房地合一课税新制(下称新制)规定课税。 财政部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父)104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后死亡,由继承人(子)继承取得该房地,并将该房地赠与配偶(媳),该配偶(媳)日后出售该房地时,其交易所得依被继承人取得日认定应依旧制规定课税;惟如该房地为自住且符合新制适用自住优惠要件,依新制课税较为有利时,配偶(媳)得选择改按新制规定课税,此与继承人(子)未赠与配偶而自行出售之课税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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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2 财政部核释个人交易「受赠自配偶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课徵所得税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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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兽医师经营之「宠物美容」「宠物旅社」等业务,非属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所称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之范围,仍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兽医师如兼营宠物美容及宠物旅社等专业性劳务以外之业务,其业外收入与一般营业无异,仍应於开始营业前向主管机关办理税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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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27 兽医经营之宠物美容及宠物旅社业务应依法登记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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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国税局员林稽徵所表示,财政部107年8月20日台财税字第10704534300号函令核释,依农业发展条例申请兴建之「农业设施」,非属房地合一新制适用范围,个人交易农业设施之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课徵所得税(下称旧制规定)。 该所说明:「农业设施」系依农业发展条例第8条之1规定,於农业用地上兴建有固定基础之设施。故依农业发展条例申请兴建之「农舍」及「农业设施」皆非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皆应依旧制规定课徵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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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5 个人出售「农舍」及「农业设施」之交易所得课徵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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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接获民众电话询问赠与农地或公共设施保留地予兄弟姊妹是否可免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第2项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赠与农业用地免徵赠与税之条件有二,需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且赠与对象是民法第1138条之继承人,即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才可免徵赠与税;另依据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亲,也可申请免徵赠与税;但赠与对象是兄弟姊妹则不能免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赠与农地予民法第1138条之继承人主张免徵赠与税者,应检附取得农业主管机关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并列为不计入赠与总额财产申报;赠与配偶及直系血亲公共设施保留地主张扣除者,则应检附都市计画主管机关核发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并计入赠与总额后,再列报等额之扣除额扣除。【#322】 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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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8 赠与兄弟姊妹农地及公共设施保留地税负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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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07/08/20发布解释令,依农业发展条例申请兴建之「农业设施」非属房地合一新制适用范围,个人交易农业设施之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下称旧制规定)课徵所得税。 财政部说明,房地合一新制之立法目的,系为解决房屋及土地分开课税之缺失,健全不动产市场发展,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实价课徵所得税,并配合农业政策,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后段明定,将「农舍」排除於房地合一新制适用范围,使其维持适用旧制,即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财产交易所得规定,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农业设施」系依农业发展条例第8条之1规定,於农业用地上兴建有固定基础之设施,与「农舍」同为与农业经营密不可分,衡酌上述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后段将「农舍」排除新制适用范围之立法意旨,且为避免农业设施及农舍同为农业使用之目的,却适用不同课税规定之不合理情形,该部乃发布解释令,将「农业设施」比照「农舍」一并排除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核释个人交易农业设施之所得,应依旧制规定课徵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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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1 财政部核释个人出售「农业设施」之交易所得课徵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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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予持用签帐卡之买受人,开立统一发票时,不再强制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简化发票开立作业,并考量营业人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不须於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且近年支付工具趋於多元,买受人如以行动支付等电子工具支付价款,营业人尚无从得知买受人签帐卡号资讯,致无法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之现实状况,为使各类统一发票使用规范一致并配合实务作业,财政部於107年7月16日删除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第1项第4款之规定,今后营业人得考量本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於统一发票备注栏作注记。 该局并指出,未来将持续配合财政部搜集外界建言及检视现行法规,适时提出检讨并松绑法规,以建立便民效能的法规环境。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谢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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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0 税务法令松绑,删除营业人须於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签帐卡号末四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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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07.07.23台财税字第10704004880号令 营利事业以负责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为税籍登记场所,该营利事业未雇用员工,实际营业活动均以行动装置完成,且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存放与营业活动相关之设备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人得依房屋税条例第7条及土地税法第41条规定,申请按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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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23 实际营业活动均以行动装置完成之营业人,以住家房屋作为税籍登记场所,未雇用员工,未供办公或存放设备及物品者,准申请按自用住家税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房屋税及地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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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於今(16)日核释,依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下称租赁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许可设立之租赁住宅包租业营业人(下称包租业),承租符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之个人住宅,转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无同条例第4条规定之情形者,於收款时,按收取租金开立「租赁住宅包租业租金收据」交付次承租人,并以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减除支付自然人房东租金支出后之正数差额核认服务费收入,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 财政部说明,为保障住宅租赁双方权益及健全租赁住宅市场发展,期使租赁住宅市场制度更为完善,内政部於106年12月27日制定租赁管理条例,其中第3条第5款及第19条规定,包租业指承租租赁住宅并转租,及经营该租赁住宅管理业务之公司,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於许可后3个月内办妥公司登记。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衡酌包租业向自然人房东承租房屋转租自然人(C2B2C)交易模式,包租业者仅为转租媒介,其提供服务之价额为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减除支付自然人房东租金支出后之差额。爰发布释令规定包租业凭证开立及营业税额计算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包租业者应为符合租赁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许可设立之租赁住宅服务公司,承租符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之个人住宅(即承租个人住宅所有权人房屋,并约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转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无同条例第4条规定之情形(租赁住宅供休闲或旅游为目的、由政府或其设立之专责法人或机构经营管理、由合作社经营管理、租赁期间未达30日)者。 (二)为利包租业计算租金收入与租金支出之差额,包租业者应按承租个人住宅所有权人,逐屋编制「○○公司租赁住宅租金收支明细表」作为列帐凭证,以备稽徴机关查核;於收取次承租人转租租金、租金增(减)及支付个人住宅所有权人承租租金、租金增(减)时,依时序逐笔分项填列对应栏位,并计算「本次结余数」,倘其为正数者,应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及将发票字轨号码填入该明细表,核认服务费收入。(范例如附件1) (三)包租业於转租租金及增加租金收款时,应依规定格式开立「租赁住宅包租业租金收据(二联式)」交付次承租人,并将收据号码填入收支明细表。(范例如附件2) 财政部表示,包租业者符合前开特定条件及交易模式前提下,方得按上开释令规定就其租金收支差额报缴营业税及开立凭证。至包租业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进项凭证且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情形者,仍得依同法相关规定申报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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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6 核释租赁住宅包租业转租个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课徵营业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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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车,给付租赁业之租金、利息、手续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营业人租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是否得予扣抵,应视该车辆租用方式属「营业租赁」或「融资租赁」,「营业租赁」系属购买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之劳务,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惟「融资租赁」(即资本租赁)实质上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当租赁期间届满时,车辆所有权会移转予承租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发现有租赁业者将融资租赁契约形式上设计成营业租赁契约,承租人并藉以规避税负,将所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涉嫌虚报进项税额逃漏营业税,经查获后予以补税并处罚锾。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申报扣抵融资租赁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凭证者,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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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8 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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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恒春稽徵所表示,为鼓励小规模营业人导入行动支付,自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小规模营业人可委托行动支付业者向营业人税籍登记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请适用「小规模营业人导入行动支付适用租税优惠」,自申请核准之当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主管稽徵机关查定其每月销售额,得不受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限制。 该所说明,按查定课徵营业税之小规模营业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请适用本租税优惠:(一)於实体商店销售货物或劳务接受消费者使用智慧型行动载具(如智慧型行动电话、平板电脑、智慧手表或智慧手环等)付款。(二)应委托行动支付业者申请适用本租税优惠,营业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动支付业者金流服务者,应分别且全部委托。(三)同意受委托之行动支付业者依规定期限及格式,提供销售额资料与主管稽徵机关查定销售额及营业税额。 该所呼吁,营业人如欲了解行动支付租税优惠相关法规、下载申请书表及谘询人员电话等资讯,可自该局网站首页/热门焦点/行动支付专区/小规模营业人导入行动支付专区项下连结浏览相关讯息,欢迎符合上述规定之小规模营业人踊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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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1 小规模营业人导入行动支付可享租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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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采用网际网路申报营业税,如有「登录错误」,其多报之进项税额占该期全部进项税额之比率在7%以下,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以下简称减免处罚标准)第15条第2项第2款规定,免予处罚。所称「登录错误」系泛指营业人登录进销项资料所发生之各种错误,包括资料登录错误、漏登录及重复登录等情形,但并不包括凭证本身之错误。故营业人误以他人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非属减免处罚标准「登录错误」之免罚适用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申报106年5-6月期营业税,误将乙公司之进项发票5纸,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虚报进项税额103,705元,遭所辖稽徵机关补徵营业税额并裁处罚锾。甲公司不服,认为减免处罚标准使用「登录错误」一语,意义不明,且该笔误申报发票之进项税额占该期营业税申报全部进项税额之比例仅千分之4,违章情节极其轻微,应符合减免处罚标准规定「登录错误」免罚,遂提起行政救济,经行政法院判决驳回。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减免处罚标准第15条第2项规定所称「登录错误」,系指营业人对其依法得申报之进销项资料,於上网报税时输入错误而言,倘营业人系持其他营业人之进销项凭证办理申报,其所涉疏失之严重程度,明显高於单纯将自身进销项凭证内容登载错误,自非属该款所定「登录错误」之范畴。换言之,营业人因「登录错误」得免罚之前提要件,必须是依规定取得之合法进项凭证因登载错误始有适用。 该局提醒,营业人每期申报营业税时,应确实逐笔核对所取得及登录进项凭证之正确性,以免因疏失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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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15 营业人误以他人进项凭证扣抵销项税额,无减免处罚标准「登录错误」免罚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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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来电询问:106年度将其所有之房屋以每月2万元出租给受有政府租金补助之中低收入户使用,请问今(107)年申报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租赁所得应如何计算? 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受有政府机关租金补贴者,於住宅出租期间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税额度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限额者,就每屋每月超过1万元部分申报租金收入总额,该租税优惠期间为5年。 该分局举例说明,王君将房屋出租给受有政府租金补助之中低收入户使用,今年办理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该笔租赁收入24万元,减除12万元免税额度后,应列报租赁收入12万元;若无法提示相关必要损耗及费用证明文件,可依106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43%,以68,400元〔120,000元×(1-43%)〕填报为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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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04适用新修住宅法第15条之租赁收入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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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台东分局近来发现辖内部分营利事业因响应环保汽机车汰旧换新政策,取得减徵退还新车之货物税款项,却漏未依规定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致遭国税局补徵税款。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规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内,报废或出口登记满1年且出厂6年以上的中古汽车(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或代用小客车)或出厂4年以上的中古机车(汽缸排气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於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换购上开车辆新车或新机车,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所减徵之各该新车或新机车货物税,为政府补助性质,依财政部105年7月21日台财税字第10500573890号函释规定,应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分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中古汽、机车汰旧换新减徵货物税优惠措施将於110年1月7日截止;此外,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报废88年6月30日以前出厂之大货车,并购买新大货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每辆亦得定额减徵货物税5万元,如有换车需求,得好好把握机会。同样须注意的是,应在取得货物税退税款年度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使政府补助美意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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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31营利事业汽机车汰旧换新,领取货物税退税要记得列为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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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取得之违约金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应以该收入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系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取得之收入,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稽徵机关查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给付之违约金计新台币(下同)10,000,000元(含税),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9,523,810元(不含税),除核定补徵营业税额476,191元并裁处罚锾476,190元。甲公司不服,主张该违约金是由於乙公司突然片面宣告提前解约,造成公司财务、人力、物力及其他工作投标机会损失,应属赔偿性质,不能认系销售所得为由,提起行政救济,但遭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系争违约金系乙公司因解除契约而依约定给付予甲公司之赔偿及业务作业费,关於作业费部分,既系甲公司为准备履行承揽契约所生之费用,即具有销售货物及劳务之性质,甲公司收取该部分之违约金,即属销售货物及劳务之代价;又关於赔偿部分,纵系赔偿甲公司丧失承揽工程之机会,亦属销售货物及劳务代价之一部分,自应课徵营业税。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若取得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违约金,务必记得要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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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15 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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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屋、土地,应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以下简称房地合一新制)。近期查核常见纳税义务人因不谙法令或一时疏忽,而未办理申报,民众未申报国税局除发单补徵外,若达处罚标准还会裁处罚锾,为此该局整理出常见未申报类型,提醒纳税义务人加以注意,避免未申报遭补税处罚:一、误认仅出售土地无须申报: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的土地,均属房地合一新制的课税范围。二、误认交换无须申报:房屋或土地与他人交换,仍属交易应办理申报。三、误认亏损无应纳税额无须申报:交易房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办理申报。四、误认交易应并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除符合免办理申报者外,均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五、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建)号之土地(房屋)持分,嗣后一并出售,误认不属於新制课徵范围:其出售103年及104年取得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持分,仍属房地合一新制的课税范围。六、二亲等「买卖」案件,误认已申报赠与税无须申报房地合一新制:赠与税与房地合一税课徵目的及范围不同,应分别办理申报。
七、105年以前继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亲人赠与部分持分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亲人赠与部分持分并同出售,误认新持有部分无须申报房地合一新制: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亲人赠与持分部分未满2年或105年以后取得亲人赠与持分部分,属於房地合一新制课徵范围,该部分持分应办理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应办理房地合一新制申报却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若经稽徵机关调查后,纳税义务人将面临漏税罚与行为罚择一从重处罚,即无应纳税额虽无漏税罚,仍会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为罚。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应详加检视是否属於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并如期办理申报,以免受罚,并可多加利用「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电子申报缴税系统(网址:http://www.tax.nat.gov.tw)」办理网路申报,以计算正确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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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4 个人交易房屋土地常见未申报所得税态样报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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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许多家长将子女送往语文、才艺、文理补习班加强学习,坊间补习班因应市场需求纷纷设立之时,该局提醒以公司组织型态设立之补习班业者,对於提供教育劳务所收取的收入,特别是以往国税局查核时常发现漏报的学费收入,都应诚实申报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指出,今年将针对高知名度、社会高关注度之公司组织补习班,加强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报缴情形,以遏止逃漏税捐。该局因此特别呼吁补习班业者,自行检视收入是否漏报,如有则尽速向国税局申请补报及补缴税款,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免受罚。 该局表示,资讯科技的进步、网路交易的盛行、各机关通报机制的建立,都使得国税局更易掌握各项收入。基於爱心办税理念,该局呼吁补习班业者不要心存侥幸,务必确实申报所得,若因而受罚使声誉受损更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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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认列之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认定,应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以出价取得之原始成本作为计算出售资产损益之基础。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依财务会计规定,该科目之帐面价值会随著被投资公司权益之增减而反映在财务报表,故在出售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认列出售成本。但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出售时应以原始取得成本计算出售资产损益。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出售乙公司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出售金额为400万元,原始取得成本为330万元,惟甲公司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误以长期股权投资帐面金额510万元认列为出售资产成本,致漏报出售资产增益70万元(400万元-330万元),并虚列出售资产损失110万元,计漏报全年所得额18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之损益,要注意其成本应以原始取得成本计算,以免误计造成漏报所得额而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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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22 列报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之损益,其成本应以原始取得成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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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本次所得税制优化措施,兼顾租税公平、经济效率、税政简化及财政收入四大面向,且符合国际税制趋势,有助营造「投资台湾优先」及「有利留才揽才」之租税环境。该等措施之内容及效益如下(4大亮点):一、减轻薪资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儿家庭之租税负担(一)综合所得税(以下简称综所税)标准扣除额由新台币(下同)9万元提高为12万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资所得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由12.8万元提高为20万元,增幅达33%~56%,受益户数达542万户。(二)综所税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由每名子女2.5万元大幅提高为每人12万元,减轻国人养育幼儿负担,因应我国目前少子女化现象,鼓励生育。 透过前开调整,社会新鲜人年薪40.8万元(月薪30,000元以下)、双薪家庭年薪81.6万元、双薪4口之家(扶养2名5岁以下子女)年薪123.2万元,可免纳所得税,减轻薪资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税负。 二、有利留才揽才,提高国际竞争力调降综所税最高税率为40%,删除综合所得净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适用45%税率级距。调整后我国综所税最高税率低於OECD国家之平均最高税率(42.47%),有助企业留才揽才及投资,提高国际竞争力。三、提高投资意愿,创造就业机会 (一)订定个人居住者(内资股东)之股利所得课税新制个人股利所得计税方式按下列2种择一择优适用: 1、股利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并按股利之8.5%计算可抵减税额,抵减应纳税额,每一申报户可抵减金额以8万元为限,全年股利所得约94万元以下者可抵税(或退税)。 2、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算税额,与其他类别所得计算之应纳税额合并报缴。 (二)合理调整营利事业所得税(以下简称营所税)税率结构 1、营所税税率由17%调高为20%,惟课税所得额未超过50万元之营利事业,采分年调整,107年度税率为18%、108年度税率为19%,109年度以后始按20%税率课税,落实照顾获利较低企业之政策。 2、营利事业未分配盈余加徵营所税税率由10%调降为5%,适度减轻须藉保留盈余累积自有稳定资金之企业所得税负,协助筹资不易及中小型新创企业累积未来转型升级之投资动能。 3、外资股利所得扣缴率由20%适度调高为21%。 (三)独资合伙组织所得免徵营所税,直接归课出资人综所税。上开股利所得课税新制搭配营所税税率与外资扣缴率之调整,使企业主要投资人营利事业阶段与个人股东阶段之股利税负最高由现行49.68%调降为42.4%,获得减轻,且内外资税负差距由现行16.08%大幅降低为5.6%,促进内、外资股东股利所得税负衡平,有助提高投资意愿,创造就业机会。四、简化税制税政,符合国际趋势废除两税合一部分设算扣抵制,删除营利事业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相关记载、计算与罚则,大幅降低纳税义务人依从成本,并减少徵纳争议,有助简化税制税政,符合国际趋势。 财政部强调,本次所得税制优化措施,就所得税负分配作结构性调整,以废除两税合一设算扣抵制、适度调高营所税税率及提高外资股利所得扣缴率之税收,合理分配於减轻薪资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儿家庭之租税负担,与中小型及新创企业之税负,符合租税公平;合理减轻企业主要投资人股利税负,减轻高阶人才综所税税负,有助提升投资台湾意愿,鼓励企业留才揽才,符合经济效率;营利事业免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大幅减少依从成本,消弭徵纳争议,符合税政简化;本次整体税收损失约198亿元,惟透过整体投资工作税制环境之改善,可创造就业,增加国民所得,增裕税收,使全民共享税制优化效益。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本次所得税制优化措施自107年度施行,民众於108年5月申报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配合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公布,尽速修订相关子法规及申报书表,责成各地区国税局积极规划后续稽徵作业,并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使新制顺利实施。新闻稿联络人:杨科长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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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18 立法院三读通过,俟总统公布后,将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所得税制优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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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年12月26日 台财税字第10604618220号 经营学校委托办理学生及教职员工餐点,且该等餐点之销售价格受教育主管机关监督或由教育主管机关全额编列预算支应(即免费营养午餐)之营业人,倘销售前揭范畴以外之餐点供该等学校之学生及教职员工活动使用,且该部分之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者,得由稽徵机关依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本部100年4月29日台财税字第10000122850号令及102年8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200609990号令规定,查定全部销售额;如提供该等学校学生及教职员工活动使用餐点之销售额达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经稽徵机关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应自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当期就其全部销售额依法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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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6 有关营业人兼营学校委托办理学生餐点,使(免)用统一发票标准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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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国际趋势及掌握税源,我国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定明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利用网路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之境外电商业者,自106年5月1日起应於我国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国内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境外电商业者,应依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境外电商业者,该等业者在我国境内并无固定营业场所,衍生统一发票交付问题。 财政部表示,考量境外电商业者在我国境内并无固定营业场所,国内营业人交付纸本统一发票与境外电商业者需耗费高昂交付成本且交付统一发票因跨国境而有时间落差,并衍生发票寄送过程遗失或毁损风险,不利营运,为降低国内营业人交付统一发票成本,爰简化国内营业人交付统一发票与境外电商业者之作业方式,规范国内营业人得将纸本统一发票以扫描方式传送予境外电商业者,并保存统一发票正本及寄送纪录,或交付纸本统一发票正本与境外电商业者之报税代理人,得认属已依规定给与凭证,免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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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0 简化与境外电商业者交易之国内营业人统一发票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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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营业人因受上游供应商发生产制瑕疵影响,致下游厂商或消费者要求退货者,营业人可於发生销货退回之当期或次期,提出申报扣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同法施行细则第38条、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及财政部81年8月27日台财税第810836121号函释规定,营业人因接受下游厂商或消费者退货可於发生销货退回之当期或次期,提出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倘营业人接受退货,无法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第1项第2款规定,向消费者收回原开立统一发票收执联或取得消费者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等资料供核,如有消费纪录可供稽徵机关勾稽查核者,得以填具买受人名称、地址、联络电话、退货品名及数量等资料清单,按该原销货价格办理扣减销项税额。 该分局提醒,查定课徵营业税之营业人,倘未依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属非当期各月份之进项凭证,皆不得扣减查定税额,请营业人特别注意。 新闻稿联络人:丰原分局销售税课陈信桦EndFragment
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营业人因受上游供应商发生产制瑕疵影响,致下游厂商或消费者要求退货者,营业人可於发生销货退回之当期或次期,提出申报扣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同法施行细则第38条、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及财政部81年8月27日台财税第810836121号函释规定,营业人因接受下游厂商或消费者退货可於发生销货退回之当期或次期,提出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倘营业人接受退货,无法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第1项第2款规定,向消费者收回原开立统一发票收执联或取得消费者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等资料供核,如有消费纪录可供稽徵机关勾稽查核者,得以填具买受人名称、地址、联络电话、退货品名及数量等资料清单,按该原销货价格办理扣减销项税额。该分局提醒,查定课徵营业税之营业人,倘未依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属非当期各月份之进项凭证,皆不得扣减查定税额,请营业人特别注意。 [if !supportLineBreakNewLine] [endif]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分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丰原分局销售税课陈信桦联络电话∶04-25291040转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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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8 营业人因供应商发生产制瑕疵事件影响,致下游厂商或消费者要求退货,应如何申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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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年11月17日 台财税字第10604686990号修正「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三项第一款第五目规定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并自即日生效。
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三项第一款第五目规定个人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公告如下:
一、个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嗣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
二、个人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之土地与房屋所有权人者。
三、个人因无力清偿债务(包括欠税),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强制执行而移转所有权者。
四、个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无谋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须出售房屋、土地负担医药费者。
五、个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为躲避相对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六、个人与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未经其同意而交易该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须交易其应有部分者。但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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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7 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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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路竹区某营业人来电洽询:公司若租用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其相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支出进项税额能否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冈山稽徵所表示:营业人若系租赁房屋供作员工住宿,其有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若兴建或购置员工宿舍等福利措施,且所有权未移转与员工者,亦非具有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性质,其进项税额则可扣抵。 该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租赁房屋供作员工住宿,系属酬劳员工性质,其有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营业人如为工程施工或油矿采勘需要,於工地搭建临时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赁房屋供施工人员临时住宿或办理工务使用,该房屋租金、水电费、瓦斯费等核属供业务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依法应准予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另营业人若系自行兴建或购置员工宿舍及各项员工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之支出,可认属与业务有关,且该固定资产之所有权如未移转与员工个人者,亦非具有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性质,其进项税额应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所特别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进项凭证,如有误申报扣抵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请尽速向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额,以免受罚。【#400】 新闻稿提供单位:冈山稽徵所 职称:税务员 姓名:叶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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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23 营业人租赁房屋供作员工住宿,其有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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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出售注册登记於国外之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并且无零税率之适用。 该局说明,近年社会蓬勃发展,交易型态多样,而其中交易专利权及商标权者更不在少数,惟该交易之专利权及商标权若注册於国外,而销售於国内之营业人,其营业税申报是否适用零税率之相关规定? 该局指出,专利权及商标权虽注册於国外,惟该交易之买受人为国内营业人,因该劳务系在我国境内提供及使用,故仍属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其取得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且非属外销有关之劳务,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 该局呼吁,营业人请检视有无适用税率错误及短、漏报销售额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额,并加计利息者,将可免除漏税之处罚。联络人:中北稽徵所营业税二股詹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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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2 国内营业人出售注册登记於国外之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应如何报缴营业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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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年10月6日 台财税字第10600624960号依护理人员法、同法施行细则及护理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设立之私立产后护理机构,其应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者,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2项所称营利事业,自106年度起,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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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06 有关私立产后护理机构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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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14条之5规定,个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或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除符合免申报规定外,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纳税。如未依规定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申报,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锾,如有应补税额,除发单补徵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惟前开两项罚锾采择一从重处罚。 为协助民众正确报税,该所将常见未办理房地合一新制申报常见类型整理如下,提醒民众注意: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报规定,误认该笔所得仍系并入综合所得总额 於次年5月办理结算申报,致未依规定申报。二、因房屋、土地交易系亏损,误认因无所得而无须申报,致未依规定申 报。三、误以为交易日及取得日系签订买卖契约之日,误认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四、误以为交换之房屋、土地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五、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号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号之土地后合并,105年以后出售时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误认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六、误以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 同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奢侈税)规定免税,而误认此类情形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七、自行认定交易之农地属免申报范围,却无法检附农地农用证明及免课徵土地增值税证明,而误认此类情形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八、二亲等买卖案件有给付价金,但误以为已申报赠与税即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九、受托人於信托关系存续中,以其他信托财产(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后续交易房地时,误认以订定信托契约日为取得日而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该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应於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避免遭补税处罚。如已逾申报期限,倘於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并已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规定处罚。 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疑问,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大屯稽徵所综所税股王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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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12 出售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应依限申报以免受罚及常见漏未申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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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会计小姐来电洽询,该公司暑假期间办理多场旅游活动,其中有几场旅游活动有限制参加员工资格并招待经销商及客户,其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是否应列入参加人员之所得课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针对参加人员资格与性质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规定:一、若全体员工均可参加,没有限制者,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二、若限制特定员工(例如达到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等)才能参加者,则属员工所得,但其所得类别又依下列方式区分而有 不同;(一)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应先在职 工福利金项下列支,由职工福利委员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 定,列单申报该员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但若超过职工福 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由公司负担者,此系属公司对员工之补助, 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申报扣(免)缴凭单。(二)未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 规定,该旅游费用属公司对员工之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 申报扣(免)缴凭单。三、与经销商或客户约定,以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为招待旅游之条件者,核属参加人员「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该参加人员「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 该局提醒,若非单纯全体员工均可参加,则务必依不同参加人员资格与性质予以不同的申报方式,以免因违反扣免缴凭单申报相关规定而遭依所得税法第111条及第114条之处罚。新闻稿提供单位:综合规划科 职称:股长 姓名: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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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23 营利事业举办旅游活动所支付费用,如何并计参加人员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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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之1第1项规定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迩来接获民众询问若国内营业人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并由境外电商营业人收取款项者,除了国内营业人就其自境外电商营业人收取之价款开立统一发票予境外电商营业人外,境外电商营业人就其向境内自然人收取之价款亦须全额报缴营业税,是否导致重复缴纳营业税?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8条之3规定,境外电商取得与其专供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使用且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扣抵联,得於营业税申报时,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并依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报缴营业税,并无重复课徵营业税疑义。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营业人甲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B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乙,并由B向乙收取全额款项100元,并拨付70元款项予甲,甲应依规定开立以B为抬头之70元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而B则依进销项差额30元(=100元-70元)报缴营业税,二者合计等於乙购买劳务之价款100元,不生重复课税问题。 税法第35条规定报缴营业税,并无重复课徵营业税疑义。 该局呼吁,境外电商交易模式自106年5月1日才开始课徵营业税,营业人与民众对於相关税法如有疑义请於交易前向税务机关洽询,以避免买卖双方之争议。(联络人:文山稽徵所杨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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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27 国内营业人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课税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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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如由员工自行支付交通车租车费用,公司所取得之租车进项凭证,不得据以扣抵销项税额。该局说明,若公司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租车费用由公司负担,系属公司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劳务,则其支付有关之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在查核逃漏税案件中,查得以公司名义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惟租车费用,实际由员工自行负担,故非属公司购买劳务支出,但公司却取具系争统一发票并持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系属虚报进项税额之违法行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3项规定,进项税额指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支付之营业税额,而本案例公司并无购买劳务之行为,应依同法第51条规定除追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罚锾,若公司同时亦作为费用凭证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亦将被剔除列报费用并予以补税处罚。 该局呼吁,公司如有取得前述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切勿据以申报扣抵,以免被查获而受处罚。(联络人:中北稽徵所陈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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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9 以公司名义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若由员工自行负担,其取得进项凭证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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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陈小姐来电询问,她在106年6月30日与朋友聚餐,结帐时拿到同年7至8月份的统一发票,应如何对奖? 南区国税局表示,由於营业人常在统一发票所属期别最后几天,才发现统一发票数量不够,而贩售统一发票的机构也已无当期统一发票库存可供营业人购买,因此,在必需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又买不到当期统一发票情形下,营业人会在向主管稽徵机关报备核准后,开立次期的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消费者取得该营业人开立之次期统一发票,就以该张统一发票所属期别之中奖号码对奖。以陈小姐的例子来说,陈小姐是106年6月份消费,但拿到次期7至8月份统一发票,陈小姐应该以同年7至8月份的中奖号码来对奖。 该局提醒营业人,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非当期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使用,但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营业人如发生当期统一发票不敷使用情形,而须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者,应依规定向稽徵机关报备,并於交付次期统一发票予消费者时,确实告知消费者,以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新闻稿联络人:综合规划科 郭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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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2 106年6月份消费,拿到同年次期7至8月份的统一发票,如何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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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若纳税义务人在同一课税年度之不同期间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及购屋借款利息,原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规定,仅可择一扣除,不可重复申报,惟若分别符合购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实,且费用期间不重复之前提下,得按其费用支出期间占全年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额,需以减除该申报户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之净额申报,每户申报上限30万元;另房屋租金支出部分若供自住非供营业使用者,每户申报上限12万元。从量能课税原则及立法目的解释,以此项税捐优惠减轻纳税人因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之负担,以鼓励一般国民购屋自用,达到住者有其屋,并减少投机客投资房产致房市价格不稳。而租金支出系基於社会公平,对无力购屋而需租屋者,减轻其税捐负担。若纳税义务人同一年度同时发生租屋自住及购屋自住之事实,在符合立法目的解释及规定下,可按其费用支出期间占全年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甲君105年度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10,000元,查得1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182天)有租金支出72,000元,由於超过上限扣除额59,672元(120,000*182/366),故得扣除租金支出59,672元。又当年度尚有申报购屋借款利息支出240,000元,实际查得缴息期间为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费用期间不得重复规定下,依缴息天数184天(1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利息支出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可扣除金额为110,655元(240,000*184/366-10,000),未超过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之上限150,819元(300,000*184/366),故得扣除购屋借款利息110,655元。(联络人:信义分局杨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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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1 同一课税年度不同期间之房租支出与购屋借款利息,得分别按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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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表示,营利事业向非金融业之同业调度资金给付利息,因非属对方经营劳务所生之营业收入,应免开立统一发票,又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3条第2项规定,仅有银行业贷放款之利息所得与营利事业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之佣金、租赁及权利金收入,免予扣缴。因此,郑先生的公司纵使收到对方开立之发票,仍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及依同法第92条规定於次年1月底前办理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申报,以免受罚。 新闻稿联络人:综所税课刘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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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09 本公司因扩厂资金调度向同业借贷给付利息,已收到对方开立发票,是否还要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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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向营业人进货而取得之进货折让,如因往来厂商众多,逐笔开立证明单有所不便,为简化作业手续,公司得依客户别按期(月)汇总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与销货之营业人,并於该证明单「开立发票」栏内,填列起讫期间取得第一张统一发票号码,及在「退货或折让内容」栏「品名」项下,书明「汇开」字样及起讫期间,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张统一发票号码。 该所进一步说明,至於公司因进货退出,而收回之营业税,则仍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立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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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05 营业人之进货折让逐笔开立证明如有不便,得依客户别汇总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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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年6月7日 台财税字第10604591190号
一、 个人购屋(含法拍屋)或将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与营业人合建分屋)并销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发布日起,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一) 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除有形营业场所,亦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
(二) 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税籍登记)。
(三) 经查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
(四) 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但房屋取得后逾6年始销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 前点第4款所称房屋取得后逾6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权登记日起至订定房屋销售契约日止,连续持有超过6年。同款所称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届满10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至建造执照核发日届满10年,择一认定;因继承取得者,自被继承人取得所有权并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配偶间赠与或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权并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
三、 个人将所持有之土地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都市更新,嗣后销售分得之房屋者,其营业税之课徵应依前二点规定办理。
四、 个人提供土地与营业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仅出售土地,免办理税籍登记。
五、 废止本部81年1月31日台财税第811657956号函、81年4月13日台财税第811663182号函、84年3月22日台财税第841601122号函、95年12月29日台财税字第09504564000号令及104年1月28日台财税字第1030460555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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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7 有关个人销售房屋课徵营业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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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年6月8日 台财税字第10600500620号 营利事业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依同法第102条规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或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其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於同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一次缴清应纳之结算税额,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或纳税义务人申请以加计利息分期缴纳所得税作业原则规定申请并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者,视为如期缴清税款。惟该营利事业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纳税款未如期缴纳者,其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按普通申报案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理,或不得适用前开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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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12 有关营利事业依法令申请并经核准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者视为已如期缴清税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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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同一年内现金赠与金额超过全年免税额220万元,应将该年度内以前各次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形,向稽徵机关合并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辖内甲君於104年1月6日自其A银行提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女儿乙君同一银行外币帐户,乙君於次日全额提领转汇B银行,并以自己名义承作6个月期外币优利定期存款,经国税局查获,乃依转汇外币金额按当日汇率折算成新台币,核定赠与总额5,039,000元,应纳税额283,900元,并处以罚锾。 甲君不服,主张配偶从政,B银行避免核准从政者及其家属设立新帐户,故借用乙君帐户,且期满后已将本金连同利息汇还,甲君并於105年5月间办理104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列报利息所得完纳综合所得税,核非赠与,请求撤销赠与税及罚锾。 国税局指出,外币现金转存乙君银行帐户,已生所有权移转效力,客观上乙君占有并允受,核课赠与税,并无不妥。而B银行优利定存专案相关条款之参加资格,并无设立条件,从政者及家属不得享受优惠专案,主张不足为采。另乙君虽於定存期满,将本带利汇还甲君,甲君并将汇还之利息申报综合所得,惟此均系在国税局函查之调查基准日后所为,无从据以认定甲君仅系向乙君借用帐户,非属赠与之事实,且因未依规定申报赠与税,核有过失,处以罚锾,并无不合,案经诉愿驳回确定。 该局提醒民众,自行发现有短漏报税捐时,在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未啓动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须加计利息免予处罚。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吴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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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5 调查基准日后取回赠与物,仍须补税加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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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年5月17日 台财税字第10604006020号
一、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於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内预估成就同法第53条或第54条第1项第1款退休条件劳工之退休金数额,其因补足上开差额,一次或分次提拨之金额,以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得於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
二、废止本部104年11月10日台财税字第1040060835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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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7 有关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之费用认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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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王小姐问:补缴暂缴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可否列报利息费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表示:财政部106年1月3日修订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7款,增列依所得税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补缴暂缴税款所加计之利息、依税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条之一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漏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及依各种税法规定加计之滞纳利息,得以费用列支。 新闻稿联络人:陈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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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6 补缴暂缴税款所加计之利息、自动补报补缴漏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及各种税法规定加计之滞纳利息得列报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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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市林医师问:参加健保未设帐诊所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表示,未设帐医疗院所之执行业务所得,其全民健康保险收入(健保扣缴收入及部分负担收入)之费用,原依健保署核定之点数,每点以0.78元计算,自申报105年度综合所得税起,修正为「每点0.8元」,其余挂号费收入及自费收入费用率与上年度相同,计算式如下:1。健保扣缴收入及部分负担收入-(健保署核定点数x0.8元)=健保所得 2。(挂号费收入-优待金额)x(1-费用率78%)=挂号费所得 3。自费收入x(1-各科别费用率40〜46%)=自费所得 4。健保所得+挂号费所得+自费所得+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如有必要成本费用,得自行举证后减除)=医师执行业务所得 新闻稿联络人:综所税课刘课长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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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5 申报105年度综合所得税起,计算开业医师健保收入之费用调整,健保署核定点数由每点0.78元修正为0.8元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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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遗产及赠与税(下称遗赠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於今(10)日经总统公布,自今(106)年5月12日生效,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第13条、第19条 将遗赠税税率结构由单一税率10%调整为三级累进税率,分别为10%、15%及20%,并增设各税率之课税级距金额。 二、增订第58条之2 调增遗赠税税率所增加之税课收入,拨入依长期照顾服务法设置之特种基金,用於长期照顾服务(下称长照)支出,不适用财政收支划分法之规定。 财政部说明,本次修正遗赠税税率系为落实课徵目的及符合社会期待,配合长期照顾服务法第15条之修正,以调高遗赠税税率所增加之税课收入作为长照特种基金来源,每年约可挹注长照财源新台币63亿元,将有助於长照制度永续发展。 财政部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上开遗赠税法修正生效日(106年5月12日)起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修正后税率之规定,民众办理遗产税或赠与税申报,对适用税率不了解或有其他相关问题,可就近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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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2 遗产及赠与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业经总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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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报税季又到了!在整理股票所配发之股利准备申报时,国税局提醒,投资KY股所获配的股利是属於境外所得,投资者如属营利事业要并计所得课税,如为个人则要注意是否达到最低税负的课税门槛。 南区国税局表示,台湾证券交易所於105年6月27日起配合证券简称位元扩充,外国企业来台上市,不再以开头「F」来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称后面加注册地,如「F*中租」变更为「中租-KY」。其中KY代表注册地位於英属开曼群岛,目前挂牌的外国公司几乎都注册於此地。投资KY股所分配之股利在所得税申报上有何不同?该局分别就投资人为营利事业或个人加以说明。 首先,营利事业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所得,如符合所得税法第42条规范转投资收益免税之要件,并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营利事业如投资KY股,因KY股系外国公司来台上市(柜)企业,其所发放之股利非属所得税法第42条之免税范畴,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并计所得额课税。 其次,个人投资国内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是属於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之营利所得,应计入综合所得税课税,至於个人取得KY股所获配之股利,该项股利系个人之海外所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虽免计入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但需审视有无所得基本税额之适用,以105年度为例,如每户海外所得全年合计超过100万元者,应全额计入基本所得额申报,若全户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者,则须缴纳基本税额。 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在收到股利时应特别留意被投资公司属国内营利事业或国外营利事业,以避免未依规定申报缴税而遭补税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综合规划科郭审核员 06-2223111-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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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01 KY股所配发之股利,营利事业要并计所得课税,个人虽不须并入综合所得,但应注意所得基本税额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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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定之收入及费用标准,计算其当年度之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费用;但经查得其确实收入资料较标准为高者,不在此限。 该局同时指出,105年度执行业务收入及费用标准,财政部已於106年1月12日发布,本次各业别之收入标准与上(104)年度相同,仅中、西医师全民健康保险收入之费用标准微幅提高(依中央健康保险署核定之点数,每点0.8元),其各业别相关收入及费用标准可至该局网站(网址https://www.ntbk.gov.tw)/ 服务园地/主题类/税务专区(依税目区分)/所得税类/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专区/各项收入费用标准项下,自行下载参考使用。 该局又表示,由於资讯科技的进步,执行业务所得查核作业,将随著资料搜集的多样化而更为齐备,短漏报所得亦更容易被勾稽查获。基於爱心办税理念,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本年5月办理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执行业务所得之实际收入较年度中所填报之业务状况调查纪录表所载收入为高者,请依实际收入办理结算申报,以免日后被查获而遭补税送罚。【#116】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二科 职称:税务员 姓名:李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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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8 财政部已发布稽徵机关核算105年度执行业务者收入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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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市何先生来电询问:出售农舍获利,是否为房地合一课税范围?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表示,依农业发展条例申请兴建的农舍,不论何时取得、出售均非属新制房地合一课税范围,如有出售应依所得税法规定以房屋出售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与移转该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财产交易所得,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分局强调:个人出售农舍及适用旧制课税之房屋,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核实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如未申报财产交易所得,请於稽徵机关尚未调查或未经他人检举前,尽速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自动补报补缴及加计利息,可适用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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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5 个人出售农舍获利,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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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市吴小姐询问:其於105年2月1日购买房地,并於同年10月5日出售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最迟应於何时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表示,个人出售符合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系采分离申报纳税,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依规定格式填写申报书,如有应纳税额,应先缴纳并检附缴纳收据并同买卖契约书影本(私契)、成本及费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向申报时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若课税所得为0或为损失,仍应於该规定期限内,向国税局办理申报。 吴小姐出售之房地於105年10月5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应於105年11月4日以前向国税局办理申报,以免逾期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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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01 符合新制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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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网路跨境交易蓬勃发展之际,营利事业为了开疆辟土,追上讯息万变的趋势,常委托外国营利事业於搜寻引擎、社群网站、拍卖平台等登载网路社群广告,此等外国营利事业如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其收取之报酬应由我国营利事业於给付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 该局说明,「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第3点规定,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提供社群广告服务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报酬,为我国来源所得,我国营利事业应於给付报酬时,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举例,我国甲公司105年9月10日给付境外社群网站公司登载网路社群广告服务报酬新台币(下同)500,000元,甲公司因不谙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致未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按给付金额20%扣缴税款125,000元(500,000元÷0.8×0.2),经该局查获,除补徵扣缴税额125,000元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62,500元罚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给付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各类所得,除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外,并应依限申报扣缴凭单,以维护自身权益。 (联络人:大安分局洪课长;电话2358-7979分机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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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0 我国营利事业给付外国营利事业登载网路社群(例如:脸书)广告费用,需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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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年3月2日 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号
一、 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据以计算持有期间及认定应适用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损益(以下简称旧制房屋交易损益)或依同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以下简称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损益),并按该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别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课徵所得税。
二、 旧制房屋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成交价额,分别按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前点持有期间个人与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而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得减除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2款规定,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
三、 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及土地成交总额,分别依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前段规定,得减除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后段规定,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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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02 有关个人出售因配偶赠与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财产交易损益计算规定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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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竹山稽徵所接获民众来电洽询:要保人死亡,其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税?该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所称财产,指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依保险法第3条规定,所称要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故当保险契约尚未期满要保人死亡且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该保单累积之利得应归要保人所有,即属要保人死亡时遗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应列入遗产课税。该所进一步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约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指的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人时,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给付不计入遗产总额,惟仍应於遗产税申报书中揭露;反之,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人时,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之保险,该保单价值即属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而无前述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之适用,应列入遗产课税。但是前开不计入遗产总额之保险,如经国税稽徵机关查得系形式上具人寿保险之外观,却涉有规避遗产税等情事者,仍应依有关税法规定,列入遗产课税,以符实质课税原则。该所提醒民众於申报遗产税时,应依实际状况及上述规定予以判断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课税,莫存侥幸心态或不予揭露申报,以免补税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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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20 保单价值或保险给付应否列报遗产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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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我国营利事业委托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登载网路社群提供之广告服务,为取自我国营利事业之网路跨境交易报酬,属所得税法第8 条规定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应依同法第3 条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我国营利事业应於给付报酬时,依同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如对以上说明尚有疑义,可就近向各地国税局洽询,或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查询。新闻稿联络人:综所税课王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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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10 营利事业委托外国营利事业登载网路社群广告之网路跨境交易,应办理扣缴及申报。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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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年1月12日 台财税字第10500706630号
一、营业人缴纳承租房屋之公用事业费用,自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107年7月以后,应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载明其名称及统一编号)据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不再适用本部78年9月9日台财税第780276657号函释规定。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29条但书规定,得适用前开本部78年函释之水电费凭证,其申报扣抵期间以10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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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之公用事业费用,自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107年7月以后,应取具载明其名称及统一编号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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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5年12月21日 台财税字第10500709640号
本部96年4月13日台财税字第09604523030号令规定产后护理机构提供之产后护理服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免徵营业税之医疗劳务收入,指护理费(含护理评估、护理指导及处置等)、医疗诊疗及谘询费等。至产后护理机构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务费用,包含住房费、婴儿奶粉及尿布、清洁卫生用品及一般饮食等,非属医疗劳务范畴,自本令发布日起,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216411.html
有关产后护理机构提供产后护理服务范畴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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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销售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第1款规定之房屋、土地,其属104年12月31日以前订定销售契约,并於105年1月1日以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依同法第4条之5、第14条之4至第14条之8及第24条之5规定徵免所得税者,无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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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义务人销售房地同时符合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制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规定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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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甲公司100年间销货与乙公司,乙公司积欠货款,甲公司於103年间寄发存证信函催讨债权,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遂於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呆帐损失840余万元,检附经邮政事业投递人员分别注记「逾期招领」「迁移」退回存证信函,作为列报呆帐损失证明文件,惟该局查核发现,债务人乙公司自101年度起停业迄今,不符合倒闭、逃匿之规定,且甲公司列报呆帐损失证明文件(未送达之存证信函),不符合无法送达或拒收为由退回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例如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文件),乃否准认列,核定呆帐损失为0元,并核定补徵税额140余万元。该局强调,债务人为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当债务人倒闭、逃匿,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认定,应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存证函应书有该营利事业倒闭或他迁不明前之确实营业地址,确实营业地址是以催收日於主管机关依法登记之营业所在地为准;债务人尚非倒闭、逃匿时,只要债权有逾期2年,经债权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者,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以「拒收」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即得列报。现行认定债务人有倒闭、逃匿之情事,是以营业税税籍主档异动事项为「一般注销」、「废止(撤销)登记」、「擅自歇业他迁不明」、「已通报主管机关注销登记」、「尚有违欠暂缓撤销登记」及「申请注销(尚待决清算完结)」或主管机关於商工登记资料公示公司状况为「解散」、「废止」、「撤销」,以致无从行使催收者。营利事业除透过商工登记资料公示查询债务人营利事业状况,必要时,亦可叙明事由,函请债务人营利事业所辖稽徵机关查告债务人之营业现况。该局进一步说明,债务人乙公司申请停业无人收信,经邮政机关注记「逾期招领」「迁移」退回债权人甲公司之存证信函,仍无法作为甲公司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呆帐损失证明文件。类同案件曾经有营利事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应收帐款得认列为呆帐损失的要件,其原因系「因倒闭逃匿、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其结果为「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但应收债权确实「无从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外,并应书有该营利事业倒闭或他迁不明前之确实营业地址。债务人纵无营业,在未倒闭前仍得以其盈余或财产清偿债务,非谓债务人未於原址营业或已停业,即认定债务人「已倒闭逃匿」,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况债务人申请停业,其法人资格尚未消灭,其营业状况为「依法申请停业」,并非「他迁不明」,且其未经解散,仍有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及负担义务时,即难以「逃匿」或「他迁不明」视之。债务人最近一次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资产负债表,其申报之资产总额大於负债总额,资产科目中,尚有流动资产及土地、房屋,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资产净值远高於系争债权金额。债权人非不可於取得执行名义后,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确保债权。仅以函催方式而未积极行使合法、有效之法律诉追行动。虽依函催情形显示债务人有因迁移致无法送达之事实,仍无从据以证明债务人之资产显然欠缺支付能力,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自无从据以认定为呆帐损失,而判决驳回。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有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时,有逾期2年,如债务人营利事业停业中,催收债权存证函无法送达时,尚得以「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列报呆帐损失,所称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包括依法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之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508条规定声请支付命令或依同法第244条规定向所辖法院起诉,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遇有债务人停业中致催收债权存证信函无法送达时,此时千万勿使自身权利睡著了,宜尽速依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积极催收,除可避免债权罹於时效外,并可透过取得民事诉讼相关证明文件列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呆帐损失。【#414】 新闻稿提供单位:法务一科职称:审核员姓名:张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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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营利事业)停业中,催讨债权认列呆帐损失证明文件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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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私设补习班以自身专长教授他人技艺并收取学费,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属於其他所得,应并入收取费用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私人经营之各种补习班,原则上应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立案登记,设立人为所得人,若未向主管机关申请立案登记、或移转经营权及所有权却未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查明另有实际所得人者,以实际所得人为课税主体,按其实际经营情形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如下,甲君於自家成立音乐教室补习班,教授弹奏乐器并收取学杂费,但未办理立案登记,经国税局查获甲君於104年度收取100万元学杂费收入,因甲君未能提供成本及费用之凭证单据,该局按财政部颁定「104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以收入之50%作为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定漏报其他所得50万元,除补徵税款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提醒民众,综合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有所得即应申报,民众如自行发现有应申报而漏未申报之所得,在未经检举或查获前,请尽速向国税局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被查获补税处罚。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陈股长06-229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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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补习班教授他人技艺并收取学费 记得申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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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新化区李小姐问:本公司销售药品与药局,应开立二联式或三联式统一发票?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倘属医师处方药品,核属药局执行调剂业务之进货,药商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倘属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或其他货物,则应依同条项第1款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如药商已依药事法相关规定区分药品类别,并据以开立统一发票与药局,事后经稽徵机关查获药局有违规转售行为时,得依行政罚法第7条第1项规定不予处罚药商,惟药局倘涉有逃漏营业税,仍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核处,并应通报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办理。新闻稿联络人:销售税二股曾股长 联络电话:(06)5978211转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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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应开立二联式或三联式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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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5年3月3日台财税字第10504517250号
一、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如有下列所得,应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2条规定扣缴,不适用第13条之1第1项扣缴义务人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2,000元者免予扣缴规定:
(一) 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之利息。
(二) 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
(三) 公债、公司债或金融债券之利息。
(四) 以前3款之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之利息。
(五) 与证券商、银行或杠杆交易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5条第3项规定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如有前点各款规定之所得,依前点规定办理,不适用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13条之1第2项规定。
三、本令自发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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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核释有关营利事业小额给付免予扣缴规定,自发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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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公用事业(水、电、天然气及电信)自105年1月1日起开立无实体电子发票,营业人用户於申报营业税时,得以公用事业每期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上所载之「载具流水号(BB********,共10位)」替代「发票字轨号码」登录申报,毋需列印电子发票证明联,以达到节能减纸目的。 该局说明,为使营业人顺利完成营业税申报,营业税网路申报程式已配合改版上线,请营业人尽速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tax.nat.gov.tw/)重新下载安装程式,俾利完成申报作业。 该局进一步说明,该局网站(http://www.ntbsa.gov.tw/)「电子发票服务专区」已建置「公用事业开立电子发票补给站」,提供宣导影片、懒人包、Q&A、公用事业用户大补帖等资料,并与公用事业网网相连,用户(含个人、营业人及政府机关)可上网查询相关作业与规定,如有任何疑问可就近洽询该局所属分局、稽徵所,将有专人提供服务。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林审核员 06-2298146
https://www.zwcpa.com.tw/hot_171486.html
营业人得以公用事业每期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上所载之「载具流水号」替代「发票字轨号码」登录申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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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5年2月16日台财税字第10404649150号
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因身心障碍购买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之医疗辅具及同法第71条第2项授权订定之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办法第2条所列「身体、生理与生化试验设备及材料」、「身体、肌力及平衡训练辅具」及「具预防压疮辅具」3项辅具,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补助核准者,纳税义务人可检附主管机关函复之审核结果及统一发票或收据影本,就超过补助部分之辅具支出,依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列报医药费列举扣除;主管机关未予补助或纳税义务人未申请补助者,应检附医师出具之诊断证明及统一发票或收据正本,核实列举扣除。
https://www.zwcpa.com.tw/hot_170599.html
因身心障碍购买医疗辅具就超过补助部分之辅具支出,或主管机关未予补助或纳税义务人未申请补助者,列报医药费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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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地,应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制度」(新制)申报所得税。如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建设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应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间判断适用新制或旧制课税。 该局说明,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出售,除分得房屋时未另外收取价金,无须计算所得申报纳税外,其交易所得应以下列方式判断适用新制或旧制(仅房屋交易所得并全年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土地免税) 课税: (一)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后出售者,如果土地系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持有超过2年,该土地交易所得仍按旧制,免徵所得税;房屋如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该房屋交易所得适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间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以适用长期优惠税率。 (二)如果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适用新制,持有期间得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以适用长期优惠税率。 该局举例说明,个人於104年1月1日取得土地,106年1月1日自行建屋并於108年1月1日完成,嗣后於108年7日1日出售,该土地交易所得适用旧制,而房屋交易所得适用新制,并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适用长期优惠税率20%。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若在105年1月1日后出售自建房屋或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得之房屋,请多加注意是否适用新制,并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检附相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申报所得税,以免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除补税外尚需处以罚锾。
https://www.zwcpa.com.tw/hot_165562.html
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应适用新制(房地合一实价课税)或旧制(仅房屋交易所得) 课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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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4年12月15日台财税字第10404684260号
一、 多层次传销事业之个人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予消费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进货累积金额在新台币(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议价格(参考价格)计算销售额核计个人营利所得;全年进货累积金额超过77,000元者,应就其超过部分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财税第831587237号函释规定,核计个人营利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二、 本部95年12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504545630号令,自105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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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多层次传销事业个人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予消费者,其所得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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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4年11月5日台财税字第10400659120号
一、股东以劳务或信用抵充出资取得之股权,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该股权依公司章程规定於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者,应以该一定期间届满翌日之可处分日每股时价计算股东之所得,依法课徵所得税。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间不得转让者,应以取得股权日为可处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载抵充之金额,计算股东之所得,依法课徵所得税。
二、所称「时价」,为可处分日之前一年内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该日之前一年内无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者,为依该日公司资产净值核算之每股净值。
三、公司於股东以劳务或信用抵充出资取得股权时免予扣缴,但应於可处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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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个人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取得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课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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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4年8月19日 台财税字第10404620870号
一、 纳税义务人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各款适用范围,应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於同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
(一) 交易之房屋、土地系纳税义务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间继承取得,且纳税义务人及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计在2年以内。
(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系被继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纳税义务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
二、 前点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纳税义务人得选择依同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并依同法第14条之5规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 纳税义务人未依前点规定期间内申报,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前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并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稽徵机关应予受理,惟应认属逾期申报案件,依同法第108条之2第1项有关未依限申报规定处罚;该补缴之税款,得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2项规定处罚及加徵滞纳金。惟应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四、 纳税义务人已依第二点规定选择按所得税法第14条之4及第14条之5规定计算及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前,得向稽徵机关申请注销申报,并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於同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3年10月购入A屋,后於104年10月过世,由其子乙君继承A屋,并於105年3月出售。乙君104年10月取得A屋至105年3月出售,持有期间约5个月,经并计被继承人甲君之持有期间1年后,亦仅约1年5个月,未逾2年,但乙君继承取得A屋系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上开财政部104年8月19日令释规定,故乙君出售A屋的交易所得适用旧制课税(仅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土地部分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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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义务人交易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规定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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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药商销售药品给药局,倘属医师处方药品,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倘属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成药或其他货物,则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药局除经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外,倘兼营成药、指示用药及其他货物销售,同时具有执行业务者及营业人身分,须办理营业登记,如每月营业额超过新台币20万元,则需开立统一发票。药局收入中,属销售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属提供药品调剂、供应之专业性劳务部分,则核属主持药师、药剂生之执行业务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报缴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药局购买医师处方药品,应系为执行药品调剂、供应等专业性业务而为之进货,依规定不得迳自零售,药商销售该类药品予药局,应可认属系销售货物与非营业人身分之执行业务者,得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至成药、指示用药或其他货物部分,药局销售类此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其购入类此药品或其他货物应系属其销售货物之进项,就药商而言,则属销售货物与营业人,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药商如已依药事法相关规定区分药品类别,并据以开立统一发票,事后稽徵机关查获药局有违规转售行为时,依行政罚法第7条第1项规定不予处罚药商,惟药局如涉及逃漏营业税,仍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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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应依药品属性开立不同种类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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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会替子女购买保险,常先以自己为要保人,嗣后变更为子女时,才发现有税负问题。 南区国税局说明,依保险法规定,要保人於保险契约生效后,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之权利,亦得以保险契约向保险人借款,并得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等依保险契约享有财产上之权利。准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缴付保险费所累积之利得,因变更要保人为子女,乃父母将自己应得保险法上的财产权益转换为子女所有,属财产移转,经子女允受,赠与行为成立,应按截至保单要保人变更日之保单价值,课徵父母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变更要保人为子女,导致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且该保险契约系属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时,则受益人领取之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举例说明,父亲甲君购买六年期之短期人寿保险,原以自己为要保人与受益人,嗣於保单缴费期满前因故变更要保人为其子乙君,此时之保单价值为700万元,已超过赠与免税额220万元,甲君应申报赠与税,且因受益人与要保人已非属同一人,则受益人甲君满期领回之生存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其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南区国税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欲变更保单要保人时,可向就近之稽徵机关洽询相关税负问题,谨慎为之,即可避免遭补税处罚。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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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变更要保人,须留意赠与税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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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4年10月15日 台财税字第10404638970号
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4规定申报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应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如未依规定检附前开证明文件,仅提示医师(院)诊断或鉴定证明书者,尚不得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惟如其嗣后基於与前检附之诊断或鉴定证明书所载相同事由,经鉴定后取得身心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除有其他事证得认定身心障碍之事实系於课税年度后始发生者外,准依税捐稽徵法第28条规定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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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应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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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4年9月16日 台财税字第10400128120号一、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为从事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登记场所,惟实际交易均於网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堆置货物等其他营业使用者,仍准继续按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其原经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之用地,亦准继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
二、 废止本部94年10月28日台财税字第09404576540号令。
https://www.zwcpa.com.tw/hot_152456.html
从事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为营业登记场所,实际交易均於网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续按住家用税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房屋税及地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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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4年8月27日 台财税字第10404569220号
依职业训练法、就业服务法及就业保险法规定办理职业训练之劳务,核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所称社会福利劳务;劳动部或地方政府依上开规定委托营业人代办之职业训练劳务,核属政府委托代办之社会福利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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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接受职业训练主管机关依「职业训练法」、「就业服务法」及「就业保险法」规定委托办理职业训练取得之收入免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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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4年8月19日 台财税字第10404620870号
一、 纳税义务人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各款适用范围,应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於同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
(一) 交易之房屋、土地系纳税义务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间继承取得,且纳税义务人及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计在2年以内。
(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系被继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纳税义务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
二、 前点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纳税义务人得选择依同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并依同法第14条之5规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 纳税义务人未依前点规定期间内申报,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前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并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稽徵机关应予受理,惟应认属逾期申报案件,依同法第108条之2第1项有关未依限申报规定处罚;该补缴之税款,得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2项规定处罚及加徵滞纳金。惟应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四、 纳税义务人已依第二点规定选择按所得税法第14条之4及第14条之5规定计算及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前,得向稽徵机关申请注销申报,并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於同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
https://www.zwcpa.com.tw/hot_149129.html
有关纳税义务人交易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规定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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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属航运业或渔捞业之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费,包括加班误餐费,在新台币2,400元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其超过部分,如属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者,应转列员工之薪资所得;如属实际供给膳食者,除已自行转列员工薪资所得者外,不予认定。
(中华民国104年3月10日台财税字第10404525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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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每人每月伙食费免计入薪资所得之上限金额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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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款规定「确属非短期投机」,免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生效:
一、 所有权人销售自二亲等以内亲属受赠取得之不动产,且该赠与人赠与前持有该不动产之期间逾二年者。
二、继承人销售因继承区段徵收领回抵价地之请求权而取得之不动产。
三、继承人销售其以继承之遗产交换取得同一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之不动产。
四、依遗嘱以遗产中之不动产成立之公益信托,受托人本於信托意旨销售该信托财产。
五、夫妻销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条项第一款规定之不动产。
六、 所有权人销售持有逾二年或符合同条项第一款规定之房地,其并同销售因车位交换而取得同一社区或大楼之停车位。
七、 所有权人销售因借名登记经出名人返还之不动产,所有权人及出名人持有该不动产期间合计逾二年者。
八、所有权人销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之土地与房屋所有人。
九、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伤害取自加害人赔偿之不动产,所有权人为筹措医药费而销售该不动产。
十、所有权人销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设立之组织销售受赠取得之不动产。
中华民国104年2月5日 台财税字第10404514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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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项第12款规定「确属非短期投机」之案件类型,自104年1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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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业人出售注册登记於国外之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该劳务系在我国境内提供及使用,核属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其取得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且非属外销有关之劳务,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
中华民国103年11月18日 台财税字第1030402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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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业人出售注册登记於国外之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取得之收入应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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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特销税)条例立法意旨在於健全房地市场、抑制投机炒作,故对合理、常态及非自愿性移转房地予以排除课徵特销税,该条例第5条即列示11款予以排除,其中第7款对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者排除课税,其立法理由在於营业人销售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屋之房地,皆为增加房屋市场之供给量,属合理、常态之移转。 财政部赋税署於103年8月29日函释,营业人销售兴建之房屋,不论房屋坐落基地是否并同移转,应不影响该房屋究否属兴建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认定,因此,营业人出售於承租土地上自费兴建之房屋予地主,再租回使用,系属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免徵特销税!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许多营业人为使厂房更符合公司之需求,常与地主约定承租土地,以营业人(承租人)为厂房起造人,自行兴建(即负担兴建费用),於厂房兴建完成办竣建物保存登记后,将其所有权移转登记予地主,再签订「房屋租赁契约」将厂房租回使用,此种营业人出售该自行兴建之厂房予地主,其坐落基地虽未并同移转,仍属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可免课徵特销税。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陈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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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租地自建厂房售后租回使用,属第一次移转可免徵特销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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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张小姐询问将现金赠与未成年子女应如何申报?日后子女以该受赠资金置产,要如何举证?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凤山分局说明,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为赠与人,每年的免税额为220万元,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超过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的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惟当年度赠与总额未达免税额者,得免办申报;又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之财产,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但能证明支付之款项属於购买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赠资金购置财产时,应提供完整之资金流程及交代资金出处,才能证明该资金确系受赠款项及所生孳息。
该分局进一步指出,父母如在申报赠与税后,即将所赠与子女之存款领出他用,嗣后再以其他资金供子女购置财产,虽提出历年国税局核发之赠与税免税证明来佐证,但无完整资金流程,可证明子女购置财产之资金来源确为父母历年之赠与款项,将被视为法定代理人之赠与而课徵赠与税。该分局提醒民众,国税局於核发现金赠与之免税证明时,均会於证明书上贴心盖有「嗣后如以本项赠与之现金(存款)另作用途时,仍应负资金来源举证责任」字样,请民众务必依有关规定,保留并提出未成年子女购置财产时之完整资金流程及交待资金出处,切勿误认只要留存历年赠与税免税证明书,就能免缴赠与税,以免遭补税处罚。【#430】 新闻稿提供单位:凤山分局职称:税务员姓名:林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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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赠与应保留完整资金流向日后才可实质节税。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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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政府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社会环境的文创内涵,对於营利事业捐款给文创产业,可享有1,000万元或当年度所得额10%额度内的捐赠支出减税优惠。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逾期将不受理,就无法享受减税优惠。 该局表示,文创法实施后,营利事业购买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或者捐赠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才能适用文创法规定,捐赠总额在新台币1,000万元或所得额10%之额度内,全额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36条第2款之金额限制。 南部有一家甲公司捐赠某基金会办理文创活动经费800万元,於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甲公司全额列报捐赠费用,但因未能提示文化部核发之证明文件,无法依文创法规定全数列报费用,只能将该笔捐赠依照对一般机关团体之捐赠计算限额,剔除超限金额600万元,遭国税局补徵税额102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第1项规定加计利息。 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符合文创法之捐赠支出,最迟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向文化部申请核发证明文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塡报,并检附前开证明文件及支出相关凭证资料,以免影响抵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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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捐赠文创产业的支出减税优惠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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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张先生询问在今年年初将名下农地赠与自己儿子、女儿各持分1/2,并主张农地农用扣除,经国税局核定免徵赠与税,并自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现在儿子因债务原因,决定出售其受赠的持分农地,请问,国税局补徵赠与税时,是就整笔受赠农地或仅就儿子受赠后移转部分补徵? 该局说明,赠与人赠与单笔农地予子女2人共有时,案经国税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徵赠与税后,受赠人将其受赠的农地出售给第三人,而有未继续经营农业生产的情形时,只要受赠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签章的分管契约,则国税局得仅就其受赠持分的农地部分追缴赠与税。以张先生询问的案例而言,依上述规定说明,如果能提供该笔农地依法分割或经全部共有人签章的分管契约,则可仅就儿子持分农地未继续经营农业生产部分追缴赠与税。 纳税义务人对受赠列管农地部分持分出售之相关税务问题可电洽各地区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查询,以维自身权益。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胡股长 06-229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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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列管农地部分持分出售,会全部被补税吗?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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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房屋,未达规定耐用年限,於使用后为重建而拆除,得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未折减余额列为当期损失,然未经使用之固定资产房屋,於购置后即予拆除重建,该废弃房屋原购价款与拆除费用,应予资本化,非列为当期损失或费用。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0年1月购入1,000,000元之固定资产厂房,经使用2年后,於103年1月拆除重建,如当时尚有未折减余额875,000元,提出购入文据及毁弃照片等相关证明资料,报经稽徵机关核备,当期得列损失875,000元;惟若该公司100年1月购入后未曾使用,於同年次月拆除重建,拆除费用200,000元,前开厂房购置成本1,000,000元及拆除费用200,000元为固定资产取得成本,不得迳列当期损失及费用。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有关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所得税法第57条末段虽规定其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损失,惟房屋若系购入未使用即拆除重建者,须注意相关原购价款、拆除费用,应予资本化,不得列为该年度损失及费用,以免申报错误。【#326】 新闻稿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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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房屋拆除重建,其未折减余额得否列当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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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登记规则」第2条经财政部於103年4 月2 日修正发布施行,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应向营业人所在地之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并申报贩卖机机器编号及放置处所,免就贩卖机放置处所逐一申请营业登记。但贩卖机放置处所设有专责管理处所者,不在此限。国税局说明,营业人新设立者,应於开始营业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营业人之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如对外营业,亦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惟考量稽徵管理便利性并降低营业人依从成本,规定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向所在地之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并申报贩卖机机器编号及放置处所,免就贩卖机放置处所逐一申请营业登记。国税局又说,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之营业人於申请营业登记时,应加附自动贩卖机机器编号、放置处所及营业台数明细资料。如自动贩卖机营业台数增减、放置处所变更时,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营业人所在地稽徵机关报备。放置之贩卖机明显处,应标示营业人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机器编号及放置处所以为识别。国税局提醒,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应於收款时按实际收款金额汇总开立统一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台号、自动计数器起讫号码及汇开字样,并编列各台号贩卖机之营业收入明细表,以供备核。【#294】
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四科职称:股长姓名:张宇凡联络电话:(07)7256600分机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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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之营业人,可免就贩卖机放置处所逐一办理营业登记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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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股票之证券交易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系以交易时成交金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申报所得额,按1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说明,102年至103年个人之下列证券交易所得应核实课徵综合所得税:
1.未上市未上柜股票。
2.当年度出售兴柜股票数量合计在10万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柜前取得,於上市、上柜以后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属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柜之股票及属承销取得各该初次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数量在1万股以下。
4.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其余上市、上柜或兴柜股票之交易所得以零计算,形同不课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自104年起个人出售上市、上柜及兴柜股票出售金额合计超过10亿元(排除核实课税标的及透过信托基金出售之金额)者,课税方式采「设算为主、核实为辅」由国税局归户后,就股票出售超过10亿元之金额部分,发单课徵1‰所得税。但纳税义务人亦得於结算申报时选择就股票出售金额全数核实课税。
该局吁请纳税义务人注意,自102年1月1日起,如有上述课税范围之证券交易,应确实依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申报。
(联络人:审查二科李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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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券交易之所得应课徵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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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之股票可享何项优惠?南区国税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为配合证券交易所得课税制度改革,营利事业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即长期持有)之股票,於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当年度出售长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损失,余额为正者,应以余额半数计入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余额为负者,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该所特别提醒,自102年度起,证券交易所得仍维持在最低税负制下课徵,营利事业如有出售证券交易所得,应确实申报基本税额,以免漏报遭罚。 新闻稿联络人:营所遗赠税股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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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自102年度以后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之股票可适用减半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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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3年3月12日台财税字第10200728570号
补充核释本部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09090号令(以下简称101年令)如下:
一、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改为使用电子发票适用101年令之期限规定:
(一)营利事业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或本部财政资讯中心申请改为使用电子发票,嗣经核准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适用该令规定。
(二)营利事业於103年1月1日以后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并经核准改为使用电子发票,自开立电子发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适用该令规定。至年度中经核准改为使用电子发票,使用未满1年者,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全年适用该令规定。
二、101年令所称「经营零售业务」之范围如下:
(一)所称「经营零售业务」系指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以对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主要营业项目,例如从事零售、餐饮、旅宿及服务等业务。
(二)102年12月31日以前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经营零售业务者,倘兼营「零售业务」以外之营业项目,於该营利事业全部营业项目改为开立电子发票后,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全部营业项目均得适用该令规定。
三、101年令所称「全部」以电子方式开立或接收统一发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利事业自核准开立电子发票文书送达之次日起,「开立」发票部分,全部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使用电子发票。至於「接收」发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对象所开立之发票,不在此限。
(二)营利事业及其固定营业场所销售货物或劳务均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规定开立电子发票。
四、符合101年令规定之营利事业,经查获有未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或有短漏开发票情事者,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不得适用该令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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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改采使用电子发票其书面审核纯益率得予降低之相关规定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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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3年1月8日台财税字第10200557250号
国内营业人(甲)接受国外客户委托承揽境外工程,并转委托国内营业人(乙)共同派员赴境外场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态,营业人(甲)自国外客户收取之收入,应按减除转付营业人(乙)后之差额,检附外汇证明文件、工程合约及付款证明文件等相关交易资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申报适用零税率;至营业人(乙)自营业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检附工程合约及收款证明文件等相关交易资料,依上开规定申报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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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业人(甲)接受国外客户委托,分包予国内营业人(乙)共同派员赴境外场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态,其营业税课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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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应视状况办理营业登记及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是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如该处所为新设门市,即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活动前办妥营业登记;又依相关法令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向管辖稽徵机关申购统一发票,且所申购之统一发票不得互供使用,以免违反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另营业人自行印制并实际送交各总、分支机构使用之收银机统一发票,应由其总机构依规定格式填具「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配用自行印制之收银机统一发票起讫号码明细表」,分送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建档列管。 该局指出,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之试吃及试卖活动如属临时性活动,参照财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财税第871979881号函规定,应由该营业人向其登记地之主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纳税。至於发票开立方式,依照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3条规定,携带货物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应携带统一发票,於销售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应视该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系属固定营业场所,抑或是临时销售场所,确实依上述规定办理,以免违法致遭罚锾处分。(联络人:法务一科谢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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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於营业登记所在地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是否应办理营业登记?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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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犒赏员工一年来的辛劳,准备许多奖品,从轿车、家电、3C产品、礼券到旅游住宿券等,供尾牙抽奖之用,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业人应注意相关课税规定。该局指出,营业人为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而购入货物,并以各该相关科目列帐,购入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依规定未提出申报扣抵,则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以资简化。该局进一步指出,营业人自制、进口、购买之货物,如系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列帐,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亦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应於该货物转供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并按时价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依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应於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作废」戳记。该局特别呼吁,营业人如有视为销售货物之情形,应自行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扣抵联在申报营业税时,切勿提出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遭查获受罚。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许科长联络电话:06-2298048 汇总编号:10212-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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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奖品供尾牙抽奖,应否视为销售货物及进项税额可否扣抵?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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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自民国75年实施以来,营利事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降低书面审核纯益率或所得额标准之奖励措施租税优惠,阶段性目标已圆满达成。财政部鉴於现行电子化环境日趋成熟,为积极推动统一发票云端化制度(无纸化),提升徵纳双方处理税务资讯效率,乃将鼓励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奖励措施,自103年起改由使用电子发票之营利事业继续适用。该局进一步说明,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4项及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规定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10年内,符合「1.经营零售业务。2.全部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3项规定,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统一发票。但遇有机器故障,致不能依上开规定办理者,不在此限。3.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且当年度未经查获有短漏开发票情事」,可继续使用上开优惠奖励措施。该局呼吁,原符合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并享有降低书面审核纯益率或所得额标准之营利事业,请尽早加入使用电子发票以继续享受该奖励优惠。统一发票电子化后,企业除可节省纸张处理、仓储与人工作业的成本支出外,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5条及16条规定,亦有相关免罚或减轻处罚之规定,请营利事业多配合使用。【#592】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四科职称:税务员姓名:林宏泰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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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收银机开立发票之租税优惠,自103年起改由全部开立或接收电子发票之营利事业继续适用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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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年关将近,很多企业为犒赏及感谢员工一年来的辛劳,纷纷开始办理俗称尾牙的年终晚会活动,营利事业若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其举办员工文康、旅游活动及聚餐等费用,应先在福利金项下列支,不足时,再以「其他费用」列支。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如活动中有办理摸彩活动,员工於活动中所取得之实物奖品,系属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扣缴单位於给付时应按购进价格或自行生产之成本为给付总额,扣取10%税款,但每次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 该局最后提醒各扣缴义务人,扣免缴申报期间将至,请尽早备妥申报文件并依法如期申报。新闻稿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 职称:助理员 姓名:黄秋萍联络电话:(07)7151511分机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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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活动及摸彩实物奖品之税务规定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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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取得「股票信托、孳息他益」所分配的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能适用股利免税制度。该局说明,在两税合一制度下,为避免营利事业因投资其他营利事业所取得之投资收益,发生重复课税情形,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的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但是,若个人将投资的股权交付信托,约定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将来该公司因信托契约所获配的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非因投资」所取得,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投资收益免税之规定,应依同法第3条之4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该局近期查获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股票信托、孳息他益」之股利200余万元,列报为免税的投资收益,但该笔款项并非甲公司投资所获配,无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乃将该笔股利200余万元计入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30余万元。国税局特别呼吁,类此案件依照财政部函释规定,自动补报补缴税款期限只到今年12月底,在103年1月1日以后,凡经检举或经稽徵机关查获者,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罚,请营利事业把握补报期限,以免被罚。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杨稽核联络电话:06-2298068 汇总编号:10212-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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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他益信托的股利或盈余孳息,请於102年底前补报补缴,以免被罚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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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营区张先生来电询问:土地、房屋分别属於不同所有权人,分别订定租赁契约而一同出租,土地租金收入可否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分属不同所有权人而共同出租,该土地租赁收入与房屋租赁收入,均得减除各该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关於该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依财政部颁订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规定,固定资产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43%。该分局进一步说明:张先生若是土地所有权人,该土地与其地上之房屋一起出租,土地及房屋之租赁收入皆可减除43%之必要损耗及费用;若是无地上建筑物之素地出租,则土地之租赁收入,只得减除该土地当年度缴纳之地价税。新闻稿联络人:吴课长联络电话:(06)6573111分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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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房屋分属不同所有权人,一同出租时均得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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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被继承人陈君往生后,其子於法定期限内向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并检附继承人之身心障碍手册主张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4款规定扣除557万元,惟因继承人系继承日后始经社政主管机关核发重度身心障碍手册,且无法证明於继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残障要件,致无法适用前揭身心障碍扣除额之规定。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4款规定,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继承人及被继承人之父母,如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或精神卫生法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得加扣557万元,惟应以继承开始前已取得重度以上身心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或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者为限。该局进一步说明,继承人虽未於继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证明文件,惟如能提示医院鉴定文件证明继承人於继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碍之条件,仅系继承日后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机关申请鉴定,仍可准予依规定扣除557万元。国税局再次提醒民众,办理遗产税或赠与税申报时若有不熟稔税捐法令规定,可迳向当地稽徵机关洽询,以维自身权益。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胡股长联络电话:06-2223111转8041 汇总编号:102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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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日后,始取得身心障碍手册,可否列报为遗产税身心障碍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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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已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其个人综合所得税是否仍应列报该笔租金所得?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出租财产之租金应属财产出租人之租赁所得,该租金虽约定让与第三人受领,仍不能否定财产出租人为租金之所得人,不因当事人之约定而变更课徵之对象。是以个人将财产出租之租金债权移转与第三人,并通知承租人将租金给付与该第三人,承租人给付该第三人时,出租人仍为该项租赁所得之所得人,承租人如为扣缴义务人时,则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1项第2款规定以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扣缴所得税,并由出租人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557】 新闻稿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 职称:助理员 姓名:刘美英联络电话:(07)7151511 分机: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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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将租金债权让与第三人时仍为租赁所得之纳税义务人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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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个人出售土地免纳所得税,故纳税义务人出售房地如未区分房屋及土地价格者,於申报综合所得税的财产交易所得时,应以房地买进总价及卖出总价之差额,按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的比例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如另有支付相关必要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等),该费用得自房地买进总价及卖出总价之差额中再行减除。
该局以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为例说明,甲君於98年度以1,200万元购入位於北市士林区的房地,并支付有契税25,000元、印花税3,000元及代书费18,000元。嗣於101年度以1,4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支付仲介费140,000元及土地增值税124,000元。该屋因购屋的1,200万元及售屋的1,400万元,均未区分房屋及土地的个别价格,故甲君於申报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的财产交易所得时,应将售屋价格1,400万元减除购屋价格1,200万元及契税等费用计310,000元(25,000+3,000+18,000+140,000+ 124,000元),以其差额169万元乘以该房地101年度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的比例,计算财产交易所得。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仅只有买进总价或卖出总价有区分房地价格者,亦应依据上开说明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如有支付相关必要费用,请妥为保管相关凭证以供稽徵机关核认。
(联络人:士林稽徵所叶股长;电话2831-5171分机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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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房地未划分土地及房屋价格者,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财产交易所得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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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约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指的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人时,当被保险人万一不幸发生意外死亡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可免计入要保人遗产课税;反之,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人时,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之保险,该保单价值即属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依规定列入遗产课税。南区国税局日前查核某件王姓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案,王先生在死亡前2年内出售多笔土地,收取价款多达3千余万元,可是,其继承人却申报王先生遗留存款仅1千余万元,因二者金额差异甚大,经该局详细追查土地价款资金去向,发现王先生在生前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笔寿险,王先生虽然是要保人,被保险人却为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说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并不会涉及保险给付,反而是王先生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单价值属要保人(王先生)的遗产,该局最后按王先生死亡时保单价值2千余万元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及裁处罚锾。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要保人如非被保险人,当要保人死亡时,不适用不计入遗产总额之规定,其保单价值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民众宜详加留意,以免遭查获补税并处罚。新闻稿联络人:综合规划科黄审核员联络电话:06-2298056 汇总编号:10211-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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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非被保险人 保单遗产课税大不同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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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若以营利事业本身为受益人,期满保险金未转拨员工部分,应列报为期满年度之收入,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该局查核○○公司10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该公司当年度有来自○○人寿保险公司之保险给付金4笔,受益人均为营利事业本身,总计1千余万元,其中2笔期满金2百余万元,已转拨予员工,并依法开立扣缴凭单,列为个人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另2笔期满金8百余万元,系重新申购另一新团体人寿保险契约,保险公司未将期满保险金汇入公司帐户,而系作为抵付新购之保险费用,故未列报收入。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3条规定,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如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人者,其所负担的保险费,可以列为费用。故当保险契约期满且受益人为营利事业时,公司纵然未收到现金,惟满期保险金之给付收入系因该保险契约之期限及其条件已成就,即应按权责基础申报收入,始符合收入费用配合原则,公司因不谙规定,致遭该局核增收入8百余万元,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1百余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裁罚;另因漏报收入,致短漏报100年度未分配盈余部分,若经计算需加徵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则仍需按同法第110条之2规定处罚。该局特别提醒,公司如有取自保险公司团体寿险满期给付金,其未转拨予员工部分,应依法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切勿因一时之疏忽,造成公司严重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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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体寿险满期给付金,应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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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赠与人捐赠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为不计入赠与总额。国税局说明,依上揭规定,受赠单位必须具有「财团法人」身分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基於捐赠人将捐赠财产交付受赠单位时,该财产若为应办理产权登记(如不动产等)者,於办理移转登记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需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相关证明书,是类财产捐赠尚不致产生争议,惟所捐赠之财产倘属免办理产权登记(如现金等)者,捐赠人可迳行交付受赠单位,受赠单位於受赠后始经稽徵机关审查不符合行政院颁定「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规定,致赠与人被补徵赠与税款并处罚。为避免争议,该局特别呼吁,受赠之财团法人接受捐赠前,请转知捐赠人倘当年度加计该捐赠金额已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之免税额者(98年1月23日后为220万元),应先向稽徵机关申请审查并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后,再交付捐赠财产。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胡股长联络电话:06-2298041 汇总编号:102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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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财产予财团法人时,请记得先申报赠与税并获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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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1户透天楼房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持有期间如有部分楼层全部或部分面积供营业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内销售该房地时,依供营业使用或出租楼层合计数占实际总楼层数之比例计算销售价格,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中华民国102年9月25日台财税字第102006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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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出售透天房地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相关规定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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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时节将届,营业人来电表示,该公司上半年无营业额亦未办理暂缴申报,会不会被核定暂缴税款?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凤山分局表示,营利事业未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暂缴申报,如经查明当年度1月至6月份无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收入,可以免依所得税法规定核定暂缴税款。该局并呼吁应办理102年度暂缴申报之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xxp://tax.nat.gov.tw)申请电子身分认证下载申报软体或自行计算暂缴税额向公库缴纳后,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连同缴款书证明联正本,於9月30日前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申报,避免受罚。营利事业(民众)如有任何税务问题,欢迎拨打国税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提供单位:凤山分局职称:助理员姓名:李永丁联络电话:(07)7404001 分机:5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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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经济不景气停业,上半年1月至6月无营业额且未办理暂缴申报得免核定暂缴税额。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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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虽已截止,但欲变更纳税义务人主体者,请於102年11月30日前向申报户籍地所辖稽徵机关提出申请。
该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之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有各类所得者,应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纳税义务人主体一经选定,得於该申报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变更。举例来说,甲、乙夫妻二人已合并办理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以甲为纳税义务人,乙列报为配偶。如欲变更乙为纳税义务人,甲为配偶,可在102年11月30日前向申报户籍地所辖分局、稽徵所申请变更纳税义务人主体。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主体」即为该税务案件担负纳税义务之人,退税、补税、欠税执行等均以该纳税义务人为对象。又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纳税义务人在102年5月间办理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本人、配偶之薪资所得未分开计算税额而采取合并计算者;或虽分开计算薪资所得,但谁为纳税义务人选择的税负较高,该局於核定时,会主动采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计税。因此,是类案件之纳税义务人主体无须因计税之不利而申请变更。
该局呼吁,欲变更101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纳税义务人主体者,请务必於前揭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维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82582.html
欲变更101年度综所税纳税义务人主体者,请於102年11月30日前申请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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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如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亲属之配偶的财产,应合并申报课徵遗产税。
该局近一步表示,如被继承人与受赠人间之亲属或配偶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消灭者,该项赠与之财产免并遗产课税。例如:被继承人赖君102年6月30日死亡,其於101年5月10日曾赠与儿子300万元,惟儿子却於101年10月20日先於赖君死亡,因亲属关系於赖君死亡前已消灭,该赠与儿子之300万元,免并入被继承人赖君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如有任何疑义,欢迎上中区国税局网站(http://www.ntbca.gov.tw)或拨打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81752.html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之赠与如亲属关系消灭免并计遗产总额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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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购入房屋后,因小孩就学学区等因素而迟未办理户籍迁入登记,嗣持有期间未满2年即因其他因素出售房屋,惟未留意所有权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需於「销售日前」办竣户籍登记,始符合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课税要件,致遭补税处罚。
中区国税局以最近受理的复查案为例,其辖内纳税义务人於101年6月间完成移转登记取得台中市房地,嗣於101年12月18日即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书出售该房地,惟於12月25日才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并於12月26日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土地增值税。国税局以其系於销售日后始办竣户籍登记,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不符,乃予补税处罚,纳税义务人提起行政救济,复查结果仍遭驳回。
该局进一步说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对於家庭核心成员仅有1户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权人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课税。其中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应由所有权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不包括已成年直系亲属)於销售日前(包含销售日当日)办竣户籍登记,而非在办理过户登记日前。该局也特别强调对於异常案件(例如短期内多次移转)仍会依实际交易事实加强查核。
国税局特别呼吁,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应特别留意法条规定,以免遭补税及处罚锾。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 0800-000321或上中区国税局网站www.ntbca.gov.tw 点选网页电话,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81751.html
出售持有期间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须注意於「销售日」前办竣户籍登记,方能适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课税的规定。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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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网买东西不受时空限制,已成为许多民众购物方式的首选,各国税局为避免网路交易成为课税之死角,自102年7月起展开网路交易查核作业,经报章媒体大幅报导后,常有民众打电话询问是类交易课徵营业税之相关问题,为使民众有更深入之了解,南区国税局特别将相关规定说明於后。
该局说明,依据现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同法第6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为营业人。因此,网路卖家如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虽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仍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反之,若仅是透过网站出售自己使用过之二手商品或尚未使用过之物品,则不属营业税课徵范围。又网路交易之营业税起徵点:销售货物为每月销售额8万元,销售劳务为每月销售额4万元,故每月销售额如果未达起徵点者,得暂时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但一旦当月销售额超过起徵点,网路卖家就应检附国民身分证及印章,自行选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呼吁,网路交易与实体通路销售皆应课徵营业税,因此,网路卖家每月销售额如已超过8万元,应尽速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以免被检举或被查获,遭补税及处罚锾。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 陈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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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销售货物应办理营业登记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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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财政部业於102年6月25日颁订「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查核『淘宝网』网路交易课税作业计画」,为维护租税公平并遏阻逃漏,该局自102年7月1日起,将针对国人至大陆『淘宝网』网站购买货物或劳务并於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展开查核作业。
该局表示,近年来跨国购物网站消费已成为热门消费趋势,为避免个人及营业人,进口时故意低报完税价格或采取「化整为零」、「分批进口」等方式报关,涉嫌逃漏关税与内地税,并於销售时漏开统一发票逃漏营业税,该局将先行锁定与大陆「淘宝网」有往来的卖家或消费者及国内代购代付平台业者进行查核。
该局特别呼吁,个人或营业人如有向淘宝网交易平台进口货物,涉嫌低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且销售时亦涉嫌短漏开统一发票逃漏营业税,或为淘宝网之代购代付平台业者,未办理营业营记,或已办理营业登记收取手续费未依规定报缴营业税者,请尽速向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免罚。若经查获,将依违反营业税法第51条等相关规定处罚。【#402】
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四科 职称: 税务员 姓名: 陈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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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将对国人跨海「淘宝」者展开查核作业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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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镇区凯旋夜市及金钻夜市即将陆续开幕,有营业人询问在夜市设摊,是否可免办营业登记?财政部高雄国税局答覆:依据现行税法规定,除肩挑负贩沿街叫售者得免办营业登记及免徵营业税外,其余在固定地点营业之摊贩,因为营业性质已逾越肩挑负贩沿街叫售之范围,依法仍应办理营业登记及课徵营业税。该局更进一步说明,除沿街叫售的流动摊贩外,有固定营业场所之摊贩,不论是否取得摊贩许可证,均应於开始营业前,依法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凡经查获未依上述规定申请营业登记而擅自营业,且未於主管稽徵机关第一次通知限期补办者,除就未依规定申请营业登记行为论处外,另就查获之销售额按其业别或规模,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补税及处罚。该局再次呼吁将在凯旋夜市及金钻夜市设摊之营业人,务必於开始营业前办妥营业登记,切勿因违规遭受处罚,而影响营运心情。【#395】 新闻稿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 职称:税务员 姓名:张郁屏 联络电话:(07)715-1511分机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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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摊贩可否免办营业登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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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国税局指出,以往遗产、赠与税税率高达50%时代,富者等於将身后财产一半贡献给国家,造成高所得者生前无不积极规划将生前财产移转给后代,规避缴交巨额税负,於是保险公司基於商业利益考量,因应客户需求,保险市场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高额趸缴保险商品。然而,这种高龄投保或生前带病投保以求避税方式很快地也难逃稽徵机关的眼睛,遭查获后连补带罚的案例屡见不鲜。 98年遗赠税修法后,税率降为10%,已大幅降低了避税的诱因,不过,民众为求少缴税偏离保险原来宗旨的作法,主管机关保险局也注意到了,该局於6月4日发出函令,从今年7月1日起,人身保险业应於包含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成分在内之保险商品销售文件中,以明显字体加注「人寿保险之死亡给付及年金保险之确定年金给付於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惟如涉有规避遗产税等税捐情事者,稽徵机关仍得依据有关税法规定或税捐稽徵法第十二条之一所定实质课税原则办理」之警语。业者於销售上开保险商品时,应将销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语内容;如拟於销售文件列示与税负优惠之相关文字者,仅得记载遗产及赠与税法、所得税法或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之条文内容,且须并列上开警语。同时,保险局也再次要求保险公司告知业务员,在销售寿险、年金险商品,不能为冲高营业额,拿「节税」作为促销手法。国税局也要提醒消费者,不要为了避税投保,保险法第112条虽然规定死亡保险金可以免徵遗产税,但税捐机关还是可以就「疑似避税动机」的投保个案进行查核,并依实质课税原则课徵遗产税。像是高龄投保、投保后短期内病故、投保金额过大、购买大量趸缴商品,都是被视为有避税的不当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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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避税工具,依实质课税原则课徵遗产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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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不动产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实施已满二年,该局特别就不当规避税负案件加强选查。其中发现有民众假借预定买卖协议方式,延后签订销售合约,以适用较低税率,经查获未据实申报,除按短漏税额核定补税外,并加以处罚。
该局说明,出售应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不动产,其持有期间在一年内者,税率为15%,超过一年未逾二年者,税率为10%;而所谓持有期间,系指自取得不动产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计算至订定销售契约之日止。
该局查核发现,甲君於101年1月20日买卖取得土地,在101年9月1日与乙君签订不动产预订买卖协议,除约定买卖总价款为5000万元外,并约定将於102年3月20日另订买卖契约,甲君在102年3月买卖契约订立后,以总价款5000万元按税率10%申报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50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乙君已於101年9月1日先行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并有陆续支付大额买卖价金,双方另於102年3月20日签订之买卖契约书,其内容亦与预订买卖协议一致,该局认定甲、乙君之买卖交易在101年9月即已成立生效,其持有期间之计算应自101年1月20日至101年9月1日止,应适用15%计算特种货物及劳务税额为750万元,除依法补徵所漏税额250万元外,另处以1倍罚锾250万元。
该局提醒,所有权人出售不动产,应正确计算持有期间及适用税率,以据实申报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免因申报错误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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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预定买卖协议方式规避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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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屏东分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於开始营运后,若因闲置而转列为其他资产,仍得依原折旧方法继续计提折旧。 该分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折旧性固定资产,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列为各该资产之减项,固定资产之折旧,应逐年提列。依此,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如未供营业上使用致闲置,除其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因未实际供生产使用,其折旧费用为零外,应按其实际成本,以其未折减余额,按原折旧方法继续提列折旧。 该分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公司98年1月1日购入厂房1栋,成本新台币(以下同)22,000,000元,耐用年数10年,预估残值2,000,000元,折旧方法采用平均法,该厂房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旧额2,000,000元,惟自100年1月1日起因故闲置,甲公司100年度仍应就该厂房计提折旧额2,000,000元,并列报为当期成本或费用。该分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类似情形,要注意仍应依规定计提折旧,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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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帐列闲置资产得否列报折旧费用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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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足额后,仅剩残值,如欲报废,固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但仍应举证证明有报废作为存在,始得认列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99年度列报已达耐用年限之固定资产报废损失5,000,000元,惟未提示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遭全数否准认列。公司复查主张,依财政部69年12月8日台财税第40295号函规定,固定资产於使用期限届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者,如欲报废,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不准认列该项损失,於法无据。该局以固定资产虽已达耐用年限并提列足额折旧,关於该项资产残值转列损失,仍须有报废事实存在,始得认列为由,复查决定仍维持原核定,甲公司仍表不服,递经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驳回确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资产报废涉及实际作为,必须确实将该项资产舍弃或变卖,始得认列损益,而舍弃时之雇工清除费用,除可列报费用外,变卖之价金则应列为营业外之收入,舍弃事实才有外在表徵为查知。
该局强调,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资产残值报废损失,应有实际报废事实存在且於报废年度,始得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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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残值转列损失时,应有废弃之事实始得转列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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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转投资之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等造成损失,在办理税务申报时,除了要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才能申报外,必须要注意投资损失的正确计算,尤其是二次减资,以免造成重复列报投资损失而遭受补税及处罚。南区国税局说明投资损失之计算方式,如果是被投资事业亏损而减资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乘上减资比例计算;如果是被投资事业清算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计算,该局特别指出,清算前已因减资而认列过之投资损失不得重复列报,另外,重复列报投资损失的情况在公司办理二次以上减资者也可能发生。该局以日前之查核案例说明,甲公司99年度因其投资之乙公司办理减资弥补亏损,而列报投资损失1,500万元。经了解甲公司90年间投资乙公司之原始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在96年间办理减资30%以弥补亏损,甲公司也因而於96年度列报投资损失900万元(3,000万 ×30%),并经国税局核定在案,故减资后甲公司投资乙公司之成本应为2,100万元,乙公司经营仍未见起色,於99年间再次办理减资50%弥补亏损,甲公司可列报的投资损失为1,050万元(2,100万×50%),甲公司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3千万元计算列报投资损失1,500万元(3,000万 ×50%),以致重复列报投资损失450万元,国税局除剔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该局进一步说明,二次减资容易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之原因,主要是因财、税会计处理不同,因长期投资若持股超过20%,财务会计系采权益法处理,当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投资公司财务会计上即须按持股比例认列投资损失,并减少长期投资科目金额,但税务上则须等到被投资公司实际减资弥补亏损时,才能以帐外调整方式申报投资损失,但营利事业於二次减资的帐外调整时,常会疏忽本次减资前,被投资公司曾经办理减资,其原始投资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过损失,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计算本次减资弥补亏损产生的投资损失,以致发生重复列报情事。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申报投资损失时应自行检视有无重复列报,并於稽徵机关查核前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被查获后,除须补税外还要受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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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减资重复申报投资损失遭受处罚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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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商品收受订金票据时已开立统一发票,如依双方订定之预约单规定,票款无法兑现,预约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缴纳之营业税,依财政部80年2月22日台财税第800666805号函规定,可由营业人出具承诺书叙明原因,核实认定扣减当期销项税额。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6条规定,营业人以收款时为开立统一发票之时限者,例如:广告业、装潢业、劳务承揽业、租赁业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载日开立统一发票。惟营业人为配合作业需要,於收受订金票据时先行开立发票,如票款无法兑现,预约交易不成立,亦可依前开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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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於收受订金票据时开立发票如无法兑现之处理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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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透过黄金存摺买卖黄金,若有所得,系属综合所得税之财产交易所得,应以出售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有损失,得自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后3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举例说明,吴君於100年5月至台湾银行开立黄金存摺帐户,以每公克950元买进500公克黄金,於101年10月以每公克售价1,350元卖出500公克黄金,银行手续费100元。吴君应将买卖黄金存摺之财产交易所得199,900元(即卖出价格675,000元-买进价格475,000元-手续费100元)并入101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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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透过黄金存摺买卖黄金之所得属财产交易所得,应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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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证券交易所得课税制度改革,鼓励长期投资,营利事业自今(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属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的股票,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损失,余额为正数者,以余额半数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余额为负数者,自发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该局指出,营利事业计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间应采用先进先出,举例说明,甲公司分别在99年1月1日及101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及30万股。甲公司之后在今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20万股,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其中10万股系出售99年1 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满3年以上,可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100元-80元)×10万股〕。其余10万股系出售101年7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持有期间未满3年,因此股票交易损益200万元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甲公司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交易所得为300万元(200万元/2+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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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起,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获利可以其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课税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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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2年4月1日 台财税字第10200551680号
修正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补、应退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强制执行之限额如下,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契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本税及各该税目之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每次应补徵金额於新台币(下同)三百元以下者,免徵。
二、娱乐税之本税、滞纳金、利息及罚锾,每次应补徵金额於二百元以下者,免徵。
三、印花税之滞纳金及利息,每次应补徵金额於二百元以下者,免徵。
四、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娱乐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本税及各该税目之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每案免移送强制执行限额为三百元以下。
五、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补、应退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强制执行之限额,应适用修正前规定(即本部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财税字第○九九○○三八七五六○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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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强制执行之限额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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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房地,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第5条第1款规定,须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1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出租或营业使用,始可排除课税。 尔来有复查案件系因出售出租供营业使用面积仅占全部面积1/6,其余 5/6面积供住家使用之大楼房地,纳税义务人只就营业使用面积占全部面积比例之销售价格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经国税局以其情形并不符合「无供出租或营业使用」之规定,仍按房地全部销售价格之10%(税率),减除已申报缴纳税款,核定通知补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纳税义务人不服,申经复查及诉愿均遭驳回。 财政部同时重申上开「自用住宅」排除课税之立法意旨,主要系参考土地税法第34条第5项一生一屋规定,对於家庭核心成员仅有1户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权人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课税,倘不动产於持有期间曾供营业使用或曾有出租之事实,即与法定要件未合而属应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范围。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应特别留意法条之规定,以免遭致高额税金及罚锾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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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2年内部分营业、部分自住之房地,全部销售价格要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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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年12月5日 台财税字第10104639160号
一、依行政院卫生署101年10月3日卫署医字第1010211594号函补充规定,医疗法相关规定并未有禁止医师不得合伙经营私立医院之规定;依医师法第8条之2规定报准前往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业务之医师与该他医疗机构间,亦不以雇佣关系为限。依此,2人以上医师共同出资,以联合执业模式经营私立医院,共同负担盈亏风险与执行业务之成本及必要费用,且私立医院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与其他执业医师间不具雇佣关系者,其执业医师依联合执业合约分配之盈余,得适用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号令第1点之除外规定,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
二、医疗机构医师依医师法第8条之2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前往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业务,其与该他医疗机构间不具雇佣关系,确实负担部分执行业务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费用者,其所获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机关查明事实,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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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立医院医师及以支援报备方式前往他医疗机构执行业务医师所得课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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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年11月7日 台财税字第10100176690号
自中华民国101年7月6日起,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因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而须长期照护(如失智症、植物人、极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风或其他重症长期卧病在床等),所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其他合法医疗院、所之医药费,得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规定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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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7月6日起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而须长期照护之医药费适用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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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年12月3日 台财税字第10100188380号
一、纳税义务人之配偶与前夫(妻)或婚前与他人所生子女,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得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有关「纳税义务人之子女」规定,减除其免税额、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及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二、废止前台湾省政府财政厅46年3月25日财一第2377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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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配偶与前夫(妻)或婚前与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税额及扣除额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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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 705 号 民国101 年 11 月 21 日 财政部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发布之台财税字第○九二○四五二四六四号、第○九三○四五一四三二号、第○九四○四五○○○七○号、第○九五○四五○七六八○号、第○九六○四五○四八五○号、第○九七○四五一○五三○号令,所释示之捐赠列举扣除额金额之计算依财政部核定之标准认定,以及非属公共设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专案报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现值之百分之十六计算部分,与宪法第十九条租税法律主义不符,均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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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捐地申报列举扣除额金额认定标准依该部核定,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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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年10月31日 台财税字第10100105170号
自102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与经销商或客户约定,以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为招待旅游之条件者,该营利事业招待经销商或客户国内外旅游之费用,非属本部69年4月19日台财税第33171号函所定「交际费」范畴,应按「其他费用」列支,并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予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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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所得税法」第37条、第89条规定,自102年1月1日起有关营利事业招待经销商及客户国内外旅游费用之税捐核课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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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 701 号 解释日期:民国 101 年 07 月 06 日
解 释 文: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之3前段规定:「……(二)列举扣除额:……3. 医药…… 费: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费……,以付与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上开规定之「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修正公布为「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规定意旨相同),就身心失能无力自理 生活而须长期照护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极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风或 其他重症长期卧病在床等)之医药费,亦以付与上开规定之医疗院所为限始得列举扣除,而对於付与其他合法医疗院所之医药费不得列举扣除,与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之意旨不符,在此范围内,系争规定应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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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须长期照护者之医药费,限以付与所得税法所定医疗院所始得列举扣除,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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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年10月15日 台财税字第10100186270号营业人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向特约商店收取转付各发卡机构之手续费,如於其与特约商店之合约或相关收款凭证内载明者,该手续费得按代收代付方式办理;未符上开规定者,该营业人应就其向特约商店收取之手续费全额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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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向特约商店收取转付各发卡机构之手续费报缴营业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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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年9月27日院台财字第1010058943号
依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营利事业基本税额之徵收率为百分之十二,并自一百零二年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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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营利事业基本税额之徵收率为12%,自102年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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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号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第1款所称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其认定原则如下:
一、个人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
(二) 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二、前点第2款所称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应衡酌个人之家庭与社会关系、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动参与情形、职业、营业所在地、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参考下列原则综合认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
(三) 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受雇提供劳务或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况及经济利益足资认定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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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第1款规定,有关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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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09090号
一、 鼓励营利事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措施自75年实施以来,阶段性目标已达成,爰本部75年7月18日台财税第7526453号函及92年12月29日台财税字第0920455413号函予以废止,并自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生效。
二、 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4项及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规定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该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属适用扩大书面审核案件,适用之纯益率标准得降低1个百分点;非属适用扩大书面审核案件,适用之所得额标准得降低2个百分点:
(一)经营零售业务。
(二) 全部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3项规定,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统一发票。但遇有机器故障,致不能依上开规定办理者,不在此限。
(三) 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且当年度未经查获有短漏开发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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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改采使用电子发票其书面审核纯益率得予降低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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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财政部101年7月4日台财税字第10104563040号令规定,营业人购买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嗣该未取得农地所有权之营业人,出售该农地并取得代价,属债权买卖行为,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另应按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以其出售收入减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依同法相关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另提醒营利事业注意:依财政部72.11.29. 台财税第38461号函规定,公司购置之土地,因被编列为农业用地,限於法令规定,无法办妥过户手续,其在办妥过户手续前之借款利息,仍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列为资本支出,不得列为当年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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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借名登记农地课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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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预售屋,买受人分别於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其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时,得以原始出售该预售屋之建设公司记载本次预售屋买卖双方与该公司办理预售屋买卖契约之异动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中华民国101年8月13日 台财税字第10100098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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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出售预售屋之财产交易所得所属年度认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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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若年度中由查定课徵营业税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其营利事业所得税应将免用发票期间之查定营业额一并申报,若漏未申报该部分所得者,应予补税免罚。 该局指出,漏报查定营业额部分之所得计算,应视其为扩大书审申报或查帐案件有所不同,兹说明如下:一、营利事业若为扩大书审申报案者,依扩大书面审核要点第5点规定,该查定之营业收入应依扩大书面审核适用纯益率核课所得,即(查定之营业收入+开立发票之金额+非营业收入)×扩大书面审核适用纯益率。二、营利事业若采查帐申报者,因查定课税期间之收入成本损费均未申报,应依所得税法第79条规定,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该期间之所得额(查定之营业收入×同业利润标准纯益率),而本期之课税所得额即查定营业额核定之所得额加计开立发票期间经稽徵机关查帐核定之所得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若有年度中改为使用统一发票情事者,应依前揭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或申请更正,以正确计算税务申报之损益及应缴纳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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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年度中由免用统一发票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应如何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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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价格之金额,如经稽徵机关查核明确,惟因买进及卖出均未划分或仅划分买进或卖出房地之各别价格者,於依本部83年1月26日台财税第831581093号函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损益时,其所支付之相关必要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得自房地买进总额及卖出总额之差额中减除,再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之比例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损益。中华民国101年8月3日(补登)台财税字第10100568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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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出售房地计算财产交易损益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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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旅宿业者常在旅游展时作促销活动,不少民众选择於旅游展向饭店、旅馆等旅宿业者购买住宿券,虽於旅展购买住宿券时已经付款,旅宿业者无需於销售住宿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应以买受者实际持住宿券去消费完毕并与旅宿业结算时,再行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 按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旅宿业开立统一发票之时限为结算时。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所以,民众持住宿券去消费完毕结算时,有另外消费超过住宿券所含之商品或服务,则营业人所开立的统一发票销售额应包含实际收取的所有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方符税法相关规定。举例说明,甲旅宿业者在旅游展上销售自家之旅宿券,不论是一次缴清住宿款项,还是先付若干订金,现场均无需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待买受者实际持券去消费结算时,甲业者再就实际收取的所有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另如果乙厂商为代销甲旅宿业者之住宿券之营业人(如乙为团购业者),则乙厂商必须於销售住宿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人。呼吁营业人结算时,应以实际收取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开立统一发票,以免违法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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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业於旅游展销售住宿券,无须於销售时开立统一发票,应於结算时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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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不可用同1组字轨号码以续下页方式开立多张未详载销售额、税额及总计之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避免造成重复给奖之情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时,应分别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买受人名称、统一编号、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课税别、税额及总计,如其品名、规格、单价等各项栏位不敷填写使用时,得开立1张总金额及总数之统一发票,并另行填具载明品名、规格、单价等项之明细清单作为附表,惟前项明细清单应复写1式2份分别黏贴於所开立之统一发票存根联及收执联背面并加盖销货商骑缝印章。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以同1组字轨号码用续下页方式开立多张未详载销售额、税额及总计之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即与前揭规定不符。 营业人使用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其字轨号码如因列印错误致发生重复领奖者,依规定溢领奖金应由该营业人偿还。是以,营业人应依上开规定详实记载开立,勿以同1组字轨号码用续下页方式开立多张未详载销售额、税额及总计之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避免有重复领奖之情形发生及违反统一发票未依规定记载之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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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不可用同1组字轨号码以续下页方式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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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院如兼营宠物美容业或提供宠物短期寄宿的宠物旅社,以及药局贩卖日常生活用品,这些皆属於营业行为,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课徵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依财政部函释规定,兽医师公会开业会员经营之「犬美容」、「犬旅社」等业务,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所称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之范围,仍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课徵营业税。另药局如专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者,免办营业登记,免课徵营业税;如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销售业务者,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其属经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之收入,应核定主持药师、药剂生之执行业务所得,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其属销售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执行业务者如采多角化经营,兼营专业性劳务范围以外之业务,则其业外收入与一般营业人无异,依上开财政部函释规定,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就非属执行业务所得范围之收入,应报缴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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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者经营专业性劳务以外之业务收入应依法登记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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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年5月4日台财税字第10100540820号
一、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倘属医师处方药品,核属药局执行调剂业务之进货,药商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倘属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或其他货物,则应依同条项第1款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二、药商已依药事法相关规定区分药品类别,并据以开立统一发票与药局,事后稽徵机关查获药局有违规转售行为时,得依行政罚法第7条第1项规定不予处罚药商,惟药局倘涉有逃漏营业税,仍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核处,并应通报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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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销售药品与健保药局开立统一发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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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国内企业或个人委托代为引进外劳,其向雇主收取仲介费及外劳服务费,依法均应开立发票,切勿以为外劳不谙税法,即可漏未开立发票。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最近查获一起案例,甲公司经营人力仲介,接受国内企业及个人委托,引进厂工、家庭帮佣及看护工等,因历年申报二联式销售额明显偏低,引起该局注意,经查合约书、引进外劳人数、入出境时间,逐一比对二联式发票,发现该公司向担任家庭帮佣、看护工等外劳收取费用均未开立发票,该公司显藉外劳不谙税法,不会主动索取发票,即心存侥幸蓄意漏开,一旦被国税局查获反而得不偿失。该局表示,依「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金额标准」规定,从事仲介服务机构接受外国人委任就业服务业务,得向外国人收取服务费,惟依法应开立发票。人力仲介业者代为引进外劳,均有相关资料可稽,经比对引进之外劳人数及开立发票之资料后,漏开发票者将无所遁形。该局特别呼吁营业人,应自行检视有无疏忽违反税法规定之情事,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於税捐机关调查前补报补缴者,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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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公司收取服务费,应开立发票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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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依行政院卫生署意见,补充核释诊所联合执业医师所得课税规定。该部表示,2人以上医师共同出资,以联合执业模式经营诊所,共同负担盈亏风险与执行业务之成本及必要费用,且诊所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与其他执业医师间不具雇佣关系者,其执业医师依联合执业合约分配之盈余,得适用该部101年1月20日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号令第1点之除外规定,即该等医师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 财政部表示,鉴於医疗机构与医师间法律关系,前经行政院卫生署据医疗法、全民健康保险法、民法及医院评鉴制度相关规定,以100年2月1日卫署医字第1000200812号函及同年11月17日卫署医字第1000210622号函明确核复,医疗机构与医师间不具驻诊拆帐或合伙法律关系,应认属雇佣关系,财政部101年1月20日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号令乃规定,自本(101)年度起,除私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及联合诊所之个别开业医师,其执行业务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应按执行业务所得课税外,公私立医疗机构、医疗法人及法人附设医疗机构所聘雇并办理执业登记之医师从事医疗及相关行政业务之劳务报酬应按薪资所得课税,同时废止该部90年12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00457146号令有关西医师驻诊拆帐之课税规定。 上述财政部101年1月20日令发布后,行政院卫生署复以101年3月23日卫署医字第1010204898号函厘清诊所与医师间法律关系略以,医疗法相关规定并未设具体明文,亦未有禁止各该医师不得合伙经营诊所之规定,因此,诊所内之负责医师与其他办理执业登记於该诊所之医师间法律关系,依相关法律及实务上,应不以雇佣关系为限。基於行政机关对於同一法律关系应采一致性认定,财政部乃配合该署意见,补充核释以联合执业模式经营诊所,其执业医师依联合执业合约分配之盈余得按执行业务所得课税规定。
中华民国101年1月20日 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号一、依行政院卫生署100年2月1日卫署医字第1000200812号函及同年11月17日卫署医字第1000210622号函规定,医疗机构与医师间不具驻诊拆帐或合伙法律关系,应认属雇佣关系。自101年度起,除私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及联合诊所之个别开业医师,其执行业务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外,公私立医疗机构、医疗法人及法人附设医疗机构所聘雇并办理执业登记之医师从事医疗及相关行政业务之劳务报酬,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薪资所得课税。二、本部90年12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00457146号令自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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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核释诊所联合执业医师所得课税规定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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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11条规定:「下列各款统一发票收执联,不适用本办法给奖之规定:一、未依规定载明金额或金额不符或未加盖开立发票之营利事业统一发票专用印章者。二、破损不全或填载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者。但经开立发票之营利事业证明其收执联与存根联所记载事项确属相符经查明无讹者,不在此限。三、载明之买受人经涂改者。四、已注明作废者。五、依各法律规定营业税税率为零者。六、依规定按日汇开者。七、漏开短开统一发票经查获后补开者。八、买受人为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公立学校、部队及营业人者。九、逾规定领奖期限未经领取奖金者。十、适用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申请退还营业税实施办法规定申请退税者。」因购买免税商品所取得之发票非属上揭不能兑奖之范畴,因此该免税发票如中奖,仍可於兑奖期限内,於代发奖金单位公告之兑奖营业时间前往领取中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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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发票如中奖可以兑奖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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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购入肥料,取得三联式应税发票,申报营业税时也持以扣抵销项税额,后来才知道卖方未申请核准放弃免税,是否应补缴营业税?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答覆:肥料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之免税项目之一,该公司购买肥料应取得免税发票。惟依财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财税第10000476150号令,若买卖双方对於应开立免税而误开立应税销售额已据以申报营业税,且该发票无同法第19条不得扣抵情形且符合第33条载有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等规定,买受人免予补徵,故该公司无需补缴营业税。该分局提醒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若无申请核准放弃免税,应开立免税统一发票,而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该销售额应列入免税销售额,於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时,就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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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购买)免税货物误开立(取得)应税发票如何处理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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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规定,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营业税税率为零。如营业人有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非供营运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且误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之情形,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应纳营业税。依据100年6月22日修正发布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第2项规定,所称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指供经核准在保税区内从事保税货物之贸易、仓储、物流、货柜(物)之集散、转口、转运、承揽运送、报关服务、组装、重整、包装、修理、装配、加工、制造、检验、测试、展览、技术服务及其他经核准经营业务所使用,或供外销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以出口为导向之保税区营业人经营仓储、转运及贸易等业务,其自国内购买之原、物料及成品之买卖;或经营晶圆封装、测试及软体设计等高科技产业,其购进非属消费性质之货物或劳务投入事业营运,如符合上开规定即可适用零税率申报营业税销售额。部分保税区营业人於100年6月22日以后,因不谙前揭税法之修正,致误签署零税率统一发票扣抵联及卖方营业人亦误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特订定辅导期至101年4月30日止,营业人於100年6月22日至12月31日间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非保税货物使用之货物或劳务,除该保税区营业人就前开非保税货物或购入之货物或劳务於辅导期限届满前已报运出口或转供保税货物使用者,得取具该保税区营业人书面切结适用零税率外,原开立错误之统一发票须作废并重新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税款。营业人如销售不符合前述「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定义之货物或劳务与保税区营业人,且误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之情形,请於辅导期限内依相关规定补报补缴应纳之营业税额,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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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如有销售非属供保税区营业人营运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不得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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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税法规定,配偶相互赠与之土地,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但於再次移转予第三人时,则以该土地第一次赠与前之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现值作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课徵土地增值税,而非以夫妻赠与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作为原地价核课,二者差距甚大。税务局进一步说明,配偶间相互赠与土地,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课徵土地增值税,但由於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系采用倍数累进税率结构,若该次夫妻赠与土地时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未来再次移转给第三者时,由於公告现值通常每年调涨,累积的结果可能使涨价倍数增加,而必须适用较高的税率。而且「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是因为从原始取得土地至移转当时这一段期间的涨价利益尚未真正实现,因此准予递延课徵,但效果只是「暂时不课税」,并非实质免税,甚至在2年内出售给第三人时,还须课徵一笔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俗称奢侈税),两者相加,税负可能更重。特别提醒您,夫妻间考虑赠与土地前,对於是否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应事先好好评估该笔土地未来的涨价空间,以及短期内是否会再次移转,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缴税时机。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225.html
夫妻赠与土地前应慎重考虑是否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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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期间到寺庙点光明灯或安太岁以祈求新的一年能事事如意,庙方开立的收据能否作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捐赠列举扣除呢?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对政府机关或符合同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可於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举扣除,立法意旨系为鼓励民众多行善举;但民众到寺庙点光明灯或安太岁等支出,因寺庙有提供服务,系属於提供劳务之对价,并非完全无偿之捐赠性质,故不得适用上述列举扣除之规定。故点光明灯或安太岁之支出,自不能於当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捐赠列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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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光明灯或安太岁之支出是不可以作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捐赠列举扣除额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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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答覆:个人出售已登记所有权之房屋,以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而出售未办理或无法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建物总登记)之房屋,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银行贷款部分)之日期为所得归属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时,得以申报缴纳契税移转之日期为所得归属年度。该局又说明,房屋遭法院拍卖,以买受人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之所属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而出售预售屋,则以实际转让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出售房屋或转让预售屋,应於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主动申报纳税,否则经稽徵机关查获有违漏情事,除补徵税款外,尚应依规定处以罚锾。【#054】新闻稿提供单位:法务二科 职称:审核员 姓名:谢锦华 联络电话:(07)7256600分机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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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无法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其财产交易所得之归属年度如何认定?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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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房屋遭他人损害,经和解取得赔偿金中若有属於填补所失利益,例如租金损失及营业利益部分,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之免税所得,应以其赔偿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列报其他所得。 举例来说,甲君所有坐落於市中心之房屋,因A公司施作工程不慎受到损害,其於98年6月与A公司达成和解,领取房屋修复赔偿金2,200,000元,补偿房屋租金损失及营业利益1,300,000元,合计3,500,000元,甲君将上揭赔偿收入全数作为免税所得,未将受补偿房屋租金损失及营业利益1,300,000元列报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其他所得,经稽徵机关核定补税处罚。甲君不服,提起复查、诉愿等程序,均遭驳回。 诉讼双方以撤回诉讼为条件达成和解,由一方受领他方给予之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中属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部分,系属「损害赔偿性质」,可免纳所得税;另非属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部分,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依法课徵所得税。所称「损害赔偿性质」不包括民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之所失利益,亦即本应获得之利益,因损害事实之发生以致不能取得之情形。故承前例甲君受领2,200,000元修复费用属损害赔偿性质为免税所得,不须申报,另填偿所失利益1,300,000元则属其他所得,如未能提出相关成本及费用凭证供国税局查核,应全数申报所得税。 个人如有房屋受损取得赔偿金收入,应注意其中属填补所失利益部分非属免税为其他所得,应於申报所得税时纳入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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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房屋受损而取得之赔偿金,非全属免税所得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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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某记帐业者(注;代理记帐业者并不具备会计师资格)代理某甲公司记帐及申报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明知公司97年11月至99年2月间应纳之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为0元,该记帐业者却伪造缴款书作为代缴纳完毕之凭证,向公司诈取税款不法。经南区国税局查获,移请地检署侦办,全案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依伪造文书及诈欺取财等罪判刑,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3月。南区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应慎选代理记帐业者,申报期间并尽量自行持缴款书向公库缴纳税款,以免遭不肖记帐业者蒙骗受损。新闻稿联络人:监察室刘审核员06–2223985汇总编号:101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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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帐业者涉嫌诈欺、伪造文书遭起诉判刑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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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0年11月7日 台财税字第10004520850号
一、 营业人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其营业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4款规定适用零税率者,除报经海关视同出口之货物,免检附证明文件外,应由该营业人(卖方)将所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交由买受人(买方)於该联空白处或背面签署「本发票所列货物或劳务确系本事业(工厂、仓库)购买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第2项规定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无讹」字样,并加盖买受人统一发票专用章,作为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二、废止本部97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097045186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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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保税区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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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纳税义务人五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万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税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十三 条规定之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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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一百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 17 条条文:增列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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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营利事业分配99年度盈余之最后时点,因99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降为17%,分配股利所含之税额扣抵比率上限该怎么算?
按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所得税法规定之税额扣抵比率上限如下:1. 累积未分配盈余未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者:营利事业分配属98年度以前之盈余,为33.33%;分配属99年度以后之盈余,为20.48%。2. 累积未分配盈余已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者:营利事业分配属98年度以前之盈余,为48.15%;分配属99年度以后之盈余,为33.87%。3. 累积未分配盈余部分属98年度以前盈余、部分属99年度以后盈余、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者:各依其占累积未分配盈余之比例,按前2项规定上限计算之合计数。举例来说,甲公司100年度股东会决议分配98及99年度之盈余500万元,87年度以后之帐载累积未分配盈余为800万元,其中属87至98年度已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累积未分配盈余为600万元,属99年度未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累积未分配盈余为200万元,则税额扣抵比例上限计算:【(600÷800)×48.15%+(200÷800)×20.48%】=41.23%营利事业如违反前述法令规定,分配股利净额所适用之税额扣抵比率,超过规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超过依规定计算之金额者,应就其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责令营利事业限期补缴,并按超额分配之金额,处1倍以下之罚锾。该局特别提醒公司,要注意税额扣抵比率之计算,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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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税后,今年分配股利所含之税额扣抵比例上限要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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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101)年起,现役军人之薪饷暨托儿所、幼稚园、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私立小学及私立初级中学之教职员薪资将纳入综合所得税课税范围,即於后(102)年5月申报101年综合所得税时应列入个人薪资所得申报。另外,虽然军教人员之薪资所得於102年5月申报101年综合所得税时才须列入申报,但国军部队、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幼稚园及托儿所自101年1月起给付军教人员薪资,即应依所得税法、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及薪资所得扣缴办法之规定办理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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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起取消军教薪资所得免税,请注意办理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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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所有权人销售持有期间(指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施行【100年6月1日】前或施行后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计算至条例施行后订定销售契约之日止之期间)在2年以内(含2年)坐落在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筑执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条规定之排除课税项目外,皆应依法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刘先生欲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丁种建筑用地(非都市土地),该土地上有一老旧房屋,因买方要求刘先生拆除后始愿意购买,刘先生将该房屋拆除,并向地政事务所申请建物灭失后,於100年9月15日与买方签订销售契约,因签约时出售标的,系属无房屋之非都市土地,故非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课税范围,免予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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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出售前拆除都市计画外土地上之建物,是否应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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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公司借用个人名义购买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规避营利事业所得税,依实质课税原则,仍需回归公司所得,予以补税及处罚。该局指出,租税法所重视者,为足以表徵纳税能力之经济实质,而非囿於形式外观之法律行为,始符合实质课税及公平原则。该局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甲公司系经营不动产投资兴建及买卖业务,9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合建分售之建物出售收入1.5亿元,而该笔建物之土地登记为甲公司负责人之母A君,经查A君系於建物起造前数月取得该笔土地,其购买该笔土地之资金,先由A君向银行借款1.8亿元支付,随即由甲公司向同一家银行借款相同金额偿还A君该笔借款,甲公司虽辩称代A君偿还银行借款系属借贷关系,惟经该局进一步查核甲公司93至96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并无甲公司所称A君向其借款之记载。因此,前开资金显系甲公司利用A君之名义,以公司资金取得上述土地并建屋出售,依实质课税原则,将该笔土地合建分售收入3.6亿元回归甲公司之收入,计算相关漏报之课税所得及未分配盈余,除补徵税额7百余万元外并处罚锾3百余万元。该局呼吁,切勿滥用私法上契约自由原则,藉由资金安排,将公司出售土地所得移转至个人,规避租税负担,一经查获,除补税外并依漏税处罚。(联络人:法务一科洪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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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用个人名义购买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规避营利事业所得税,应依实质课税原则补税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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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销售原赠与配偶,嗣后配偶又回赠之不动产,於计算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之持有期间时,准将其赠与配偶前持有该不动产之期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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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回赠之不动产,如何计算奢侈税持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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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自100年4月1日施行,行政院核定同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 财政部说明,依上开修正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营业人自100年6月22日起外销货物委由邮政机构出口,其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下同)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其修正理由系考量邮政机构与快递业者承揽货物出口之业务属性类似,相关税务协力义务允应一致,为简化徵纳双方核认是类外销货物出口程序,爰参照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11条第2项第6款及第19条有关离岸价格5万元以下之出口低价快递货物,得凭货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为货物输出人名义办理报关之规定修正,俾资公允。 营业人外销货物申报营业税零税率时,除报经海关出口,免检附证明文件外,如委由邮政机构或依快递货物通关办法规定经海关核准登记之快递业者出口者,其离岸价格在5万元以下,为邮政机构或快递业者掣发之执据影本;其离岸价格超过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并免检附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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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外销货物委由邮政机构出口,其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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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0年6月9日 台财税字第10000061340号
一、营利事业如有所得税法第114条之2第1项各款规定超额分配股东或社员可扣抵税额之情形,且已补缴该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者,其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营利事业违反所得税法第66条之2第2项、第66条之3或第66条之4规定,多计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期初余额或应计入金额,或短计应减除金额,致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金额,应分别於第66条之2第2项、第66条之3第2项或第66条之4第2项规定日期填载正确之期初余额、应计入金额或应减除金额。
(二)营利事业於股利或盈余之分配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超额分配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者,应於超额分配年度自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中减除该超额分配之金额:
1、前项(一)规定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金额之情形。
2、违反所得税法第66条之5第1项规定,分配予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超过股利或盈余之分配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3、未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6规定计算正确之税额扣抵比率。
(三)营利事业於本令发布日起补缴该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得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3第1项第6款及第2项第6款规定,於补缴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其於本令发布日前(不含发布日本日)补缴且尚未核课确定者,有其适用。
二、本部90年4月2日台财税字第0900451147号函说明三(二)2之规定,自本令发布日起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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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得於补缴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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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来查获辖内由赖姓姊妹经营之代客记帐事务所(注1),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法手段短报缴委托业者应纳税款,包括自行购买或利用其他业者委托代购发票及处理帐务之机会虚开不实统一发票,充当进项凭证藉以短报缴税款并加以侵占,甚至未依申报期限缴纳税款而先予挪用,造成委托业者遭补税又受罚。据统计遭侵占税款的营业人有40余家、侵占税款近3千万元,该事务所之主要负责人,业经台中地方法院以连续犯业务侵占及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
该局说明,税务代理人可提供营业人高品质的帐务管理服务,建立营业人与税捐机关的互信,乃徵纳双方最佳的沟通桥梁。惟少数不肖税务代理人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营业人委托缴纳之税款,最近该局於查核营业人列报大量与经营无关进项凭证之案件时,又查获辖内2家代客记帐事务所(注1)亦利用执行税务代理机会,涉嫌以不实统一发票虚列营业人之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趁机侵占所短缴之税款,例如记帐业者实际收受营业人委托缴纳之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万元,因申报时虚报进项税额6万元,实际仅缴纳税款4万元,短报缴之应纳营业税款6万元则据为己有。本案营业人於得知遭渠等2事务所侵占致短报缴税款之情形后,主动向该局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短漏税款者计53家,补缴税额达2,173万9千余元,另该局已将事务所负责人移送检察署侦办刑责。
该局指出,记帐业者(注1)受营业人委任代为整理会计凭证协助处理帐务、工商登记、申报及缴纳各项税捐等,於代理权限内,以营业人名义所为之行为直接对营业人发生效力;营业人欠缴的税捐,即使系代理记帐业者(注1)侵占所致,营业人也只能对之提起告诉以追讨被侵占之税款,至於欠缴之税款,则仍需缴纳。代理记帐业者(注1)因受营业人信赖而委与处理税捐事务,其代理之行为应合法且不得逾越其代理权为限,倘记帐业者涉以不正当方法侵占营业人交付其代缴之各项税款者,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检调单位侦办刑责。
该局特别呼吁,为了遏止不法并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一旦发现代理记帐业者(注1)有涉嫌侵占税款情事,国税局即成立专案进行调查,因此也特别提醒营业人宜慎选代理记帐业者(注1),并确实检视各项委托办理之营业登记案件,按时审视各项委托处理之帐簿书表及税务申报书,尤应注意交付缴纳之税款与其实际申报缴纳之税款是否相符,必要时更可以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查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提供单位:审查四科李宥睿,联络电话:23051111转7521)(注1)代理记帐业者并非会计师事务所,是不具备会计师资格的记帐士或记帐及报税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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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记帐业者侵占所代理营业人应缴纳税款,法院重判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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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民众报税更加便利,缩短报税时间,自今(100)年5月份办理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起,对於简易的申报案件,将提供税额试算的创新服务措施,也就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各地区国税局将会主动计算99年度综合所得税,於4月25日前以挂号寄发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试算税额通知书及相关表单,经过纳税义务人确认或缴纳税款后,即完成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的手续。
试算税额通知书上载有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所得额、免税额及扣除额资料,纳税义务人收到上述书表后,务必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同意且接受试算结果,於法定申报期限前(99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限为100年5月31日),依下列方式办理,即完成申报程序。
一、缴税案件者:按试算税额通知书所载之「应自行缴纳税额金额」缴纳,缴纳方式与目前结算申报之缴纳方式相同。
二、退税案件或不缴不退案件:
1.线上登录:透过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tax.nat.gov.tw)线上登录,退税案件确认试算内容及退税方式;不缴不退案件确认试算内容。
2.书面确认:填妥国税局寄发之确认申报书,退税案件确认试算内容及退税方式;不缴不退案件确认试算内容,递送或以挂号邮寄(以邮戳为凭)至原寄发该通知书之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服务处,或就近送至任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服务处代收。本项服务作业系便民措施,国税局所寄发之试算税额通知书非属税额核定处分,若纳税义务人地址有变动或因个人因素,不同意采用本项试算服务者,需於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透过网际网路经由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或以书面向各地区国税局申请。一经申请不适用本项试算服务即不可撤销,应依法另行办理结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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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99年度综合所得税―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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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1月28日起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仍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收入。
营利事业应收帐款逾两年未收,得转列呆帐费用,基於衡平课税原则,以往稽徵机关针对应付未付之费用或损失逾二年尚未给付部分,依照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3项及营利事业查核准则第108条之1规定予以转列其他收入。嗣经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57号解释以违反宪法第19条租税法律主义,应自98年4月3日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於一年内失其效力,致相关作业於此空窗期无所适从。
逾消灭时效之应付未付各项债务,应转列其他收入之课税规定,现业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於100年1月26日公布,纳入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规定,正式取得调整法源,并於本年1月28日生效。现行规定除将原租税客体「应付未付之费用或损失」予以更细分为「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外,原时效规定「逾两年」部分,因造成部分债务之请求权时效与民法规定不符,爰修正为「时效消灭年度转列收入」,将转列年限回归民法消灭时效之规定,以符法令规定。如将来确实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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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消灭时效之应付未付各项债务,应转列其他收入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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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屏东县分局表示,最近该分局查获辖内民众运用捐赠给合法登记的学术研究基金会,一方面於申报个人综所税时列举扣除额减免税捐,另一方面,在捐赠汇款完成后,再提出以学术研究计画等相关名目向该学术基金会申请补助款,领回大部分原捐赠款项,而该领取的研究补助款又属所得税法第4条所规定的免税所得,企图以形式上合法捐赠达到逃漏税捐之目的。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本案捐赠人虽有捐赠资金纪录,且相关请领研究补助款皆为基金会成立章程所明定,亦有合法收据及凭证可供查核,惟捐赠资金最后又都回流原捐赠人,形成捐赠人实际未支付资金,却可达到减免扣抵税捐之不公平现象,该分局总共查获不实捐赠金额约470万元,因此除依法剔除补税外,并裁处罚锾。
该分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可自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扣除金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而这些机构或团体必须已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且最重要的是必须有实际捐赠之事实,并无资金回流之情事,才能合法列报为捐赠扣除额。
该分局呼吁民众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时,应有捐赠事实并检具经依法登记或立案之机构或团体所开立的捐赠收据,以免届时被查获,遭补税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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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捐赠真逃税,以形式上合法掩护非法,经查获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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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00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100年度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总额在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二)超过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三)超过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100年度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733,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民国100年3月退休,其服务年资20年,一次领取之退休金500万元,,该员工领取退休金500万元,其中免税之退职所得额为4,190,000元〔(169,000元×20年)+(5,000,000元-169,000元×20年)÷2 〕,因此该员工应税之退职所得额为810,000元(5,000,000元-4,1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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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00年度退职所得免税额度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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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教育部培育优质人力促进就业计画」厂商,提供实习机会予实习学员,并支付学员薪资、劳健保费及退休金,再检具证明文件向承办学校申请拨款,接获承办校方开立予该公司之扣缴凭单时,究竟帐务应如何处理及申报所得税?可否以代收代付方式处理?
国税局表示:该公司依据「教育部培育优质人力促进就业计画」支付学员薪资及劳、健保费等,应依支出金额申报薪资及劳健保费等,至於检具证明文件向学校申请拨款,因所取得之补助款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及第17款规定之免税所得,所以要就学校拨款及开立凭单金额列报其他收入。
国税局呼吁,最近曾发现公司收到补助款时以暂收款入帐,未申报其他收入,经核定补税移罚。所以,营利事业如与学校建教合作,向学校申请补助款,或雇用残障同胞,而向劳工局申请补助款,请确实依上开规定办理,以免被补税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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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机关补助款请记得申报其他收入,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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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以下简称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1款规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若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在新台币(以下同)1,000元以下、销售额较实际销售额短(溢)开1,000元以下或营业税较实际营业税短(溢)开50元以下者,免予处罚。上开规定所称「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应以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销售额为认定标准。
财政部说明,减免处罚标准系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2第2项授权订定。同条第1项规定,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处罚锾之行为,其情节轻微,或漏税在一定金额以下者,得减轻或免予处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所载内容商号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如有漏印或列印不清,或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金额错误而未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4条规定作废及另行开立等情事,依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惟考量该张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者,因其影响税额仅50元,情节轻微,爰减免处罚标准中明定对每张所载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者免予处罚。惟所载销售额究应以实际销售额或误植之销售额为认定标准,因乏明确规范,该部爰发布释令,俾资遵循。举例而言,据国税局查报,有营业人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实际销售额618元(含税后应开立金额为649元),误植为952,999元(含税后开立之金额为1,000,649元),该营业人开立错误金额已逾百万元,如以正确销售额作为认定可否免罚标准,显逾公平,爰应以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错误销售额952,999元作为是否符合上开免罚规定之认定标准。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揭案件营业人因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有应依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处罚情事而无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规定之适用者,应依该部90年11月22日台财税字第0900456423号令规定,以该张统一发票之「正确销售额」618元为罚锾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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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1款免罚规定认定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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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机关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儿所,所开立之银钱收据,可免贴用印花税票;至於安亲班及托婴中心,须由政府机关或公私立学校所办理者,始可免纳印花税。
依印花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公私立学校处理公款所书立的凭证,可以免纳印花税;又查财政部相关函释规定,经政府机关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儿所,处理公款所书立之凭证,可以比照公私立学校免贴用印花税票;至於儿童托育中心(安亲班)及托婴中心收取费用所开之收据,除由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办理者,可免纳印花税外,其由团体、私人或公司行号所办理者,因未具政府机关或学校之性质,依法仍应缴纳印花税。
各地升学补习班、职业班、健身院及技艺讲习班等,虽经各该主管机关立案或备案,但与一般公私立学校性质不同,其所书立之各项凭证,仍应依法贴用印花税票,民众在索取收据时,应留意收据上有无贴印花税票,或盖有经税捐机关核准汇总缴纳的印花税总缴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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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安亲班收据贴用印花税票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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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应於取得年度以「其他收入」科目列帐申报,并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若因故遭取消受领资格,依规定缴回所领取之经费,如属同一年度,应列报为其他收入之减项;如属不同年度,则列报为其他费用。 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原则上应全数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仅在接受政府补助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之专案计画,始得按所购建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换言之,如非购置折旧性资产或未实际购建折旧性资产者,则无分年认列收入规定之适用。举例,甲公司於96年初自新闻局取得预定购置折旧性数位化设备器材之补助金160万元,惟因故未履行与新闻局签订之「95年度辅导电影产业数位升级合约」约定,经新闻局取消补助金之受领资格,不符合前揭专案计画补助奖励,无从适用分年平均认列收入之规定,甲公司96年度未缴回补助金亦未申报所领取之补助金,经国税局全数核定为漏报收入,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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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取消政府补助金受领资格,惟未於当年度缴回补助款项,领取年度仍需列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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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99年12月25日高雄县市合并改制作业,原隶属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之高雄县辖区国税稽徵业务,将於100年起移转由高雄市国税局承接办理;亦即原隶属南区国税局之高雄县分局、冈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将於100年1月1日改隶属高雄市国税局,高雄县分局并将配合行政区域调整,更名为「高雄市国税局凤山分局」。
因国税业务的调整与县市合并的基准日并无明显密不可分的关联,为利会计年度及业务划分之衔接,报经行政院核定以100年1月1日为国税局组织、业务及服务辖区调整的基准日,与高雄县市改制合并的实施日期为99年12月25日有别;也就是说,高雄县市在99年12月25日合并为高雄市,但是在99年12月25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间,原高雄县的国税稽徵业务仍属南区国税局职掌,至100年1月1日时才调整由高雄市国税局承接。
高雄市国税局特别提醒大高雄地区的民众,县市合并后,该局所属各分局、稽徵所服务的行政区域范围及办公地点均无变动,营利事业税籍亦无变更,100年1月应办理之99年11-12月(期)、12月(期)营业税申报及99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及股利凭单资料申报,皆维持现行作业方式。另外,该局也说明,配合高雄县市合并改制后,行政区一律以「区」为单位,也就是说改制前的高雄县「乡、镇、市」将改为「区」,「村」改为「里」,因此,高雄县分局、冈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之地址,於县市合并后,将配合直辖市行政区以「区」为单位而调整,如冈山稽徵所地址「高雄县冈山镇介寿路100号」,将改为「高雄市冈山区介寿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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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县市合并改制作业将届倒数,高雄市国税局自100年1月1日接管高雄县国税稽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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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办理网路交易销售查核案件,查获营业人除网路交易外,并发现尚有透过电话订货后宅配到货之交易,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查获短漏报销售额2,000万元,经该局核定补徵营业税100万元,并依规定裁处罚锾100万元。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及缴纳营业税。近年来网路交易日益普及加上匿名性高,营业人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逃漏税捐情事层出不穷,更有业者借由分散网路交易帐号,以规避国税局之查缉。某衣馆有实体店面并架设网站销售服装、饰品等,国税局透过搜集网拍业者资料,并实际上网站了解该商号交易模式,发现其送货方式为宅配货到付款、超商取货及先行汇款后收货,收款方式则可线上刷卡、汇款入指定帐户及代收货款。为查核营业人有无涉及逃漏税捐情事,国税局运用多方资料,如:营业人电子商务合作契约、宅配服务纪录、付款纪录等,发现营业人实际销售额与申报之销售额有悬殊之差距,逃漏税捐属实,造成国库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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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交易成避税天堂,国税局进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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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理酒系专供烹调使用,与饮用酒并非同类或类似产品,两者在用途、品质、最终使用者、通路、消费者习惯、价格政策并不相同,因而在贩售「料理酒」时,应放置於料理用品区陈列,即与盐、醋、酱料等调理用品摆放同一区,勿与饮用酒置放同一区,并建议可於饮用酒区设置引导标示,方便消费者至料理用品区选购,另制作宣传广告时,亦请配合将料理酒类置於料理用品区版面,并依财政部公告之警语「食用含酒料理,请勿开车」标示,以资与饮用酒有所区隔。 菸酒税法第2条之料理酒分为「一般料理酒」及「料理米酒」,即「一般料理酒」含0.5%以上之盐,而「料理米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不超过20%且包装标示有专供烹调用酒字样,以上可作为各通路业者简易判别办识之参考,请勿将上述料理酒与一般饮用酒置於同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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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售料理酒应摆放在料理用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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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补、应退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强制执行之限额如下,自即日生效:
中华民国99年9月24日 台财税字第09900387560号
一、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每次应补徵金额於新台币(下同)300元以下者,免徵。
二、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印花税、契税、娱乐税之滞纳金及利息,每次应补徵金额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三、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每次应退金额於200元以下者,免退;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及罚锾,每次应退金额於100元以下者,免退。
四、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娱乐税之本税及该等税目之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每案免移送强制执行限额为3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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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补、应退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强制执行之限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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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规定:营利事业之下列捐赠,其捐赠总额在新台币一千万元或所得额百分之十之额度内,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限制: 一、购买由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1、营利事业购买国内文化创意事业之原创产品或服务。2、营利事业购买前款之原创产品或服务经由学校、机关或团体核转予学生或弱势团体。二、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1、营利事业捐赠国内文化创意事业於偏远地区无偿举办文化创意活动;或法人、合伙、独资之国内文化创意事业自行於偏远地区无偿举办文化创意活动。2、前款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应以公开方式为之。三、捐赠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其捐赠费用或损失之认列,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1、育成中心经营团队管理阶层人员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从事文化创意事业投资、研究、创作、行销或服务二年以上之资历。2、育成中心可提供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育成空间、九十平方公尺以上公用空间及其相关设施,供其他文化创意事业运用。3、育成中心於获得捐助设立后已进行营运,有文化创意事业进驻或运用。4、育成中心应设置独立财务帐簿,其受赠款项应专款专用。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事项。另依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认列费用或损失实施办法规定: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者,应於该会计年度终了后之一个月内,检附申请书及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之一,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一、购买之产品或服务系属国内文化创意事业之原创产品或服务及学校、机关或团体核转予学生或弱势团体之相关证明文件。二、举办文化创意活动之相关证明文件。三、捐赠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及其进驻或运用之相关证明文件。四、其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定应检附之文件、资料。前项证明文件,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认定后核发,并副知营利事业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及其他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营利事业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支出相关凭证及资料,送请营利事业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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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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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为加速并简化税款销帐工作,节省稽徵机关人工销号登打成本与时间,并缩短税款入库时程,各类缴款书自99年7月1日起实施条码化,该局盐埕稽徵所特於网站(http://www.ntak.gov.tw/e03)便民服务项下提供自行印制缴款书之操作步骤,纳税人可参考该操作步骤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列印条码化缴款书或下载「国税条码化缴款书列印软体」(单机版仅提供营业税401、403、404及扣缴税额缴款书列印)自行列印缴款书,因该列印之缴款书已条码化,纳税人持该缴款书缴税时,只要经扫描读取缴款书上条码资料即完成缴税程序,而无须再浪费等待时间。鉴於以往人工填写缴款书缴交税款时,国税局必须经过繁琐的作业流程方告完成销号手续,不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更徒增稽徵成本;惟缴款书条码化后,各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只要配合相关电脑作业,即可完成税款销号作业。且应纳税额新台币20,000元以下案件可直接到超商缴纳并采免手续费方式办理。缘国内超商密度高且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亦提供纳税人更便捷的缴税方式。
https://www.zwcpa.com.tw/hot_30128.html
为配合政府致力推动缴款书条码化,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盐埕稽徵所特提供自行印制缴款书步骤供民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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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财政部99年7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904092170号令规定,配合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5条及第126条之规定,营利事业按其9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99年度暂缴税额时,应以其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课税所得额,按99年度施行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及起徵额所计算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
依新修定的税率17%及起徵额12万元计算暂缴税额者。(一)98年度课税所得额在120,000元以下,无暂缴税款,免办理暂缴申报及免缴纳暂缴税款。(二)98年度如课税所得额介於120,001元至181,818元之间,则暂缴税额为(98年课税所得额-120,000)×1/2×1/2。(三)又如课税所得额在181,819元以上,则暂缴税额为(98年课税所得额)×17%×1/2。
一、申报期间: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期间自99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但采特殊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申报期间比照历年制推算,例如采7月制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应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办理暂缴申报。
二、申报单位:营利事业若符合下列规定者,可免办理暂缴申报:
(一)营利事业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额者,於自行向国库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办理申报。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三)独资、合伙组织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四)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五)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无应纳税额者。
(六)本年度上半年新开业或无营业额者。
(七)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八)营利事业以9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按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所计算之税额之二分之一为99年度应纳暂缴税额,该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
(九)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不适用所得税法第67条及第68条规定之营利事业。
三、申报方式:
(一)人工申报:营利事业於申报期限内备齐所有文件资料,可至该局任一辖区分局、稽徵所办理暂缴申报。
(二)网路申报: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 //tax.nat.gov.tw)下载申报软体,将申报资料建档,并於申报期限内上传申报。除暂缴税额申报书及缴款书外之相关附件资料,请於10月7日前送交所辖分局、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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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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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0.08.06台财税字第09900179790号
一、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之股票股利,嗣后出售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计算证券交易损益时,得以其面额依同法第44条及第48条规定计算成本;营利事业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及第2项规定计算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时,亦同。
二、本部98年5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800041000号令,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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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股票股利之证券交易损益计算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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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使用之收银机,应具备合计、日计及月计等统计及列表性能,并应保存每部收银机销售金额日报表及月报表至少5年。 南区国税局表示,修正前「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仅规定收银机需具有合计、日计及月计等统计性能,作为公司行号编制记帐凭证与会计帐簿及填列统一发票明细表(按日汇填)之依据。为贴近现行实务作业,财政部日前特修正「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第4条及第8条,除增列收银机列表性能外,并规定每部收银机日报表及月报表应於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至少保存5年。 该局特别吁请业者,请先自行检视目前使用之收银机功能是否完备以免届时有无法正确操作收银机或机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开报表等情事,并要记得每部收银机日报表及月报表应在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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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使用收银机 新规定100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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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9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捐赠某寺庙之捐赠扣除额40万元,经国税局以该寺庙提供之97年度帐簿记载该笔金额之捐款人系由A公司改为甲君,且甲君无法提供相关资金流程供核,难认其有捐赠之事实,乃否准认列。 甲君不服,主张该笔捐款原由A公司捐赠,因该公司营运亏损,不宜作大额捐赠,其身为该公司之总经理,乃认捐该笔款项,并请庙方将感谢状改开给甲君。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 该局说明:为善不欲人知者,所在多有,但假捐款之名,行逃税之实者,也不在少数。国税局为遏止虚列捐赠扣除额案件,以维护租税公平,对於大额或异常捐赠案件,均加强查核,若受赠单位无法提示确有收取捐款之帐证资料,或捐款人未能举证捐款资金流程等相关资料,以证明确实有捐款事实,国税局将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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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列报大额捐赠扣除,应提示相关资金流程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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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国内提供国内学生至澳洲游学服务,取得澳洲学校给付之佣金收入,是否能够适用零税率?
按「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物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营业税。」「左列货物或劳务之营业税税率为零:二、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7条第1项第2款所明定。次按「营业人於国内提供国内学生留学、游学服务,取得国外学校给付之佣金收入,非属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收入,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为财政部99年4月19日台财税字第09900098590号函所明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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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於国内提供国内学生留学、游学服务,取得国外学校给付之佣金收入,非属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收入,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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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18日新修正所得税法第5条第5项规定,营所税起徵额调高为12万元、税率降低为17%,自99年度施行(100年5月申报99年度营所税)。调降营所税税率为单一税率17%,以提升我国租税环境国际竞争力,并且考量课税所得额超过起徵额时,将产生税负遽增之情形,调高起徵额12万元并维持现行但书规定。是以课税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下者免税,超过12万元者全额按17%税率课税,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之半数。
【速算公式:课税所得额在181,818元以上者,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17%;课税所得额在181,818元以下者,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12万元)÷2】。
举例说明,某公司采暦年制,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於100年5月结算申报,全年课税所得额若为20万元,应纳税额为34,000元【200,000元×17%=34,000元,(200,000元-120,000元)÷2=40,000元,取金额小者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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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新税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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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支付大卖场的奖励金可否列为佣金支出。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0条规定,营利事业依经销契约所取得或支付之奖励金应按进货或销货折让处理。
营利事业支付超商、大卖场广告赞助费、上架费、运费补助费等,其属销货折让性质而营业成本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之案件,应将列於广告费或其他费用项内之广告赞助费、上架费,依销货折让性质转列营业收入项下减除后,再行核计成本。大卖场与营利事业间收付奖励金部分,系属销货折让性质,营利事业常误将支付该笔奖励金的进项凭证列为佣金支出或其他费用项下,实际应转正为销货折让性质。以免不符规定遭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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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经销契约所支付之奖励金应按销货折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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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规定,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退还。但如以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依同法第3条及33条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除应自行开立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外,且不得由自己或他人持该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或申请退还已纳之营业税。否则,经国税局查获,除追缴税款外,将按所漏税额处1倍至10倍罚锾,并得停止其营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系企业,甲公司因债信不良,恐债权人催讨债务,乃与乙公司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将名下建筑物过户登记予乙公司,并开立发票交给乙公司,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前开发票外加之5%营业税。国税局以乙公司并未支付价金,是无偿取得该建筑物,乃否准退税;另以乙公司虚报进项税额逃漏营业税,除追缴税款,并按所漏税额处2倍罚锾。乙公司不服,主张该公司是以增资款给付该系争不动产价金,且甲公司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由,提起行政救济,终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乙公司主张以增资款给付价金,但经查该笔款项回流至提供资金的诉外人丙君个人帐户,且乙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股东往来明细、发生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以证实其有支付系争款项之事实。因此国税局以甲、乙两家公司间系争不动产之移转并非有偿买卖,而甲公司未依规定开立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给自己,却开立统一发票予乙公司充作进项凭证及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乙公司并无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之情事,乃否准退税,并对乙公司虚报进项税额之行为补税及处罚,均於法有据,因此判决乙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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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无偿取得固定资产,依法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亦不得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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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课税之相关规定,特说明如下:
一、依财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00071529号函,民宿税捐之核课,前经行政院观光发展推动小组第34次会议决议:「乡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数5间以下,客房总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员工,自行经营情形下,将民宿视为家庭副业,得免办营业登记,免徵营业税,依住宅用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及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至如经营规模未符合前开条件者,其税捐之稽徵依现行税法办理。」
二、复依财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财税字第09600434600号函,乡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办法申请登记而作民宿使用,尚无财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00071529号函将民宿视为家庭副业,得依住家用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之适用。因此合法民宿须先依民宿管理办法申请登记作民宿使用,并符合上述说明客房数5间以下等3个条件经营始能享有租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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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记之民宿享有租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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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会影响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捐优惠。在地价税减免优惠方面,若您已享有按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课徵地价税的土地,当您或您的配偶、直系亲属户籍迁移,致无人在该地设立户籍登记时,除丧失该项适用地价税优惠税率权益,且在户籍迁出后30日内未向地方税务局(税捐处)申报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者,除追补应纳税额外,最高处以短匿税额3倍罚锾。在土地增值税方面,若您曾申办重购自用住宅用地退还土地增值税,在5年内将户籍迁出致不符自用住宅要件时,会被追缴原退还的土地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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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出对税捐优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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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迩来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陆续发现数家营利事业连年申报亏损,与当年度该行业普遍赚钱情况不符,经请业者说明连年申报亏损的原因,业者表示96及97年申报赚钱且已将应缴之税款5万余元交予委任之记帐业者,并非连续多年不缴税,另提示已向公库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影本证明,本局认为有异常,有进一步查证必要。本局爰查证该等税款是否已入国库,查证结果国库并未收到该公司缴纳之税款。再转向业者提示缴款书影本所载之银行查证是否收到该笔税款,渠等银行皆回复未收到,本局始发觉事态严重。另亦有业者从89年至96年实际支付税款给记帐业者11,974,590元,请其代为缴纳,惟真正解缴到国库仅5,688,675元,共短少6,285,915元。后因业者发现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告发,该记帐业者警觉事态严重,乃於98年12月21日起陆续向国税局更正申报并缴纳原私吞的税款。因本案尚涉有侵占营业税问题,全案已移送调查局调查中。经深入了解,发现发生这些状况的业者都有一个共同特性,就是委请之记帐业者已合作多年,不疑有他,从不曾向其索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表及缴款书回执,或仅取得影本,以致给不肖记帐人员有机会透过伪造申报书表或税单之方式,从中侵占税款。国税局呼吁各营利事业负责人,即使生意再忙,也要记得向代为申报各项税目税款之员工或记帐业者要回盖有税捐稽徵机关收件章之申报书正本及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收款印戳之缴款书回执联正本,并且核对与您交付之金额是否相符。国税局同时吁请记帐业者不要心存侥幸,以为忙碌的大老板永远不会察觉伪造舞弊等不法情事,伪造文书乃公诉罪,不可不慎!【#221】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一科 职称:审核员 姓名:王介萍 联络电话:(07)7256600分机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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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记帐业者透过伪造申报书表或税单之方式,从中侵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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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登记有关事项,由财政部定之。」及第38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设於中华民国境内各地区者,应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税额。」故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及报缴营业税,故其分支机构可视为独立之营业主体。是以,总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如涉及违章情事,应以实际发生违章行为之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违章主体。依此意旨,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二、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所称「他人」之范围应包括总公司、直属门市部及设置於其他县市等分公司。如属总分支机构之营业人,不论系自行印制收银机统一发票或向代售发票处所购买统一发票,都应将「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配用自行印制之收银机统一发票起迄号码明细表」或「统一发票购买明细表」与统一发票之起讫号码,再三核对清楚后再使用,以避免发生误用他人之发票,而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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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将发票对调使用仍应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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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无论是否分居、分户设籍、采联合财产或分别财产制,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原则上应该合并申报。
二、夫妻分居而无法取得配偶所得资料者,仍应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内载明配偶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并於“□夫妻分居者”栏打ˇ,以免造成漏报违章送罚。此类案件之夫妻各自办理结算申报纳税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分别核发税单,稽徵机关即按归户合并后所得计算全部应纳税额,再按个人应纳税额占夫及妻应纳税额合计数比率计算各自应分摊之应纳税额后,减除其已扣缴税款、可扣抵税额后,分别发单补徵。
三、夫妻得分开申报之例外情况如下:
〈一〉所得年度中结婚或离婚者,可选择分开或合并申报。以98年度所得税为例,在98年度中结婚或离婚者,可以选择采合并申报或分开申报。
〈二〉夫或妻年满60岁或未满60岁但无谋生能力,可由子女申报扶养,此时夫妻可以一方单独申报,另一方列报为他户受扶养亲属,或夫妻双方列为不同申报户的受扶养亲属。
〈三〉父母申报扶养仍在校就学但已婚之子女,则该受扶养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时,可以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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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有无例外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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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在今年(99年)5月份办理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无须计算及缴纳其应纳之结算税额,但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规定列为营利所得,依税法规定课徵综合所得税。故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须缴纳其应纳之结算税额,如当期有各类所得之扣缴税款,可以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在办理同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从应纳税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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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合伙的营利事业申报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无须计算及缴纳其应纳之结算税额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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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查调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98年度所得收入资料,只要须带自己新式身分证正本(验证后发还)及印章。若受托查调其他成年人,如父母、年满20岁以上子女及兄弟姐妹之98年度所得资料,须填写授权书,并须带自己及授权人(或是委托人)新式身分证正本(验证后发还)及印章,若不方便须带授权人新式身分证正本,则可以用新式身分证影本代替(影本并授权书存档)。
若持健保卡、驾照或户口名簿(户籍誊本)要查调所得资料,皆因与规定不符,无法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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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查调98年度个人所得收入资料,需检附那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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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课徵地价税之土地,於申请期限过后始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当事人可以未接获稽徵机关辅导函为由,补办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缴纳地价税之手续,如经查明符合税法规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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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自宅用地於期限过后始补办申请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如符要件准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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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规定应申报课税之所得额有漏报或短报情事,或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应分别视其有无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申报,按其所漏税额或就其短漏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处2倍或3倍以下之罚锾。考量前述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之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并未短漏当年度所得税额,其对国库税收之影响,系视该等营利事业以后年度是否依第39条规定申报扣除该年度亏损而定,如依前述规定处罚,又无合理最高金额之限制,恐有处罚过重之虞,爰於98年5月27日修正增订属於前开短漏报之情形,其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之规定,尚非所有短漏报所得案件均有其适用。
次按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3规定,纳税义务人违反本法或税法之规定,适用裁处时之法律。但裁处前之法律有利於纳税义务人者,适用最有利於纳税义务人之法律。故营利事业於98年5月28日以前有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情形且尚未裁罚确定之案件者,均得适用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之规定。 依据前述规定,工商时报99年2月23日A16版报载:「93年以后营所税补税,最高罚9万」仅适用於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且尚未裁罚确定之案件。至於不符上揭情形之营利事业,如发生短报或漏报所得额之情形,仍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处罚,并无最高金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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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之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处罚上限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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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资讯爆炸的时代里,企业为了传递讯息与消费者,刺激消费欲望,往往会投入巨额的广告费用,然广告费支出究应属当期费用,或应按经济效益分年转销,往往困扰著企业。 基於会计收入与费用配合原则,若广告费用之经济效益仅及於当年度,则该支出应列为当期费用,反之,广告费用经济效益长达数年者,则须先以递延费用列帐,并於经济效益期间内,配合收入之实现分年转为费用。 国税局於查核某企业96年度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辖内某化妆品制造公司,为推广新开发之美白化妆品,除邀请影视红星代言外,亦推出一系列电视、平面广告,使得当年度广告费遽增;因该广告之经济效益及於多年度,且96年度该项新产品亦尚未产生相对收入,致使96年度营业利润遽降,依收入与费用配合原则,该公司同意将本期列报有关新产品推广之广告费,按广告经济效益期间,分3年摊销。 提醒企业注意,若将具未来经济效益之支出全数列为当期费用,虽可降低当期课税所得额,减少税赋,但却扭曲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并造成未来税捐负担之增加,且违反量能课税之租税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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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费并非全属当期费用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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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所得税法第5条第4项及第5条之1第1项。 公告事项: 一、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免税额,每人全年82,000元;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年满70岁者,暨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70岁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104,000元为限。 四、98年度综合所得税之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98年度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如下: (一)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在410,000元以下者,课徵6%。 (二)超过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课徵24,600元,加超过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三)超过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课徵113,000元,加超过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四)超过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课徵341,900元,加超过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五)超过4,090,000元者,课徵914,900元,加超过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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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及课税级距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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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对於「退职所得」之定义为,「个人领取之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及非属保险给付之养老金等所得。但个人领取历年自薪资所得中自行缴付储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同时同法条第4项规定退职所得「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百分之三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财政部依法於98年11月25日以台财税字第09804567530号令公告99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其规定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99年度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总额在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二)超过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三)超过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99年度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733,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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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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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便民服务,财政部继推广民众赴超商缴税之多元化缴税管道后,再祭出大利多,自9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国税,除采信用卡缴税外,其余缴税方式,均由政府编列经费负担手续费,民众免付手续费。
国税局表示,民众缴纳国税管道主要有6种:亲赴银行临柜以现金或支票缴税、自动柜员机缴税、以缴税取款委托书及约定转帐缴税、晶片金融卡缴税、至便利超商缴税及以信用卡缴税等方式。纳税人缴纳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及营业税,采晶片金融卡或至便利超商缴税,98年12月31日前须自行负担手续费10元或6元,99年1月1日起则免付手续费。
但民众逾缴纳期限缴纳税款,仅能采亲赴银行临柜缴税,不适用自动柜员机、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缴税方式。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疑义,可拨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或洽辖属分局、稽徵所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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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1日起,除信用卡缴税外,缴纳国税免手续费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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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自99年1月1日起取自香港、澳门或欧美等全球海外地区之所得,全户全年合计数达新台币100万元,须并入基本所得额,故民国100年申报99年度个人基本所得额,系依所得税法规定之综合所得净额,加计下列4项特定免税所得额及扣除额之合计数:
1. 海外所得:个人於海外从事证券投资、土地交易、租赁所得、执行业务所得等,举凡未曾向中华民国缴纳税款之海外所得,全年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免予计入;达100万元(含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
2. 保险给付:95年1月1日以后订立之受益人与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超过3,000万元者,扣除3,000万元以后之余额全数计入。
3. 未上市、未上柜及非属兴柜公司股票及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
4. 个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减除之「非现金之捐赠」。
依照上述所计算出来的基本所得额在600万元以下者,因可扣除600万元之扣除额,故没有缴纳基本税额之问题;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者,应先扣除600万元后,再就其余额按20%税率计算基本税额,算出基本税额后,需再与一般所得税额作比较,当一般所得税额高於基本税额时,即依一般所得税额缴纳所得税,无须缴纳基本税额;当基本税额超过一般所得税额时,除按一般所得税额缴纳外,并另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再减除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缴纳,亦即另须缴纳之基本税额=基本税额-一般所得税额-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至一般所得税额系指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减除投资抵减税额之余额。又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基本税额-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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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海外所得基本税额,即将於99年1月1日起实施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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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商品盘损,依商品性质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无法提出证明文件者,如营利事业会计制度健全,经实地盘点结果,其商品盘损率在1%以下者,得予认定。 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规定,商品盘损只有存货采永续盘存制或经核准采零售价法者才能适用,营利事业如属会计制度健全,且其商品性质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在无法提出证明文件之下,经实地盘点结果,其商品盘损率在1%以下者,则可列报。 某家公司9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列报巨额商品盘损,经该公司说明系商品出售时计数错误,致期末盘点与帐载数量不符,造成灭失事实。经国税局调查该公司列报商品盘损率虽未达1%,惟盘损之商品为衣服、配件等,依商品之性质不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与前揭规定商品盘损之列报要件不符,致被剔除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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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盘损率1%以下之商品盘损须符合特定要件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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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之直系亲属依依国民年金法规定缴纳之保险费,得列为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2保险费列举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国民年金保险、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总额,以不超过2万4千元为限。
二、个人依国民年金法规定领取之老年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丧葬给付及遗属年金给付,系属保险给付,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至领取之老年基本保证年金、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及原住民给付,系属政府之赠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21176.html
缴纳国民年金之支出及因国民年金取得之收入应如何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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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系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未满183天者而言。是以,该公司8月1日引进之外籍劳工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应依给付时之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办理扣缴,亦即扣缴义务人支付外籍劳工之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新台币25,920元以下者,按给付额扣缴6%税款;如超过新台币25,920元者,按给付额扣缴20%税款,且应於给付之日起10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开具扣缴凭单,向该管辖国税局申报核验。若未依照上述规定期限内填报者,稽徵机关除限期责令公司补报外,还会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罚。
上开所得,公司每次给付时均应依规定扣缴税款,并无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11条之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2仟元者,免予扣缴之适用。
举例说明:甲公司於98年8月1日引进2名外籍员工,9月7日给付A君及B君8月份之应税薪资所得分别为20,000元、40,000元,则甲公司於给付时,应代扣扣缴税款别为1,200元、8,000元,同时应於9月16日前缴清代扣税款,并向扣缴单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报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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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於98年8月1日引进外籍劳工,应如何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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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8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除税法另有免税规定外,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另同法第2条及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一般来说,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却未申报缴纳的状况,多是误认其本身并非营利事业,无须缴纳营业税,国税局就曾查获某财团法人提供劳务取得委办及服务收入,却未依规定开立发票及漏报缴营业税的案件,除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千2 百余万元外,并处3千6百余万元罚锾。因目前国税局已针对机关、团体销售货物、劳务有无依规定报缴营业税的案件进行挑档作业,并将列为下年度营业税选查对象,在此特别呼吁各机关、团体、组织应自行检视收入资料,如发现有违反上述税法规定情事,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所辖国税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即可免予处罚;否则若经查获,将依营业税法第51条等相关规定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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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销售货物、劳务,列入选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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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修正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以往年度营业之亏损,不得列入本年度计算。但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十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依98年2月11日台财税第09804513590号函释,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公司,经稽徵机关核定之92年度以后(含92年度)亏损,尚未依法扣除完毕者,得适用原为5年修正后为10年之规定。 纳税义务人若违章情节重大者,不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有关前10年亏损扣除之规定,营利事业列报成本费用等课税资料,应依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切勿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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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之92年度以后亏损尚未扣除完毕得适用修正后10年扣除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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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迁让「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补偿费收入,应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其余额按其他所得类别,於所得发生年度依法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其他所得:不属於上列各类之所得,以其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另按财政部74年5月6日台财税第15543号函释:「个人迁让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补偿费收入,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目前为第10类)规定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若无法提出成本费用凭证以供查核者,应以补偿费收入之50%为所得额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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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迁让补偿费,应如何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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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得否列报为扶养亲属,可依下列3种情况说明:
(一)现役军人若未满20岁或满60岁,符合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扶养亲属免税额规定者,可由纳税义务人列报为扶养亲属。(二)现役军人虽满20岁,如仍就读军事学校,符合前项扶养亲属规定者,亦可由纳税义务人列报为扶养亲属。(三)现役军人如已结婚,可与其配偶合并申报,列报本人及配偶免税额。所以,依前开规定,林先生家中已满20岁之现役军人,如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者,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得列报为扶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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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得否列报为扶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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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财政部98年10月13日台财税字第09804747720号函释,专供身心障碍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请免徵使用牌照税案件,不论每人一辆或每户一辆,其身心障碍手册记载之地址,如与户籍地址不符者,仍得准依使用牌照税法第7条第1项第8款规定免徵使用牌照税。
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可申请一人一辆或一户一辆车辆免税,其申请管理规定如下:
一、身心障碍者有汽车驾驶执照,其本人所有之车辆可办理一人一辆免税,应备证件为:身心障碍手册、身分证、印章、行车执照及驾驶执照。
二、身心障碍者无汽车驾驶执照,可申请每户一辆免税,应备证件为:身心障碍手册、行车执照、车主印章、驾驶执照及户口名簿。
使用牌照税系以日计算,民众只要证件备齐,自申请当日即可开始免税。申请人应检查身心障碍后续鉴定日、行车执照及驾驶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间内,车籍与户籍地址须一致,而身心障碍手册记载之地址可不一致。但申请每户一辆者,车主与身心障碍者必须为设籍同一地址之亲属,任何一方迁离户口,将自迁出日起恢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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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手册记载之地址如与户籍地址不符者,使用之车辆仍可申请免徵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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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林姓纳税义务人,93年度以20,000元购买某公益基金会面额200,000元之捐赠收据,并以该收据列报93年度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经该局查获,除补徵税额60,000元,并按所漏税额处1倍罚锾60,000元。
林君就罚锾部分不服,主张其已自行申请剔除该笔捐赠,并於96年2月14日自动补报并缴清应补税款,应予免罚为由,资为争议。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并确定在案。
财政部诉愿决定略以,按「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左列之处罚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得免除其刑:???2.各税法所定关於逃漏税之处罚。」为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第1项第2款所明定。虽林君称其於96年2月14日自动补报并缴清税款,应予免罚,惟查本件调查基准日为95年9月7日,林君迟至96年2月14日始缴清税款,尚无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之适用,该局依规定按所漏税额处1倍罚锾60,000元,并无不合,乃予驳回。
该局进一步呼吁,民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应诚实申报纳税,如有不实申报捐赠扣除额者,请尽速主动向稽徵机关申请剔除,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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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於政府机关主动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免除逃漏税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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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所以,个人把房屋借给「他人」作营业使用,或借给医师、会计师等执行业务者使用,虽然是无偿借用,仍然要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申报所得税。上面所提到的「他人」,是指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而言;「当地一般租金」,则由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订定,送财政部备查。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相当普遍,那就是公司股东把自己所有之房屋供公司使用,虽然没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是仍然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租赁收入;如经约定由公司负担该房屋之税捐者,视同租金,惟此类约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费用,既未给付与出借人,可免予扣缴税款,但应申报扣免缴凭单,由出借人并计租赁收入申报所得税。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间,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电费、电费、电话费及因借用人使用而发生之修缮费,如非变相对出借人为补偿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并免视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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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无偿借与他人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仍应核课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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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赔偿款、违约金要不要开发票?
详细内容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间因交易往来而取得赔偿款、违约金等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常造成营业人之困扰,为此该局提供判断原则供营业人参考。
该局指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课徵营业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款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如果营业人取得之赔偿款、违约金等收入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就不是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出租房屋予B公司,因B公司迟延支付租金,A 公司向B公司加收之违约金,系A公司销售劳务(出租房屋)在价格外加收之费用,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惟如A公司提前解约,并支付B公司违约金,则该违约金非属B公司销售劳务收取之代价,非属营业税课徵范围,免徵营业税。B公司可书立普通收据并贴用印花税票(银钱收据)交付A公司。
该局强调,营业人之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以该收入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获得为依据,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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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赔偿款、违约金要不要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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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地价税11月1日开徵。有关民宿业者询问,提供经营民宿使用之土地,可否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 土地税法所称「自用住宅用地」,系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於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因此,住宅提供经营民宿部分,已非属自用住宅用地范围,应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未提供经营民宿部分,如能明确区分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者,仍可申请按实际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积比例,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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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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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98年9月3日台财税字第09804900430号
订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使徵纳双方对於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有认定依据可资遵循,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依中华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之公司,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指依公司法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登记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但不包括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之分公司之盈余汇回。
依外国法律规定设立登记之外国公司,其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来台募集与发行股票或台湾存托凭证,并在中华民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买卖者,该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三、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中华民国境内之合作社或合伙组织营利事业所分配之盈余」,指依合作社法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登记之合作社所分配之盈余,或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登记之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所分配或应分配之盈余。
四、本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於个人指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之薪资、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所得;於营利事业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劳务所取得之报酬:
(一) 提供劳务之行为,全部在中华民国境内进行且完成者。
(二) 提供劳务之行为,需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进行始可完成者。
(三) 提供劳务之行为,在中华民国境外进行,惟须经由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营利事业之参与及协助始可完成者。
前项所称须经由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营利事业之参与协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设备、人力、专门知识或技术等资源。但不包含劳务买受人应配合提供劳务所需之基本背景相关资讯及应行通知或确认之联系事项。
提供劳务之行为,全部在中华民国境外进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国营利事业所取得之报酬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一)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
(二)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营业代理人,但未代理该项业务。
(三)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但未参与及协助该项业务。
依第一项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提供劳务取得之报酬,其所得之计算,准用第十点第二项规定。
外国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行为,如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本业营业项目之营业行为者,应依本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认定之。
五、本法第八条第四款「自中华民国各级政府、中华民国境内之法人及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所取得之利息」,所称利息指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各种短期票券、存款、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及其他贷出款项之利息所得。
依外国法律规定设立登记之外国公司,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来台募集与发行,或依外国法律发行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在台柜台买卖之外国公司债券,其所分配之利息所得,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六、本法第八条第五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因租赁而取得之租金」,指出租下列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所取得之租金:
(一) 不动产: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不动产,如房屋、土地。
(二) 动产:
1、在中华民国境内注册、登记之动产,如船舶、航空器、车辆等;或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在台募集与发行或上市交易之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台湾存托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2、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个人、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等使用之财产,如直接或间接提供生产之机(器)具、运输设备(船舶、航空器、车辆)、办公设备、衞星转频器、网际网路等。
七、本法第八条第六款所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秘密方法及各种特许权利,因在中华民国境内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权利金」,指将下列无形资产在中华民国境内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授权个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自行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权利金:
(一) 著作权或已登记或注册之专利权、商标权、营业权、事业名称、品牌名称等无形资产。
(二) 未经登记或注册之秘密方法或专门技术等无形资产:包括秘密处方或制程、设计或模型、计画、营业秘密,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之资讯或专门知识、各种特许权利、行销网路、客户资料、频道代理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所称秘密方法,包括各项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及其他可用於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且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并具有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者。
中华民国境内营利事业取得前项无形资产之授权,因委托中华民国境外加工、制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给付之权利金,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但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接受外国营利事业委托加工或制造,使用由该外国营利事业取得授权之无形资产且无须另行支付权利金者,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八、本法第八条第七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财产交易之增益」,指下列中华民国境内财产之交易所得:
(一) 不动产: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不动产,如房屋、土地。
(二) 动产:
1、在中华民国境内注册、登记之动产,如船舶、航空器、车辆等;或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在台募集与发行或上市交易之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台湾存托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如香港指数股票型基金(ETF)来台上市交易)等。但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且实际於境外交易之有价证券(如台湾指数股票型基金(ETF)於境外上市交易),不在此限。
2、前目以外之动产:
(1) 处分动产之交付需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
(2) 处分动产之交付无需移运者,其所在地在中华民国境内。
(3) 透过拍卖会处分者,其拍卖地在中华民国境内。
(三) 无形资产:
1、依中华民国法律登记或注册之专利权、商标权、营业权、事业名称、品牌名称等无形资产。
2、前目以外之无形资产,其所有权人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但依外国法律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外登记或注册者,不在此限。
九、本法第八条第八款所称「中华民国政府派驻国外工作人员,及一般雇用人员在国外提供劳务之报酬」,以各该人员在驻在国提供劳务之报酬,享受驻在国免徵所得税待遇者为适用范围。
十、本法第八条第九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业之盈余」,指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属本业营业项目之营业行为(包含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所获取之营业利润。
前项营业行为同时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进行者,营利事业如能提供明确划分境内及境外提供服务之相对贡献程度之证明文件,如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移转订价证明文件、工作计画纪录或报告等,得由稽徵机关核实计算及认定应归属於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利润。该营业行为如全部在中华民国境外进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报酬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一)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
(二)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营业代理人,但未代理该项业务。
(三)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但未参与及协助该项业务。
外国营利事业对中华民国境内之个人、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销售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一般国际贸易认定:
(一) 外国营利事业之国外总机构直接对中华民国境内客户销售货物。
(二) 外国营利事业直接或透过国内营利事业(非属代销行为)将未经客制化修改之标准化软体,包括经网路下载安装於电脑硬体中或压制於光碟之拆封授权软体(shrink wrap software)、套装软体(packaged software)或其他标准化软体,销售予国内购买者使用,各该购买者或上开营利事业不得为其他重制、修改或公开展示等行为。
(三)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於中华民国境外利用网路直接销售货物予中华民国境内买受人,并直接由买受人报关提货。
十一、本法第八条第十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参加各种竞技、竞赛、机会中奖等之奖金或给与」,指参加举办地点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各项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活动所取得之奖金或给与。
十二、本法第八条第十一款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取得之其他收益」,指无法明确归属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款规定所得类别之所得。
十三、外国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综合性业务服务,指提供服务之性质同时含括多种所得类型之交易(如结合专利权使用、劳务提供及设备出租等服务),稽徵机关应先厘清交易涉及之所得态样,依其性质分别归属适当之所得,不宜迳予归类为其他收益。
前项提供综合性业务服务,如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本业营业项目之营业行为者,应依本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认定之;如非属从事本业营业项目之营业行为,其取得之报酬兼具本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一款性质者,应划分其所得类别并依各款规定分别认定之。
十四、营利事业与外国事业技术合作共同开发技术,并由所有参与人共同拥有所取得之智慧财产权,其依签订共同技术合约给付之研究发展费用,如经查明确属共同研究发展之成本费用分摊,各参与者可获得合理之预期利益,且无涉权利金之给付及不当规避税负情事者,该给付之费用,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十五、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取得本法第八条规定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应依本法规定申报纳税或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其有本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之劳务报酬、第五款规定之租赁所得、第九款规定之营业利润、第十款规定之竞技、竞赛、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或第十一款规定之其他收益者,应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按给付额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惟该外国营利事业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内,委托中华民国境内之个人或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为代理人,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之稽徵机关申请减除上开收入之相关成本、费用,重行计算所得额。稽徵机关可依据该外国营利事业提示之相关帐簿、文据或其委托会计师之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计算其所得额,并退还溢缴之扣缴税款。
前项核定计算所得额之申请,得按次申请或依所得类别按年申请汇总计算。
十六、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者,其认定原则准用本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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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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