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房地,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第5条第1款规定,须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1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出租或营业使用,始可排除课税。
尔来有复查案件系因出售出租供营业使用面积仅占全部面积1/6,其余 5/6面积供住家使用之大楼房地,纳税义务人只就营业使用面积占全部面积比例之销售价格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经国税局以其情形并不符合「无供出租或营业使用」之规定,仍按房地全部销售价格之10%(税率),减除已申报缴纳税款,核定通知补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纳税义务人不服,申经复查及诉愿均遭驳回。
财政部同时重申上开「自用住宅」排除课税之立法意旨,主要系参考土地税法第34条第5项一生一屋规定,对於家庭核心成员仅有1户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权人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课税,倘不动产於持有期间曾供营业使用或曾有出租之事实,即与法定要件未合而属应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范围。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应特别留意法条之规定,以免遭致高额税金及罚锾之负担。
尔来有复查案件系因出售出租供营业使用面积仅占全部面积1/6,其余 5/6面积供住家使用之大楼房地,纳税义务人只就营业使用面积占全部面积比例之销售价格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经国税局以其情形并不符合「无供出租或营业使用」之规定,仍按房地全部销售价格之10%(税率),减除已申报缴纳税款,核定通知补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纳税义务人不服,申经复查及诉愿均遭驳回。
财政部同时重申上开「自用住宅」排除课税之立法意旨,主要系参考土地税法第34条第5项一生一屋规定,对於家庭核心成员仅有1户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权人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课税,倘不动产於持有期间曾供营业使用或曾有出租之事实,即与法定要件未合而属应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范围。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应特别留意法条之规定,以免遭致高额税金及罚锾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