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尚有争议,嗣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依财政部79年2月1日台财税第780347600号函释,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就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而国税局应自纳税义务人於上开规定期间内补申报日起算核课期间,如未依上开规定期间内补申报者,自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0年7月24日死亡,其继承人已於申报期限内办理遗产税申报,惟因甲君生前将所有A房地借名登记於乙君名下,经继承人於104年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君返还A房地,经法院於111年5月4日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房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是继承人丙君於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之111年11月2日补申报A房地移转登记请求权,该局乃并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补徵遗产税150万元。然另一继承人丁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房地经法院判决确定为被继承人甲君所有时,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不应核课遗产税。经该局复查决定以该笔遗产依上开规定应自丙君补申报日111年11月2日起算,尚未逾5年核课期间,而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