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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1 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之财产,纳税义务人应於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内补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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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高股息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吸引投资人的目光,例如0050、0056及年初新募集的00939及00940,而ETF按其投资标的分为国内成分股ETF、国外成分股ETF、债券及固定收益ETF等,其分配收益所得归类各有不同,民众除了关注投资ETF的收益绩效外,也应注意相关课税问题,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将常见ETF收益分配的类型整理如下表,提供民众参考。 ETF收益分配的所得类别 所得代码 是否申报缴税 是否属於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 股利或盈余所得/营利所得 54C 是 是 境内金融业利息所得 5A 是 是 境内其他利息所得 5B 是 是 附买回债券利息所得 61D 是 是 非固定资产租赁所得 51I 是 是 国内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否 收益平准金 无 否 否 资本公积 无 否 否 大陆地区营利所得 71 是 否 大陆地区利息所得 73 是 否 大陆地区财产交易所得 76 是 否 海外股利所得/营利所得 71 海外所得合计达100万元者,应申报基本所得额 否 海外利息所得 73 否 海外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该局提醒,民众在申报前自行检视「收益分配通知书」,收益如属台湾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徵所得税;如属海外地区来源所得,每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申报并计算基本税额。海外所得及大陆地区所得都不在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民众投资ETF收益如属於上开地区的来源所得,请记得按收益分配通知书(或对帐单、明细表、ETF电子帐单等)所载金额自行计算并据实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及基本税额。如通知书有遗失者,可向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申请补发,以利完成所得税申报。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9756.html 113.04.26 个人「投资ETF」的课税方式。 2024-05-01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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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尚有争议,嗣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依财政部7921日台财税第780347600号函释,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就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而国税局应自纳税义务人於上开规定期间内补申报日起算核课期间,如未依上开规定期间内补申报者,自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0724日死亡,其继承人已於申报期限内办理遗产税申报,惟因甲君生前将所有A房地借名登记於乙君名下,经继承人於104年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君返还A房地,经法院於11154日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房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是继承人丙君於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之111112日补申报A房地移转登记请求权,该局乃并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补徵遗产税150万元。然另一继承人丁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房地经法院判决确定为被继承人甲君所有时,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不应核课遗产税。经该局复查决定以该笔遗产依上开规定应自丙君补申报日111112日起算,尚未逾5年核课期间,而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