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房屋,除依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外,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除有形营业场所,亦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二)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税籍登记)。(三)经查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四)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但房屋取得后逾6年始销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即属以销售不动产为业,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请不动产仲介公司及地政士於受委托办理不动产买卖登记时亦提醒民众注意。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1年间陆续出售8件109年以后自行兴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已依规定报缴房地合一税,惟房屋取得皆未逾6年,土地持有期间亦未满10年,属於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经该局查获通知,甲君承认有建屋出售之营业事实,乃补办营业税籍登记并缴清所漏税款,但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即经营自有不动产买卖,仍应受罚。
该局提醒,个人销售105年以后取得房屋,无论是因买卖购入(含法拍屋)或将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与营业人合建分屋)并销售,如有符合上开要件,即应办理税籍登记并申报缴纳销售房屋之营业税(土地免徵)。另因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房屋、土地,其登记所有权人为个人,与一般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具独立法人格得为所有权之登记主体有别,是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同法第24条之5第6项规定不列入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所得额),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