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如由员工自行支付交通车租车费用,公司所取得之租车进项凭证,不得据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若公司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租车费用由公司负担,系属公司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劳务,则其支付有关之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在查核逃漏税案件中,查得以公司名义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惟租车费用,实际由员工自行负担,故非属公司购买劳务支出,但公司却取具系争统一发票并持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系属虚报进项税额之违法行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3项规定,进项税额指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支付之营业税额,而本案例公司并无购买劳务之行为,应依同法第51条规定除追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罚锾,若公司同时亦作为费用凭证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亦将被剔除列报费用并予以补税处罚。
该局呼吁,公司如有取得前述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切勿据以申报扣抵,以免被查获而受处罚。
(联络人:中北稽徵所陈股长)
该局说明,若公司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租车费用由公司负担,系属公司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劳务,则其支付有关之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在查核逃漏税案件中,查得以公司名义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惟租车费用,实际由员工自行负担,故非属公司购买劳务支出,但公司却取具系争统一发票并持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系属虚报进项税额之违法行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3项规定,进项税额指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支付之营业税额,而本案例公司并无购买劳务之行为,应依同法第51条规定除追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罚锾,若公司同时亦作为费用凭证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亦将被剔除列报费用并予以补税处罚。
该局呼吁,公司如有取得前述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切勿据以申报扣抵,以免被查获而受处罚。
(联络人:中北稽徵所陈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