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所以,个人把房屋借给「他人」作营业使用,或借给医师、会计师等执行业务者使用,虽然是无偿借用,仍然要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申报所得税。上面所提到的「他人」,是指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而言;「当地一般租金」,则由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订定,送财政部备查。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相当普遍,那就是公司股东把自己所有之房屋供公司使用,虽然没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是仍然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租赁收入;如经约定由公司负担该房屋之税捐者,视同租金,惟此类约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费用,既未给付与出借人,可免予扣缴税款,但应申报扣免缴凭单,由出借人并计租赁收入申报所得税。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间,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电费、电费、电话费及因借用人使用而发生之修缮费,如非变相对出借人为补偿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并免视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