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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用个人名义购买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规避营利事业所得税,应依实质课税原则补税及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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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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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公司借用个人名义购买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规避营利事业所得税,依实质课税原则,仍需回归公司所得,予以补税及处罚。
该局指出,租税法所重视者,为足以表徵纳税能力之经济实质,而非囿於形式外观之法律行为,始符合实质课税及公平原则。该局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甲公司系经营不动产投资兴建及买卖业务,9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合建分售之建物出售收入1.5亿元,而该笔建物之土地登记为甲公司负责人之母A君,经查A君系於建物起造前数月取得该笔土地,其购买该笔土地之资金,先由A君向银行借款1.8亿元支付,随即由甲公司向同一家银行借款相同金额偿还A君该笔借款,甲公司虽辩称代A君偿还银行借款系属借贷关系,惟经该局进一步查核甲公司9396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并无甲公司所称A君向其借款之记载。因此,前开资金显系甲公司利用A君之名义,以公司资金取得上述土地并建屋出售,依实质课税原则,将该笔土地合建分售收入3.6亿元回归甲公司之收入,计算相关漏报之课税所得及未分配盈余,除补徵税额7百余万元外并处罚锾3百余万元。
该局呼吁,切勿滥用私法上契约自由原则,藉由资金安排,将公司出售土地所得移转至个人,规避租税负担,一经查获,除补税外并依漏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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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法务一科洪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