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药商销售药品与健保药局开立统一发票相关规定
中华民国101年5月4日台财税字第10100540820号
一、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倘属医师处方药品,核属药局执行调剂业务之进货,药商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倘属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或其他货物,则应依同条项第1款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二、药商已依药事法相关规定区分药品类别,并据以开立统一发票与药局,事后稽徵机关查获药局有违规转售行为时,得依行政罚法第7条第1项规定不予处罚药商,惟药局倘涉有逃漏营业税,仍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核处,并应通报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