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有关个人出售预售屋之财产交易所得所属年度认定之规定 个人出售预售屋,买受人分别於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其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时,得以原始出售该预售屋之建设公司记载本次预售屋买卖双方与该公司办理预售屋买卖契约之异动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中华民国101年8月13日 台财税字第10100098740号)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