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营利事业出售借名登记农地课税规定
依财政部101年7月4日台财税字第10104563040号令规定,营业人购买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嗣该未取得农地所有权之营业人,出售该农地并取得代价,属债权买卖行为,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另应按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以其出售收入减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依同法相关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另提醒营利事业注意:依财政部72.11.29. 台财税第38461号函规定,公司购置之土地,因被编列为农业用地,限於法令规定,无法办妥过户手续,其在办妥过户手续前之借款利息,仍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列为资本支出,不得列为当年度费用。
另提醒营利事业注意:依财政部72.11.29. 台财税第38461号函规定,公司购置之土地,因被编列为农业用地,限於法令规定,无法办妥过户手续,其在办妥过户手续前之借款利息,仍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列为资本支出,不得列为当年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