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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2 财政部核释个人交易「受赠自配偶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课徵所得税疑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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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常不清楚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明细,且搜集资料耗时费力,为避免不慎发生短漏报遗产情事,多会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省时又便利。但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还是要仔细核对资料是否正确,并诚实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辖区有位继承人甲君申请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后,因急於分配遗产,在未取得清单资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资料申报遗产税。事后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但未与遗产税申报资料相互核对,并於法定期限内补报短漏报之遗产而遭补税裁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发现遗产税申报资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遗产未列於参考清单内,皆应自行依法如实(补)申报;如已逾法定申报期限,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自动补报,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在前,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取得在后,於法定期限内核对并补报,可免受罚!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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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今(31)日核释,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其配偶赠与时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个人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并按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原因(例如出价取得、继承或受赠),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认定其取得日、取得成本及费用课徵所得税。依此,配偶原始取得原因为继承,且其继承取得日系在10511日以后,而被继承人取得房屋、土地时点系在1041231日以前,个人出售该房屋、土地时,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下称旧制)规定课税;如该房屋、土地符合同法第4条之5自住优惠规定且较为有利时,得选择依同法第14条之4及第14条之5房地合一课税新制(下称新制)规定课税。
    财政部举例说明,被继承人()1041231日以前购入房地,於10511日以后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取得该房地,并将该房地赠与配偶(),该配偶()日后出售该房地时,其交易所得依被继承人取得日认定应依旧制规定课税;惟如该房地为自住且符合新制适用自住优惠要件,依新制课税较为有利时,配偶()得选择改按新制规定课税,此与继承人()未赠与配偶而自行出售之课税方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