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机关团体销售货物、劳务,列入选查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8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除税法另有免税规定外,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另同法第2条及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
一般来说,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却未申报缴纳的状况,多是误认其本身并非营利事业,无须缴纳营业税,国税局就曾查获某财团法人提供劳务取得委办及服务收入,却未依规定开立发票及漏报缴营业税的案件,除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千2 百余万元外,并处3千6百余万元罚锾。
因目前国税局已针对机关、团体销售货物、劳务有无依规定报缴营业税的案件进行挑档作业,并将列为下年度营业税选查对象,在此特别呼吁各机关、团体、组织应自行检视收入资料,如发现有违反上述税法规定情事,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所辖国税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即可免予处罚;否则若经查获,将依营业税法第51条等相关规定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