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有关纳税义务人销售房地同时符合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制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规定之适用原则 中华民国105年12月9日 台财税字第10504598640号 纳税义务人销售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第1款规定之房屋、土地,其属104年12月31日以前订定销售契约,并於105年1月1日以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依同法第4条之5、第14条之4至第14条之8及第24条之5规定徵免所得税者,无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之适用。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