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99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
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对於「退职所得」之定义为,「个人领取之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及非属保险给付之养老金等所得。但个人领取历年自薪资所得中自行缴付储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同时同法条第4项规定退职所得「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百分之三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财政部依法於98年11月25日以台财税字第09804567530号令公告99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其规定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99年度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总额在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二)超过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三)超过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99年度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733,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