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扩大营业,於适当地点购买土地及地上旧屋,拆除旧屋后,再依需求重建新屋或规划土地用途,则该购买旧屋所支付的价款及拆除费用,不得列为当年度损失。
中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取得之代价,及因取得并为适於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费用。同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耐用年数而提早毁灭或废弃者,得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当年度损失。所以,营利事业购入土地及地上旧屋后,如未经使用即予拆除旧屋,因自始未供营业使用,该旧屋的购买价款及拆除费用尚不能列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倘营利事业拆除重建新屋,应将相关成本费用计入新建房屋之成本,若未兴建新屋,则应一并计入土地成本。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处分资产损失新台币(下同)777万元,经查甲公司110年1月购置房地后,即将不符合其需求之旧屋於同年3月拆除,因土地上尚未重建新屋,该公司乃将旧屋的购买价款及拆除费用列报处分资产损失。惟依前揭规定,甲公司购置旧屋后旋即拆除,该建物既未供营业使用,且未兴建新屋,国税局乃将购买旧屋之成本及拆除费用转列土地成本,并剔除该项损失,补徵税款15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