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取得之违约金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应以该收入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系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取得之收入,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稽徵机关查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给付之违约金计新台币(下同)10,000,000元(含税),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9,523,810元(不含税),除核定补徵营业税额476,191元并裁处罚锾476,190元。甲公司不服,主张该违约金是由於乙公司突然片面宣告提前解约,造成公司财务、人力、物力及其他工作投标机会损失,应属赔偿性质,不能认系销售所得为由,提起行政救济,但遭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系争违约金系乙公司因解除契约而依约定给付予甲公司之赔偿及业务作业费,关於作业费部分,既系甲公司为准备履行承揽契约所生之费用,即具有销售货物及劳务之性质,甲公司收取该部分之违约金,即属销售货物及劳务之代价;又关於赔偿部分,纵系赔偿甲公司丧失承揽工程之机会,亦属销售货物及劳务代价之一部分,自应课徵营业税。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若取得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违约金,务必记得要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