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来电询问:106年度将其所有之房屋以每月2万元出租给受有政府租金补助之中低收入户使用,请问今(107)年申报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租赁所得应如何计算?
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受有政府机关租金补贴者,於住宅出租期间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税额度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限额者,就每屋每月超过1万元部分申报租金收入总额,该租税优惠期间为5年。
该分局举例说明,王君将房屋出租给受有政府租金补助之中低收入户使用,今年办理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该笔租赁收入24万元,减除12万元免税额度后,应列报租赁收入12万元;若无法提示相关必要损耗及费用证明文件,可依106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43%,以68,400元〔120,000元×(1-43%)〕填报为租赁所得。
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受有政府机关租金补贴者,於住宅出租期间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税额度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限额者,就每屋每月超过1万元部分申报租金收入总额,该租税优惠期间为5年。
该分局举例说明,王君将房屋出租给受有政府租金补助之中低收入户使用,今年办理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该笔租赁收入24万元,减除12万元免税额度后,应列报租赁收入12万元;若无法提示相关必要损耗及费用证明文件,可依106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43%,以68,400元〔120,000元×(1-43%)〕填报为租赁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