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应视状况办理营业登记及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是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如该处所为新设门市,即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活动前办妥营业登记;又依相关法令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向管辖稽徵机关申购统一发票,且所申购之统一发票不得互供使用,以免违反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另营业人自行印制并实际送交各总、分支机构使用之收银机统一发票,应由其总机构依规定格式填具「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配用自行印制之收银机统一发票起讫号码明细表」,分送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建档列管。
该局指出,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之试吃及试卖活动如属临时性活动,参照财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财税第871979881号函规定,应由该营业人向其登记地之主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纳税。至於发票开立方式,依照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3条规定,携带货物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应携带统一发票,於销售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
试卖活动,应视该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系属固定营业场所,抑或是临时销售场所,确实依上述规定办理,以免违法致遭罚锾处分。
(联络人:法务一科谢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61)
该局说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是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试卖活动,如该处所为新设门市,即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活动前办妥营业登记;又依相关法令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向管辖稽徵机关申购统一发票,且所申购之统一发票不得互供使用,以免违反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另营业人自行印制并实际送交各总、分支机构使用之收银机统一发票,应由其总机构依规定格式填具「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配用自行印制之收银机统一发票起讫号码明细表」,分送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建档列管。
该局指出,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之试吃及试卖活动如属临时性活动,参照财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财税第871979881号函规定,应由该营业人向其登记地之主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纳税。至於发票开立方式,依照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3条规定,携带货物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应携带统一发票,於销售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於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举行试吃及
试卖活动,应视该登记营业地址以外处所系属固定营业场所,抑或是临时销售场所,确实依上述规定办理,以免违法致遭罚锾处分。
(联络人:法务一科谢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