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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7 有关个人销售房屋课徵营业税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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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常不清楚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明细,且搜集资料耗时费力,为避免不慎发生短漏报遗产情事,多会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省时又便利。但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还是要仔细核对资料是否正确,并诚实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辖区有位继承人甲君申请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后,因急於分配遗产,在未取得清单资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资料申报遗产税。事后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但未与遗产税申报资料相互核对,并於法定期限内补报短漏报之遗产而遭补税裁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发现遗产税申报资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遗产未列於参考清单内,皆应自行依法如实(补)申报;如已逾法定申报期限,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自动补报,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在前,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取得在后,於法定期限内核对并补报,可免受罚!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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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67  台财税字第10604591190

一、 个人购屋(含法拍屋)或将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与营业人合建分屋)并销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发布日起,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除有形营业场所,亦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

(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税籍登记)。

(经查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

(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但房屋取得后逾6年始销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 前点第4款所称房屋取得后逾6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权登记日起至订定房屋销售契约日止,连续持有超过6年。同款所称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届满10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至建造执照核发日届满10年,择一认定;因继承取得者,自被继承人取得所有权并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配偶间赠与或依民法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权并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

三、 个人将所持有之土地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都市更新,嗣后销售分得之房屋者,其营业税之课徵应依前二点规定办理。

四、 个人提供土地与营业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仅出售土地,免办理税籍登记。

五、 废止本部81131日台财税第811657956号函、81413日台财税第811663182号函、84322日台财税第841601122号函、951229日台财税字第09504564000号令及104128日台财税字第1030460555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