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虽已截止,但欲变更纳税义务人主体者,请於102年11月30日前向申报户籍地所辖稽徵机关提出申请。
该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之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有各类所得者,应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纳税义务人主体一经选定,得於该申报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变更。举例来说,甲、乙夫妻二人已合并办理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以甲为纳税义务人,乙列报为配偶。如欲变更乙为纳税义务人,甲为配偶,可在102年11月30日前向申报户籍地所辖分局、稽徵所申请变更纳税义务人主体。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主体」即为该税务案件担负纳税义务之人,退税、补税、欠税执行等均以该纳税义务人为对象。又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纳税义务人在102年5月间办理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本人、配偶之薪资所得未分开计算税额而采取合并计算者;或虽分开计算薪资所得,但谁为纳税义务人选择的税负较高,该局於核定时,会主动采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计税。因此,是类案件之纳税义务人主体无须因计税之不利而申请变更。
该局呼吁,欲变更101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纳税义务人主体者,请务必於前揭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