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107.12.20 经法院刑事判决确定构成刑法诈欺罪案件,被害人取得利得之综合所得税徵免相关规定。 中华民国107年12月20日 台财税字第10704683960号 一、经法院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以诈术使被害人投入资金构成刑法第339条诈欺罪之案件,被告为取信被害人诱使其投资而给予被害人之利得,不高於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资本金者,尚不发生所得课税问题。 二、嗣被害人因上开诈欺案获偿赔偿金或和解金加计原取得之利得超过未取回之投资本金部分,应计入其获偿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