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04年8月27日 台财税字第10404569220号
依职业训练法、就业服务法及就业保险法规定办理职业训练之劳务,核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所称社会福利劳务;劳动部或地方政府依上开规定委托营业人代办之职业训练劳务,核属政府委托代办之社会福利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
中华民国104年8月27日 台财税字第10404569220号
依职业训练法、就业服务法及就业保险法规定办理职业训练之劳务,核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所称社会福利劳务;劳动部或地方政府依上开规定委托营业人代办之职业训练劳务,核属政府委托代办之社会福利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