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国税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举办摸彩活动所发给之奖金或奖品,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8类之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依同法第88条规定,有关扣缴规定如下:
中奖人如是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是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要按照给付金额扣缴10%,惟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2,000元者,免予扣缴,但应列单申报该管稽徵机关;惟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纳税义务人全年给付所得不超过新台币1,000元者,得免列单申报。
中奖人如为非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是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则无论中奖金额多寡,均按给付总额扣缴20%。
摸彩的奖品如系购入者,则按含营业税之购买价格为奖额,如系公司自制产品,则按公司制造成本金额为奖额,依照上揭规定之扣缴率办理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