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特销税)条例立法意旨在於健全房地市场、抑制投机炒作,故对合理、常态及非自愿性移转房地予以排除课徵特销税,该条例第5条即列示11款予以排除,其中第7款对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者排除课税,其立法理由在於营业人销售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屋之房地,皆为增加房屋市场之供给量,属合理、常态之移转。
财政部赋税署於103年8月29日函释,营业人销售兴建之房屋,不论房屋坐落基地是否并同移转,应不影响该房屋究否属兴建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认定,因此,营业人出售於承租土地上自费兴建之房屋予地主,再租回使用,系属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免徵特销税!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许多营业人为使厂房更符合公司之需求,常与地主约定承租土地,以营业人(承租人)为厂房起造人,自行兴建(即负担兴建费用),於厂房兴建完成办竣建物保存登记后,将其所有权移转登记予地主,再签订「房屋租赁契约」将厂房租回使用,此种营业人出售该自行兴建之厂房予地主,其坐落基地虽未并同移转,仍属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可免课徵特销税。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陈股长
财政部赋税署於103年8月29日函释,营业人销售兴建之房屋,不论房屋坐落基地是否并同移转,应不影响该房屋究否属兴建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认定,因此,营业人出售於承租土地上自费兴建之房屋予地主,再租回使用,系属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免徵特销税!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许多营业人为使厂房更符合公司之需求,常与地主约定承租土地,以营业人(承租人)为厂房起造人,自行兴建(即负担兴建费用),於厂房兴建完成办竣建物保存登记后,将其所有权移转登记予地主,再签订「房屋租赁契约」将厂房租回使用,此种营业人出售该自行兴建之厂房予地主,其坐落基地虽未并同移转,仍属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可免课徵特销税。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陈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