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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核释诊所联合执业医师所得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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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近来高股息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吸引投资人的目光,例如0050、0056及年初新募集的00939及00940,而ETF按其投资标的分为国内成分股ETF、国外成分股ETF、债券及固定收益ETF等,其分配收益所得归类各有不同,民众除了关注投资ETF的收益绩效外,也应注意相关课税问题,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将常见ETF收益分配的类型整理如下表,提供民众参考。 ETF收益分配的所得类别 所得代码 是否申报缴税 是否属於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 股利或盈余所得/营利所得 54C 是 是 境内金融业利息所得 5A 是 是 境内其他利息所得 5B 是 是 附买回债券利息所得 61D 是 是 非固定资产租赁所得 51I 是 是 国内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否 收益平准金 无 否 否 资本公积 无 否 否 大陆地区营利所得 71 是 否 大陆地区利息所得 73 是 否 大陆地区财产交易所得 76 是 否 海外股利所得/营利所得 71 海外所得合计达100万元者,应申报基本所得额 否 海外利息所得 73 否 海外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该局提醒,民众在申报前自行检视「收益分配通知书」,收益如属台湾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徵所得税;如属海外地区来源所得,每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申报并计算基本税额。海外所得及大陆地区所得都不在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民众投资ETF收益如属於上开地区的来源所得,请记得按收益分配通知书(或对帐单、明细表、ETF电子帐单等)所载金额自行计算并据实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及基本税额。如通知书有遗失者,可向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申请补发,以利完成所得税申报。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9756.html 113.04.26 个人「投资ETF」的课税方式。 2024-05-01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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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依行政院卫生署意见,补充核释诊所联合执业医师所得课税规定。该部表示,2人以上医师共同出资,以联合执业模式经营诊所,共同负担盈亏风险与执行业务之成本及必要费用,且诊所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与其他执业医师间不具雇佣关系者,其执业医师依联合执业合约分配之盈余,得适用该部101120日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号令第1点之除外规定,即该等医师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
  财政部表示,鉴於医疗机构与医师间法律关系,前经行政院卫生署据医疗法、全民健康保险法、民法及医院评鉴制度相关规定,以10021日卫署医字第1000200812号函及同年1117卫署医字第1000210622号函明确核复,医疗机构与医师间不具驻诊拆帐或合伙法律关系,应认属雇佣关系,财政部101120日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号令乃规定,自本(101)年度起,除私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及联合诊所之个别开业医师,其执行业务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应按执行业务所得课税外,公私立医疗机构、医疗法人及法人附设医疗机构所聘雇并办理执业登记之医师从事医疗及相关行政业务之劳务报酬应按薪资所得课税,同时废止该部901227台财税字第0900457146号令有关西医师驻诊拆帐之课税规定。
  上述财政部101120日令发布后,行政院卫生署复以101323日卫署医字第1010204898号函厘清诊所与医师间法律关系略以,医疗法相关规定并未设具体明文,亦未有禁止各该医师不得合伙经营诊所之规定,因此,诊所内之负责医师与其他办理执业登记於该诊所之医师间法律关系,依相关法律及实务上,应不以雇佣关系为限。基於行政机关对於同一法律关系应采一致性认定,财政部乃配合该署意见,补充核释以联合执业模式经营诊所,其执业医师依联合执业合约分配之盈余得按执行业务所得课税规定。

中华民国101120  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

一、依行政院卫生署10021日卫署医字第1000200812号函及同年1117日卫署医字第1000210622号函规定,医疗机构与医师间不具驻诊拆帐或合伙法律关系,应认属雇佣关系。自101年度起,除私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及联合诊所之个别开业医师,其执行业务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应依所得税法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外,公私立医疗机构、医疗法人及法人附设医疗机构所聘雇并办理执业登记之医师从事医疗及相关行政业务之劳务报酬,应依所得税法14条第1项第3类薪资所得课税。

二、本部901227日台财税字第0900457146号令自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