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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第1款规定,有关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认定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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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常不清楚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明细,且搜集资料耗时费力,为避免不慎发生短漏报遗产情事,多会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省时又便利。但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还是要仔细核对资料是否正确,并诚实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辖区有位继承人甲君申请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后,因急於分配遗产,在未取得清单资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资料申报遗产税。事后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但未与遗产税申报资料相互核对,并於法定期限内补报短漏报之遗产而遭补税裁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发现遗产税申报资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遗产未列於参考清单内,皆应自行依法如实(补)申报;如已逾法定申报期限,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自动补报,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在前,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取得在后,於法定期限内核对并补报,可免受罚!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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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927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

10211日起,所得税法7条第2项第1款所称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其认定原则如下:

一、个人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

()   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二、前点第2款所称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应衡酌个人之家庭与社会关系、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动参与情形、职业、营业所在地、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参考下列原则综合认定:

() 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

()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

() 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受雇提供劳务或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其他生活情况及经济利益足资认定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