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员工每人每月伙食费免计入薪资所得之上限金额相关规定 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属航运业或渔捞业之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费,包括加班误餐费,在新台币2,400元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其超过部分,如属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者,应转列员工之薪资所得;如属实际供给膳食者,除已自行转列员工薪资所得者外,不予认定。 (中华民国104年3月10日台财税字第10404525720号)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