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依合建契约取得房屋租金补贴,应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说明,建商为确保合作兴建案顺利进行,於合建契约中约定给付地主房屋租金补贴,藉以奖励并促使地主及早腾空并点交房地。民众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款,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核属其他所得,应检附相关收入及费用单据凭证,据实以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地主)与A公司(建商)於108年间订立合作兴建住商大楼契约,约定甲君将土地及原有房屋腾空移交A公司接管后,A公司应於交付新建房屋前,按月给付房屋租金补贴20,000元与甲君。甲君认为109年度所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款240,000元是建商补贴其原有房屋出租之租赁收入,遂按财政部核定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43%,於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租赁所得136,800元。经该局以租赁所得系以财产出租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对价,而甲君原有之房屋业经拆除,并无出租房屋供A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之事实,甲君取得之房屋补贴款并非租赁收入,应属其他所得性质,甲君应检附相关成本费用单据据实列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因合建收取之房屋租金补贴,核属其他所得性质,请民众依规定并入取得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申报,若有申报问题亦可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以免漏报该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