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若纳税义务人在同一课税年度之不同期间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及购屋借款利息,原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规定,仅可择一扣除,不可重复申报,惟若分别符合购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实,且费用期间不重复之前提下,得按其费用支出期间占全年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额,需以减除该申报户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之净额申报,每户申报上限30万元;另房屋租金支出部分若供自住非供营业使用者,每户申报上限12万元。从量能课税原则及立法目的解释,以此项税捐优惠减轻纳税人因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之负担,以鼓励一般国民购屋自用,达到住者有其屋,并减少投机客投资房产致房市价格不稳。而租金支出系基於社会公平,对无力购屋而需租屋者,减轻其税捐负担。若纳税义务人同一年度同时发生租屋自住及购屋自住之事实,在符合立法目的解释及规定下,可按其费用支出期间占全年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甲君105年度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10,000元,查得1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182天)有租金支出72,000元,由於超过上限扣除额59,672元(120,000*182/366),故得扣除租金支出59,672元。又当年度尚有申报购屋借款利息支出240,000元,实际查得缴息期间为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费用期间不得重复规定下,依缴息天数184天(1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利息支出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可扣除金额为110,655元(240,000*184/366-10,000),未超过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之上限150,819元(300,000*184/366),故得扣除购屋借款利息110,655元。
(联络人:信义分局杨课长)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额,需以减除该申报户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之净额申报,每户申报上限30万元;另房屋租金支出部分若供自住非供营业使用者,每户申报上限12万元。从量能课税原则及立法目的解释,以此项税捐优惠减轻纳税人因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之负担,以鼓励一般国民购屋自用,达到住者有其屋,并减少投机客投资房产致房市价格不稳。而租金支出系基於社会公平,对无力购屋而需租屋者,减轻其税捐负担。若纳税义务人同一年度同时发生租屋自住及购屋自住之事实,在符合立法目的解释及规定下,可按其费用支出期间占全年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甲君105年度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10,000元,查得1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182天)有租金支出72,000元,由於超过上限扣除额59,672元(120,000*182/366),故得扣除租金支出59,672元。又当年度尚有申报购屋借款利息支出240,000元,实际查得缴息期间为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费用期间不得重复规定下,依缴息天数184天(1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利息支出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可扣除金额为110,655元(240,000*184/366-10,000),未超过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之上限150,819元(300,000*184/366),故得扣除购屋借款利息110,655元。
(联络人:信义分局杨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