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夫妻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有无例外之规定?
一、夫妻无论是否分居、分户设籍、采联合财产或分别财产制,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原则上应该合并申报。
二、夫妻分居而无法取得配偶所得资料者,仍应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内载明配偶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并於“□夫妻分居者”栏打ˇ,以免造成漏报违章送罚。此类案件之夫妻各自办理结算申报纳税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分别核发税单,稽徵机关即按归户合并后所得计算全部应纳税额,再按个人应纳税额占夫及妻应纳税额合计数比率计算各自应分摊之应纳税额后,减除其已扣缴税款、可扣抵税额后,分别发单补徵。
三、夫妻得分开申报之例外情况如下:
〈一〉所得年度中结婚或离婚者,可选择分开或合并申报。以98年度所得税为例,在98年度中结婚或离婚者,可以选择采合并申报或分开申报。
〈二〉夫或妻年满60岁或未满60岁但无谋生能力,可由子女申报扶养,此时夫妻可以一方单独申报,另一方列报为他户受扶养亲属,或夫妻双方列为不同申报户的受扶养亲属。
〈三〉父母申报扶养仍在校就学但已婚之子女,则该受扶养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时,可以单独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