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股票股利之证券交易损益计算相关规定 财政部2010.08.06台财税字第09900179790号 一、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之股票股利,嗣后出售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计算证券交易损益时,得以其面额依同法第44条及第48条规定计算成本;营利事业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及第2项规定计算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时,亦同。 二、本部98年5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800041000号令,自即日起废止。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