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为提升税务行政效率并节能减纸,持续推动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采行「原则免填发,例外予以填发」之作业。
该分局说明,111年度所得适用免填发凭单之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一、凭单填发单位於112年2月6日以前已向稽徵机关申报111年度免扣缴凭单、扣缴凭单、股利凭单及相关凭单。二、凭单所载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三、扣缴、免扣缴或股利资料经稽徵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或分离课税凭单。
该分局指出,虽实施各式凭单免填发方案,惟下列情形仍应主动填发凭单:一、凭单所载的纳税义务人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执行业务事务所、信托行为受托人及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二、纳税义务人要求填发凭单者。三、凭单填发单位逾期(112年2月7日以后)申报或更正的凭单。四、凭单填发单位有解散、废止、合并、转让、裁撤或变更的情形所申报的凭单。五、未经稽徵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之扣缴、免扣缴或股利凭单。但分离课税凭单仍可适用免填发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