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出售无法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其财产交易所得之归属年度如何认定?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2-06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答覆:个人出售已登记所有权之房屋,以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而出售未办理或无法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建物总登记)之房屋,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银行贷款部分)之日期为所得归属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时,得以申报缴纳契税移转之日期为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又说明,房屋遭法院拍卖,以买受人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之所属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而出售预售屋,则以实际转让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出售房屋或转让预售屋,应於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主动申报纳税,否则经稽徵机关查获有违漏情事,除补徵税款外,尚应依规定处以罚锾。【#054
新闻稿提供单位:法务二科 职称:审核员 姓名:谢锦华
联络电话:(077256600分机8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