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答覆:个人出售已登记所有权之房屋,以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而出售未办理或无法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建物总登记)之房屋,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银行贷款部分)之日期为所得归属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时,得以申报缴纳契税移转之日期为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又说明,房屋遭法院拍卖,以买受人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之所属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而出售预售屋,则以实际转让年度为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出售房屋或转让预售屋,应於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主动申报纳税,否则经稽徵机关查获有违漏情事,除补徵税款外,尚应依规定处以罚锾。【#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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