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个人海外所得基本税额,即将於99年1月1日起实施
纳税义务人与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自99年1月1日起取自香港、澳门或欧美等全球海外地区之所得,全户全年合计数达新台币100万元,须并入基本所得额,故民国100年申报99年度个人基本所得额,系依所得税法规定之综合所得净额,加计下列4项特定免税所得额及扣除额之合计数:
1. 海外所得:个人於海外从事证券投资、土地交易、租赁所得、执行业务所得等,举凡未曾向中华民国缴纳税款之海外所得,全年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免予计入;达100万元(含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
2. 保险给付:95年1月1日以后订立之受益人与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超过3,000万元者,扣除3,000万元以后之余额全数计入。
3. 未上市、未上柜及非属兴柜公司股票及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
4. 个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减除之「非现金之捐赠」。
依照上述所计算出来的基本所得额在600万元以下者,因可扣除600万元之扣除额,故没有缴纳基本税额之问题;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者,应先扣除600万元后,再就其余额按20%税率计算基本税额,算出基本税额后,需再与一般所得税额作比较,当一般所得税额高於基本税额时,即依一般所得税额缴纳所得税,无须缴纳基本税额;当基本税额超过一般所得税额时,除按一般所得税额缴纳外,并另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再减除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缴纳,亦即另须缴纳之基本税额=基本税额-一般所得税额-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至一般所得税额系指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减除投资抵减税额之余额。又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基本税额-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