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据财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2230号令,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因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基於双方约定或经诉讼、非讼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之迟延利息,尚非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代价,不课徵营业税。
该所提醒,营业人可自行检视若有上述情形而误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可填写申请书叙明事由,并检附该期营业税申报书及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更正营业税申报资料。
该所进一步说明,有民众来电询问,公司销售1台机器设备,由於买方付款迟延,经过协商后,双方约定买方另应支付1笔迟延付款利息给公司,该笔迟延利息是否需要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综上所述,不需要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