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营利事业依经销契约所支付之奖励金应按销货折让处理
有关公司支付大卖场的奖励金可否列为佣金支出。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0条规定,营利事业依经销契约所取得或支付之奖励金应按进货或销货折让处理。
营利事业支付超商、大卖场广告赞助费、上架费、运费补助费等,其属销货折让性质而营业成本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之案件,应将列於广告费或其他费用项内之广告赞助费、上架费,依销货折让性质转列营业收入项下减除后,再行核计成本。
大卖场与营利事业间收付奖励金部分,系属销货折让性质,营利事业常误将支付该笔奖励金的进项凭证列为佣金支出或其他费用项下,实际应转正为销货折让性质。以免不符规定遭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