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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消灭时效之应付未付各项债务,应转列其他收入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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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常不清楚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明细,且搜集资料耗时费力,为避免不慎发生短漏报遗产情事,多会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省时又便利。但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还是要仔细核对资料是否正确,并诚实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辖区有位继承人甲君申请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后,因急於分配遗产,在未取得清单资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资料申报遗产税。事后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但未与遗产税申报资料相互核对,并於法定期限内补报短漏报之遗产而遭补税裁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发现遗产税申报资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遗产未列於参考清单内,皆应自行依法如实(补)申报;如已逾法定申报期限,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自动补报,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在前,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取得在后,於法定期限内核对并补报,可免受罚!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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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8日起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仍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收入。

营利事业应收帐款逾两年未收,得转列呆帐费用,基於衡平课税原则,以往稽徵机关针对应付未付之费用或损失逾二年尚未给付部分,依照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3项及营利事业查核准则第108条之1规定予以转列其他收入。嗣经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57号解释以违反宪法第19条租税法律主义,应自9843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於一年内失其效力,致相关作业於此空窗期无所适从。

逾消灭时效之应付未付各项债务,应转列其他收入之课税规定,现业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於100126日公布,纳入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规定,正式取得调整法源,并於本年128生效。现行规定除将原租税客体「应付未付之费用或损失」予以更细分为「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外,原时效规定「逾两年」部分,因造成部分债务之请求权时效与民法规定不符,爰修正为「时效消灭年度转列收入」,将转列年限回归民法消灭时效之规定,以符法令规定。如将来确实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