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企业广告费并非全属当期费用
在一个资讯爆炸的时代里,企业为了传递讯息与消费者,刺激消费欲望,往往会投入巨额的广告费用,然广告费支出究应属当期费用,或应按经济效益分年转销,往往困扰著企业。
基於会计收入与费用配合原则,若广告费用之经济效益仅及於当年度,则该支出应列为当期费用,反之,广告费用经济效益长达数年者,则须先以递延费用列帐,并於经济效益期间内,配合收入之实现分年转为费用。
国税局於查核某企业96年度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辖内某化妆品制造公司,为推广新开发之美白化妆品,除邀请影视红星代言外,亦推出一系列电视、平面广告,使得当年度广告费遽增;因该广告之经济效益及於多年度,且96年度该项新产品亦尚未产生相对收入,致使96年度营业利润遽降,依收入与费用配合原则,该公司同意将本期列报有关新产品推广之广告费,按广告经济效益期间,分3年摊销。
提醒企业注意,若将具未来经济效益之支出全数列为当期费用,虽可降低当期课税所得额,减少税赋,但却扭曲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并造成未来税捐负担之增加,且违反量能课税之租税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