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向建设公司购买房屋、土地,如签订买卖契约后取得减价折扣,致实际支付金额低於买卖契约书签订价金,未来出售该不动产时请记得应以实际付款金额作为买入成本。
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民众陈先生於107年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买卖总价金为1,000万元,签约后与建设公司协议折价100万元,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惟未重新签订契约。110年出售该房地时,仅提示买卖契约书,并以1,000万元列为取得成本,经国税局查得销货折让资料,认定虚报取得成本100万元,除补徵税款外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民众如取得销货折让,应保存单据并以实际付款金额作为取得成本,勿以折让前之总价申报,以免遭补税及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