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营利事业帐列闲置资产得否列报折旧费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屏东分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於开始营运后,若因闲置而转列为其他资产,仍得依原折旧方法继续计提折旧。
该分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折旧性固定资产,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列为各该资产之减项,固定资产之折旧,应逐年提列。依此,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如未供营业上使用致闲置,除其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因未实际供生产使用,其折旧费用为零外,应按其实际成本,以其未折减余额,按原折旧方法继续提列折旧。
该分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公司98年1月1日购入厂房1栋,成本新台币(以下同)22,000,000元,耐用年数10年,预估残值2,000,000元,折旧方法采用平均法,该厂房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旧额2,000,000元,惟自100年1月1日起因故闲置,甲公司100年度仍应就该厂房计提折旧额2,000,000元,并列报为当期成本或费用。该分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类似情形,要注意仍应依规定计提折旧,以维护自身权益。
该分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折旧性固定资产,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列为各该资产之减项,固定资产之折旧,应逐年提列。依此,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如未供营业上使用致闲置,除其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因未实际供生产使用,其折旧费用为零外,应按其实际成本,以其未折减余额,按原折旧方法继续提列折旧。
该分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公司98年1月1日购入厂房1栋,成本新台币(以下同)22,000,000元,耐用年数10年,预估残值2,000,000元,折旧方法采用平均法,该厂房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旧额2,000,000元,惟自100年1月1日起因故闲置,甲公司100年度仍应就该厂房计提折旧额2,000,000元,并列报为当期成本或费用。该分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类似情形,要注意仍应依规定计提折旧,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