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於消费者购货抵用时,得按销货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於促销期间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经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消费时,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又营业人於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时如已确定给予消费者折让,得以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让金额,销售额合计栏则按实收金额(折让后金额)填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推出促销活动,凡消费满新台币(下同)1,000元以上,即可获赠100元现金抵用券(当次不得折抵)。当消费者於甲公司第一次消费金额2,000元,甲公司即开立2,000元统一发票并赠送200元现金抵用券予消费者;嗣后消费者持该200元抵用券及800元现金至甲公司购买1,000元商品时,该现金抵用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又因甲公司於开立统一发票时已确定折抵,得於开立统一发票之金额栏填列1,000元,另於发票「备注栏」注明现金抵用券折让金额200元,总计栏项则按实收金额(即折让后金额)填列含税总价800元。
该局呼吁,营业人倘以赠送现金抵用券作为促销方案,供消费者下次折抵,当次消费仍应按实际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嗣后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价款,已实际发生折抵之事实,始得按销货折让后实收金额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应多加留意,避免因统一发票金额开立错误,而遭受补税处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