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常有业者来电询问,其经营网路代购,仅赚取代购费,所代购商品之价额是否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营业人经营「代购」,其统一发票开立方式有特别规定,且与「买卖」或「代收转付」容易混淆,为协助民众了解,说明如下:
一、代购:指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或劳务交付予委托人,依统 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其将代购货物或劳务送交委托人时,除按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外,应依代购货物或劳务之实际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代购」字样,交付委托人。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应订立书面契约备供查核。
二、买卖:指营业人采进、销货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第3条及第16条规定,应以所收取之全部代价为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三、代收转付:指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
该局举例,某甲於脸书社群媒体成立社团,开放团员向其订购旅游票券,如属代收转付,收取转付款项之间无差额,其向旅游公司订购票券时,应取得买受人载明为各团员之统一发票并交付各团员;倘收取转付款项之间有差额,或向旅游公司订购票券系取得买受人载明为某甲之统一发票,则应依买卖或代购规定方式办理。
「代购」、「买卖」及「代收转付」统一发票开立方式比较表:
样态 |
取得统一发票 |
开立统一发票 |
备注 |
代购 |
营业人以自己名义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发票 |
|
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应订立书面契约备供查核。 |
买卖 |
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发票 |
以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为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
- |
代收转付 |
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取得载有委托人名义之发票 |
无 |
收取转付款项之间无差额。 |
该局提醒,营业人应视其交易样态,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并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疏忽造成短漏报销售额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