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06年12月26日 台财税字第10604618220号
经营学校委托办理学生及教职员工餐点,且该等餐点之销售价格受教育主管机关监督或由教育主管机关全额编列预算支应(即免费营养午餐)之营业人,倘销售前揭范畴以外之餐点供该等学校之学生及教职员工活动使用,且该部分之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者,得由稽徵机关依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本部100年4月29日台财税字第10000122850号令及102年8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200609990号令规定,查定全部销售额;如提供该等学校学生及教职员工活动使用餐点之销售额达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经稽徵机关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应自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当期就其全部销售额依法开立统一发票。
经营学校委托办理学生及教职员工餐点,且该等餐点之销售价格受教育主管机关监督或由教育主管机关全额编列预算支应(即免费营养午餐)之营业人,倘销售前揭范畴以外之餐点供该等学校之学生及教职员工活动使用,且该部分之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者,得由稽徵机关依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本部100年4月29日台财税字第10000122850号令及102年8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200609990号令规定,查定全部销售额;如提供该等学校学生及教职员工活动使用餐点之销售额达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经稽徵机关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应自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当期就其全部销售额依法开立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