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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20 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区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别适用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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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常不清楚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明细,且搜集资料耗时费力,为避免不慎发生短漏报遗产情事,多会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省时又便利。但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还是要仔细核对资料是否正确,并诚实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辖区有位继承人甲君申请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后,因急於分配遗产,在未取得清单资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资料申报遗产税。事后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税金融遗产参考清单,但未与遗产税申报资料相互核对,并於法定期限内补报短漏报之遗产而遭补税裁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发现遗产税申报资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遗产未列於参考清单内,皆应自行依法如实(补)申报;如已逾法定申报期限,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调查前,请尽速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自动补报,可适用相关免罚规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在前,金融遗产参考清单取得在后,於法定期限内核对并补报,可免受罚!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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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营利事业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应课徵所得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笔土地,应注意各土地取得日系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后,分别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旧制)或同法第4条之4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其属前者(旧制)免纳所得税部分,方可将填报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损失)」,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如为应课徵所得税者(新制),第40栏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应填入申报书第134栏「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所得(损失)」,并依持有期间按规定适用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后,填入第135栏合并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出售4笔土地产生利得新台币(下同)5,000万元,全数列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及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并於计算课税所得额时,自全年所得额减除5,000万元,嗣经该局查核发现,其中1笔土地取得日系在108年,相关交易所得1,000万元应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除依法调整补税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当年度有出售土地时,务必留意土地取得日,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及申报。如自行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致短漏报所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