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证券交易所得课税制度改革,鼓励长期投资,营利事业自今(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属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的股票,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损失,余额为正数者,以余额半数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余额为负数者,自发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该局指出,营利事业计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间应采用先进先出,举例说明,甲公司分别在99年1月1日及101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及30万股。甲公司之后在今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20万股,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其中10万股系出售99年1 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满3年以上,可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100元-80元)×10万股〕。其余10万股系出售101年7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持有期间未满3年,因此股票交易损益200万元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甲公司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交易所得为300万元(200万元/2+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