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108.10.28 经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徵营业税,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中华民国108年10月28日 台财税字第10804620670号
一、经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并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二、修正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600596370号令,删除「及92年1月22日台财税字第0920450203号令」,并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