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独资、合伙的营利事业申报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无须计算及缴纳其应纳之结算税额 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在今年(99年)5月份办理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无须计算及缴纳其应纳之结算税额,但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规定列为营利所得,依税法规定课徵综合所得税。故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须缴纳其应纳之结算税额,如当期有各类所得之扣缴税款,可以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在办理同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从应纳税额中减除。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