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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营利事业)停业中,催讨债权认列呆帐损失证明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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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高股息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吸引投资人的目光,例如0050、0056及年初新募集的00939及00940,而ETF按其投资标的分为国内成分股ETF、国外成分股ETF、债券及固定收益ETF等,其分配收益所得归类各有不同,民众除了关注投资ETF的收益绩效外,也应注意相关课税问题,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将常见ETF收益分配的类型整理如下表,提供民众参考。 ETF收益分配的所得类别 所得代码 是否申报缴税 是否属於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 股利或盈余所得/营利所得 54C 是 是 境内金融业利息所得 5A 是 是 境内其他利息所得 5B 是 是 附买回债券利息所得 61D 是 是 非固定资产租赁所得 51I 是 是 国内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否 收益平准金 无 否 否 资本公积 无 否 否 大陆地区营利所得 71 是 否 大陆地区利息所得 73 是 否 大陆地区财产交易所得 76 是 否 海外股利所得/营利所得 71 海外所得合计达100万元者,应申报基本所得额 否 海外利息所得 73 否 海外财产交易所得 76 否     该局提醒,民众在申报前自行检视「收益分配通知书」,收益如属台湾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徵所得税;如属海外地区来源所得,每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申报并计算基本税额。海外所得及大陆地区所得都不在稽徵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民众投资ETF收益如属於上开地区的来源所得,请记得按收益分配通知书(或对帐单、明细表、ETF电子帐单等)所载金额自行计算并据实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及基本税额。如通知书有遗失者,可向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申请补发,以利完成所得税申报。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9756.html 113.04.26 个人「投资ETF」的课税方式。 2024-05-01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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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甲公司100年间销货与乙公司,乙公司积欠货款,甲公司於103年间寄发存证信函催讨债权,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遂於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呆帐损失840余万元,检附经邮政事业投递人员分别注记「逾期招领」「迁移」退回存证信函,作为列报呆帐损失证明文件,惟该局查核发现,债务人乙公司自101年度起停业迄今,不符合倒闭、逃匿之规定,且甲公司列报呆帐损失证明文件(未送达之存证信函),不符合无法送达或拒收为由退回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例如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文件),乃否准认列,核定呆帐损失为0元,并核定补徵税额140余万元。该局强调,债务人为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当债务人倒闭、逃匿,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认定,应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存证函应书有该营利事业倒闭或他迁不明前之确实营业地址,确实营业地址是以催收日於主管机关依法登记之营业所在地为准;债务人尚非倒闭、逃匿时,只要债权有逾期2年,经债权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者,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以「拒收」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即得列报。现行认定债务人有倒闭、逃匿之情事,是以营业税税籍主档异动事项为「一般注销」、「废止(撤销)登记」、「擅自歇业他迁不明」、「已通报主管机关注销登记」、「尚有违欠暂缓撤销登记」及「申请注销(尚待决清算完结)」或主管机关於商工登记资料公示公司状况为「解散」、「废止」、「撤销」,以致无从行使催收者。营利事业除透过商工登记资料公示查询债务人营利事业状况,必要时,亦可叙明事由,函请债务人营利事业所辖稽徵机关查告债务人之营业现况。该局进一步说明,债务人乙公司申请停业无人收信,经邮政机关注记「逾期招领」「迁移」退回债权人甲公司之存证信函,仍无法作为甲公司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呆帐损失证明文件。类同案件曾经有营利事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应收帐款得认列为呆帐损失的要件,其原因系「因倒闭逃匿、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其结果为「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但应收债权确实「无从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外,并应书有该营利事业倒闭或他迁不明前之确实营业地址。债务人纵无营业,在未倒闭前仍得以其盈余或财产清偿债务,非谓债务人未於原址营业或已停业,即认定债务人「已倒闭逃匿」,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况债务人申请停业,其法人资格尚未消灭,其营业状况为「依法申请停业」,并非「他迁不明」,且其未经解散,仍有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及负担义务时,即难以「逃匿」或「他迁不明」视之。债务人最近一次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资产负债表,其申报之资产总额大於负债总额,资产科目中,尚有流动资产及土地、房屋,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资产净值远高於系争债权金额。债权人非不可於取得执行名义后,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确保债权。仅以函催方式而未积极行使合法、有效之法律诉追行动。虽依函催情形显示债务人有因迁移致无法送达之事实,仍无从据以证明债务人之资产显然欠缺支付能力,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自无从据以认定为呆帐损失,而判决驳回。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有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时,有逾期2年,如债务人营利事业停业中,催收债权存证函无法送达时,尚得以「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列报呆帐损失,所称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包括依法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之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508条规定声请支付命令或依同法第244条规定向所辖法院起诉,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遇有债务人停业中致催收债权存证信函无法送达时,此时千万勿使自身权利睡著了,宜尽速依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积极催收,除可避免债权罹於时效外,并可透过取得民事诉讼相关证明文件列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呆帐损失。【#414 

新闻稿提供单位:法务一科职称:审核员姓名:张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