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06年6月8日 台财税字第10600500620号
营利事业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依同法第102条规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或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其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於同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一次缴清应纳之结算税额,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或纳税义务人申请以加计利息分期缴纳所得税作业原则规定申请并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者,视为如期缴清税款。惟该营利事业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纳税款未如期缴纳者,其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按普通申报案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理,或不得适用前开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规定。
营利事业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依同法第102条规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或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其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於同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一次缴清应纳之结算税额,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或纳税义务人申请以加计利息分期缴纳所得税作业原则规定申请并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者,视为如期缴清税款。惟该营利事业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纳税款未如期缴纳者,其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应按普通申报案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理,或不得适用前开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