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假借预定买卖协议方式规避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不动产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实施已满二年,该局特别就不当规避税负案件加强选查。其中发现有民众假借预定买卖协议方式,延后签订销售合约,以适用较低税率,经查获未据实申报,除按短漏税额核定补税外,并加以处罚。
该局说明,出售应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不动产,其持有期间在一年内者,税率为15%,超过一年未逾二年者,税率为10%;而所谓持有期间,系指自取得不动产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计算至订定销售契约之日止。
该局查核发现,甲君於101年1月20日买卖取得土地,在101年9月1日与乙君签订不动产预订买卖协议,除约定买卖总价款为5000万元外,并约定将於102年3月20日另订买卖契约,甲君在102年3月买卖契约订立后,以总价款5000万元按税率10%申报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50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乙君已於101年9月1日先行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并有陆续支付大额买卖价金,双方另於102年3月20日签订之买卖契约书,其内容亦与预订买卖协议一致,该局认定甲、乙君之买卖交易在101年9月即已成立生效,其持有期间之计算应自101年1月20日至101年9月1日止,应适用15%计算特种货物及劳务税额为750万元,除依法补徵所漏税额250万元外,另处以1倍罚锾250万元。
该局提醒,所有权人出售不动产,应正确计算持有期间及适用税率,以据实申报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免因申报错误而受罚。